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相关条件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公告披露面积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第一年度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押金(年租金5%)。中心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第一年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及押金之日起3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4、剩余年度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5、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如承租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出租方有关管理条例、合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经营、对外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未按合同要求经营至合作期满等,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取得补偿,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押金;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其再次承租资格,列为不受欢迎商户。 如承租方在合作期内未出现上述现象,合同期满后,押金无息原额退还。 二、经营要求 1、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地方规章制度,并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 2、承租方承租后,必须确保“三个一致”,即经营主体(公司名称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与承租人及对公转账人(或公司名称)一致。 3、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列明经营内容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租、出借、转让所承租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房屋让与他人使用。承租方营业执照须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进行备案,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变更,且经营项目与经营内容须与经营范围相符合。承租方如违反上述情形即视为违约,出租方一经发现,立即单方撤销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方资产违法违规(包括国家、地方、呼和 (略) 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不得以借用、影射等方式,利用出租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不对其投资做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5、承租方应当接受政府和社区以及学校依法对环境卫生、安全要求、经营品种、服务态度以及价格等方面的监督,如出现投诉、处罚等情形,出租方可取消承租方承租资格,且不对其投资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6、 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电、燃气、采暖、物业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按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交纳。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8、承租方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办理任何形式的会员卡。 9、本次招租标的房产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物,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 10、承租方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产品,严禁超负荷用电。 11、承租方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 12、承租方内部装修时,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须出具装修效果图,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担,出租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为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非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