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和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两笔债权整体转让补登公告-招标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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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和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两笔债权整体转让补登公告-招标采购公告

标的名称重 (略) 和 (略) 两笔债权整体转让补登公告
项目编号*转让底价1183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2-11-03信息披露结束日期2022-11-11
标的所在地区 (略) >市辖区>江北区资产类别债权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本次转让标的为 (略) 持有的对重 (略) 的金融债权(下称“标的1”)及 (略) 重庆分行持有的对 (略) (下称“标的2”)的金融债权。标的1描述:根据 (略) 与 (略) 签订的《重庆信托˙凤凰花2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略) 与重 (略) 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 (略) 第五 (略) 民事判决书【(2020)渝05民初1949号】显示: (略) 于2015年9月21日与 (略) 签订信托合同,指令 (略) 以信托合同项下20000.00万元信托资金向借款人重 (略) 发放信托贷款; (略) 于2015年9月30日向重 (略) 发放贷款20000.00万元,到期日为2025年9月30日,担保方式为:由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北区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第4层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重庆 (略)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 (略) 、重庆 (略) 、龙富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 (略) 为共同借款人。标的2描述:根据 (略) 重庆分行与 (略) 签订的《厦门银行授信额度协议》 (略) 第一 (略) 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初799号】显示: (略) 重庆分行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累计向 (略) 发放贷款14364.00万元,按年结息,担保方式为:由重庆银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工业园HC13-115-1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重庆 (略) 以其所有 (略) 南岸区兴塘路8号商服用房、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北区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第4层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重庆 (略)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 (略) 、 (略) 、重 (略) 、龙富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转让底价(万元)11830万元
债务人重 (略) 、 (略) 、 (略) 债权本金金额26191.58 万元
累计欠息4132 万元本息合计30323.58 万元
担保情况标的1:由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北区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第4层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重庆 (略)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 (略) 、重庆 (略) 、龙富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标的2:由重庆银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工业园HC13-115-1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重庆 (略) 以其所有 (略) 南岸区兴塘路8号商服用房、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北区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第4层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重庆 (略)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 (略) 、 (略) 、重 (略) 、龙富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评估报告文号
评估基准日
重要信息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转让产权有关的内容:<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标的1系由 (略) 指令 (略) 向重 (略) 发放信托贷款,由 (略) 就本笔 (略) 第五 (略) 提起诉讼取得生效判决,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1年10月18日 (略) 向 (略) 出具《原状分配信托财产函》,以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的方式将标的债权交割给 (略) ,截至公告日, (略) 尚未进行执行主体变更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2、标的2 (略) 现更名为 (略) ,截至公告日, (略) 已进入破产重整期间并已制定相关重整计划, (略) 重庆分行已同意该重整计划。

3、本简况仅列示截至2022年7月20日的债权本金、欠息余额,内容如有错漏,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标的踏勘联系人张婕妤联系电话*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略) 重庆分行
行为批准机构 (略)
评估备案机构/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因原公告期内仅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现根据原公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三条规定补登7个工作日公告。<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本次转让的债权基准日详见,重 (略) 已进入执行阶段,重庆 (略) 已下达判决,债权详细情况意向竞买人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抵押物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4)债权的回收风险;(5)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交易价款组成部分。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返还。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债权转让协议》支付尾款。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竞买保证金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7、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8、本次转让标的重 (略) 债权债权人为 (略) , (略) 债权债权人为 (略) 重庆分行,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与 (略) 、 (略) 重庆分行或其他相关方(或有)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受让方资格条件

竞买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关联方;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除外)。

交易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交纳金额600.0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交纳方式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终止挂牌.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名称重庆联交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陈科伊联系电话023-*3194

下载:

信息来源:http://**

,重庆,重庆
标的名称重 (略) 和 (略) 两笔债权整体转让补登公告
项目编号*转让底价1183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2-11-03信息披露结束日期2022-11-11
标的所在地区 (略) >市辖区>江北区资产类别债权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本次转让标的为 (略) 持有的对重 (略) 的金融债权(下称“标的1”)及 (略) 重庆分行持有的对 (略) (下称“标的2”)的金融债权。标的1描述:根据 (略) 与 (略) 签订的《重庆信托˙凤凰花2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略) 与重 (略) 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 (略) 第五 (略) 民事判决书【(2020)渝05民初1949号】显示: (略) 于2015年9月21日与 (略) 签订信托合同,指令 (略) 以信托合同项下20000.00万元信托资金向借款人重 (略) 发放信托贷款; (略) 于2015年9月30日向重 (略) 发放贷款20000.00万元,到期日为2025年9月30日,担保方式为:由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北区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第4层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重庆 (略)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 (略) 、重庆 (略) 、龙富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 (略) 为共同借款人。标的2描述:根据 (略) 重庆分行与 (略) 签订的《厦门银行授信额度协议》 (略) 第一 (略) 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初799号】显示: (略) 重庆分行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累计向 (略) 发放贷款14364.00万元,按年结息,担保方式为:由重庆银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工业园HC13-115-1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重庆 (略) 以其所有 (略) 南岸区兴塘路8号商服用房、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北区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第4层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重庆 (略)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 (略) 、 (略) 、重 (略) 、龙富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转让底价(万元)11830万元
债务人重 (略) 、 (略) 、 (略) 债权本金金额26191.58 万元
累计欠息4132 万元本息合计30323.58 万元
担保情况标的1:由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北区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第4层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重庆 (略)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 (略) 、重庆 (略) 、龙富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标的2:由重庆银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工业园HC13-115-1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重庆 (略) 以其所有 (略) 南岸区兴塘路8号商服用房、 (略) 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北区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第4层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重庆 (略)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 (略) 、 (略) 、重 (略) 、龙富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评估报告文号
评估基准日
重要信息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转让产权有关的内容:<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标的1系由 (略) 指令 (略) 向重 (略) 发放信托贷款,由 (略) 就本笔 (略) 第五 (略) 提起诉讼取得生效判决,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1年10月18日 (略) 向 (略) 出具《原状分配信托财产函》,以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的方式将标的债权交割给 (略) ,截至公告日, (略) 尚未进行执行主体变更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2、标的2 (略) 现更名为 (略) ,截至公告日, (略) 已进入破产重整期间并已制定相关重整计划, (略) 重庆分行已同意该重整计划。

3、本简况仅列示截至2022年7月20日的债权本金、欠息余额,内容如有错漏,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标的踏勘联系人张婕妤联系电话*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略) 重庆分行
行为批准机构 (略)
评估备案机构/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因原公告期内仅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现根据原公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三条规定补登7个工作日公告。<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本次转让的债权基准日详见,重 (略) 已进入执行阶段,重庆 (略) 已下达判决,债权详细情况意向竞买人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抵押物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4)债权的回收风险;(5)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交易价款组成部分。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返还。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债权转让协议》支付尾款。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竞买保证金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7、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8、本次转让标的重 (略) 债权债权人为 (略) , (略) 债权债权人为 (略) 重庆分行,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与 (略) 、 (略) 重庆分行或其他相关方(或有)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受让方资格条件

竞买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关联方;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除外)。

交易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交纳金额600.0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交纳方式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终止挂牌.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名称重庆联交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陈科伊联系电话023-*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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