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固安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意见的公告
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固安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固安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意见的
公 告
为确保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本部门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质量,根据《固安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现就《固安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并就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6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通信地址:固安县新昌街。电话:*,电子邮箱:*@*63.com
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8日
附件:《固安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
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固安县集体经营性 (略) 暂行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附件:
固安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略) 印发的《 (略) 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石政函〔2019〕49号)的通知。现就我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房屋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适用类型
1、划拨土地上房屋为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2、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产权登记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名下的分套住宅,权利人将其住宅转移给他人的。
3、划拨土地上房屋为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非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
1、划拨土地上住宅用途的房屋分套转让,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2、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产权登记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名下的分套住宅,业主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归业主所有。
3、划拨土地上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分套转让,按房屋交易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
房屋交易价格低于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的,按照契税计税价格确定。
三、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收取方式
1、土地出让金由受让人、受赠人缴纳。受让人、受赠人应在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持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2、受让人、受赠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交易双方持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完税证明办理。
3、房屋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分套转让的,在缴纳土地出金后不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报批手续,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从房屋所在同一宗地上的第 (略) 交易之日起计算,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转让时,其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五、不包含整宗土地
整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同一产权人,且转让后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要求和有关办理程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此情形不适用于本规定。
六、政策实施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后,本规定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实施。
七、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固安县原国有划拨土地上分套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转让。
八、废止与实施
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2021年6月16日印发的《固安县解决原划拨土地上分套房屋转让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实施办法(试行)》(【2021】74号)予以废止。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征求《固安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意见的
公 告
为确保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本部门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质量,根据《固安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现就《固安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并就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6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通信地址:固安县新昌街。电话:*,电子邮箱:*@*63.com
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8日
附件:《固安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
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固安县集体经营性 (略) 暂行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附件:
固安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略) 印发的《 (略) 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石政函〔2019〕49号)的通知。现就我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房屋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适用类型
1、划拨土地上房屋为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2、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产权登记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名下的分套住宅,权利人将其住宅转移给他人的。
3、划拨土地上房屋为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非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
1、划拨土地上住宅用途的房屋分套转让,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2、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产权登记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名下的分套住宅,业主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归业主所有。
3、划拨土地上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分套转让,按房屋交易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
房屋交易价格低于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的,按照契税计税价格确定。
三、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收取方式
1、土地出让金由受让人、受赠人缴纳。受让人、受赠人应在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持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2、受让人、受赠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交易双方持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完税证明办理。
3、房屋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分套转让的,在缴纳土地出金后不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报批手续,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从房屋所在同一宗地上的第 (略) 交易之日起计算,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转让时,其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五、不包含整宗土地
整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同一产权人,且转让后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要求和有关办理程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此情形不适用于本规定。
六、政策实施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后,本规定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实施。
七、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固安县原国有划拨土地上分套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转让。
八、废止与实施
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2021年6月16日印发的《固安县解决原划拨土地上分套房屋转让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实施办法(试行)》(【2021】74号)予以废止。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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