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储鑫路58号大米加工生产线及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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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储鑫路58号大米加工生产线及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杭州市储鑫路58号大米加工生产线及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2023-05-08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储鑫路58号大米加工生产线及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3ZL0535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5-0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05-19

出租底价

*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及电话

楼先生、于小姐 0571-*、*

联系地址

(略) 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屋名称

(略) 储鑫路58号部分房屋

坐落位置

储鑫路58号

使用现状

出租

物业类型

不动产权证号

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杭拱字第4949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

用途

非住宅

共有情况

面积

6866.43

权利性质

使用期限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出租标 (略) 储鑫路58号大米加工生产线(详见设备清单)及部分房屋。租赁房 (略) 储鑫路58号,房屋招租面积约为4496.87平方米,无单独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房屋包含9处房屋,详见如下:

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本次租赁标的租金分为房屋租金和设备租金两部分,其中房屋租金租赁底价为人民币*元/年,设备租金租赁底价为人民币*元/年。本次挂牌交易租金成交价有溢价的,房屋租金和设备租金按租赁底价对应比例同比例溢价。

3、目前房屋已出租,租期截止到2023年7月6日。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大米生产线设备中部分设备为原承租人后期更新安装,归原承租人所有,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设备移交需待原承租人拆除其所有的设备零件后,以移交时现状为移交。

4、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5、本次租赁房屋产 (略) (略) ,本次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授权出租方全权处置,并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元/年

出租面积

4496.87

出租期限

5年

起租日

原承租人承租的,起租日为2023年7月7日;非原承租人承租的,起租日以实际交付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条件

半年一付

租金调整方式

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 20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用途要求

大米加工生产线及配套生产用房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样本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并在《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或改造。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将方案报出租方,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装饰完成须经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法后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在报批过程中,出租方可给予必要协助,承租方在通过各项验收的10日内向出租方提供一套完整的装修、装饰等竣工资料。(5)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要求维护和管理好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改造中拆除的设备须单独存放,并妥善保管,配合出租方固定资产每年清查。(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所有转租行为无效,视为承租方违约,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和设备。(7)承租方在承租后一年内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评审,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8)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和安全工作,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由于承租方原因而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9)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其他政 (略) 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收回该出租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本合同时,房屋租赁费按照承租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10)如政府启动应急加工任务需动用承租方承租的大米加工生产线,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加工任务。(11)承租方须前往租赁房屋进行现场踏勘,取得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勘查承诺书》办理报名手续。(1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更新、增扩的大米加工生产设备设施在租赁到期后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13)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样本)。3、租赁标的的交接:(1)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及生产线设备。具体如下: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标的的交付。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标的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标的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生产线设备中部分设备为原承租人后期更新安装,设备移交需待原承租人拆除后以移交时现状移交。承租方也可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处置该部分设备。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3)房屋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第一计租年度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踏勘安排

*经理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刊登媒体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是否专场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0元

杭州市储鑫路58号大米加工生产线及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2023-05-08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储鑫路58号大米加工生产线及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3ZL0535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5-0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05-19

出租底价

*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及电话

楼先生、于小姐 0571-*、*

联系地址

(略) 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屋名称

(略) 储鑫路58号部分房屋

坐落位置

储鑫路58号

使用现状

出租

物业类型

不动产权证号

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杭拱字第4949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

用途

非住宅

共有情况

面积

6866.43

权利性质

使用期限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出租标 (略) 储鑫路58号大米加工生产线(详见设备清单)及部分房屋。租赁房 (略) 储鑫路58号,房屋招租面积约为4496.87平方米,无单独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房屋包含9处房屋,详见如下:

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本次租赁标的租金分为房屋租金和设备租金两部分,其中房屋租金租赁底价为人民币*元/年,设备租金租赁底价为人民币*元/年。本次挂牌交易租金成交价有溢价的,房屋租金和设备租金按租赁底价对应比例同比例溢价。

3、目前房屋已出租,租期截止到2023年7月6日。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大米生产线设备中部分设备为原承租人后期更新安装,归原承租人所有,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设备移交需待原承租人拆除其所有的设备零件后,以移交时现状为移交。

4、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5、本次租赁房屋产 (略) (略) ,本次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授权出租方全权处置,并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元/年

出租面积

4496.87

出租期限

5年

起租日

原承租人承租的,起租日为2023年7月7日;非原承租人承租的,起租日以实际交付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条件

半年一付

租金调整方式

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 20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用途要求

大米加工生产线及配套生产用房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样本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并在《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或改造。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将方案报出租方,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装饰完成须经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法后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在报批过程中,出租方可给予必要协助,承租方在通过各项验收的10日内向出租方提供一套完整的装修、装饰等竣工资料。(5)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要求维护和管理好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改造中拆除的设备须单独存放,并妥善保管,配合出租方固定资产每年清查。(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所有转租行为无效,视为承租方违约,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和设备。(7)承租方在承租后一年内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评审,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8)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和安全工作,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由于承租方原因而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9)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其他政 (略) 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收回该出租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本合同时,房屋租赁费按照承租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10)如政府启动应急加工任务需动用承租方承租的大米加工生产线,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加工任务。(11)承租方须前往租赁房屋进行现场踏勘,取得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勘查承诺书》办理报名手续。(1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更新、增扩的大米加工生产设备设施在租赁到期后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13)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样本)。3、租赁标的的交接:(1)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及生产线设备。具体如下: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标的的交付。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标的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标的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生产线设备中部分设备为原承租人后期更新安装,设备移交需待原承租人拆除后以移交时现状移交。承租方也可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处置该部分设备。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3)房屋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第一计租年度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踏勘安排

*经理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车间及配套用房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刊登媒体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是否专场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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