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举行《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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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举行《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 (略) 城乡健康发展, (略) 立法计划的要求,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编制了《 (略) 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同时,为了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略) 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略) 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我局拟在2023年5 月23日就《 (略) 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听证时间及地点

时间:暂定2023年5 月23日下午3:00时,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地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8号)8楼会议室。

二、听证目的和听证内容

1.听证目的:听取社会各界对《 (略) 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2.听证内容

针对前期调研 (略) 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 (略)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条例》将违法建设治理主体、程序、规则、责任等内容以立法的方式系统化、整体化固定下来,以期进一 (略) 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略) 治理现代化水平。

《条例》共六章,共四十八条,具体包括“总则”“源头防控与监管”“违建认定和查处”“联动治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要从宏观方面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基本性、原则性的规定,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工作原则、政府职责、查处主体、财政预算、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是“源头防控与监管”,主要是对违法建设的源头减量和控制以及必要的事前监管等规定,包括自觉遵守、部门职责、宣传教育、投诉举报、销售管理、媒体监督、行业自律、网格化治理、劝阻与报告、信息共享、方案审查等。

第三章是“违建认定和查处”,主要是对不同种类的违法建设之认定及查处规则的规定,包括违建区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在建查处、乡村违建查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的情形、强制拆除的要求、快速从重处罚、文书送达、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建、权益保障、技术取证、拆后优化等。

第四章是“联动治理”,主要是查处过程中的部门协同与配合,凸显“多中心治理”之相关规定,包括工作协助、信息抄送、失信联合惩戒等。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主要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惩戒规定,包括转致规定、临建罚则、经营性违建罚则、承建罚则、物业罚则、供水电气罚则、公职人员罚则、妨碍执法罚则等。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是其他规定,包括实施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

此外,《条例》针对宣传教育、源头治理、信息共享、违法处罚等重点工作制定了专门条款,部分列举如下: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第十六条【劝阻与报告】下列组织和单位应当各自履行相应的劝阻、报告义务: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

(二)支持、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劝阻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三)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做好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对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查处机关报告和协助处理;

(四)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联动措施】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信息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

在获知违法建设信息后,相关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办理交易手续,不得对违法建筑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与查处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停止服务。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违建罚则】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参加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共25人,由以下类别组成:

1.社会普通公众代表5名。由年满1 (略) 工作或居住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采取随机方式产生。

2.相关企业代表6名。物业服务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略) 等企业代表,由年满1 (略) 工作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采取随机方式产生。

3.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协委员2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3人,法律工作者3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人员4人。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邀请。

(二)听证旁听人10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共10人。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听证旁听人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四、报名时间

从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5 月18 日下午6 时截止。

五、报名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方式

1.信函报名:信函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8号)执法监督科(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

2.传真报名:通过传真报名的人员,请从网站下载《立法听证报名申请表》填写后,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传真至0831- * ;

3.邮箱报名:采用邮箱报名的人员,请从网站下载《立法听证报名申请表》*@*63.com ;

4.现场报名:请携带本人身份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8号)执法监督科报名。

(二)报名要求

报名人员需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三)听证会要求

1.持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听证会;

2.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先作简单自我介绍,然后陈述相关意见和依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联系地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8号)

联系人:褚苓娟*、孙逊*

联系电话、传真:0831- *

电子邮箱:*@*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1:

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本人意见要点




注:本人意见可另附页。


为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 (略) 城乡健康发展, (略) 立法计划的要求,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编制了《 (略) 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同时,为了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略) 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略) 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我局拟在2023年5 月23日就《 (略) 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听证时间及地点

时间:暂定2023年5 月23日下午3:00时,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地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8号)8楼会议室。

二、听证目的和听证内容

1.听证目的:听取社会各界对《 (略) 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2.听证内容

针对前期调研 (略) 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 (略)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条例》将违法建设治理主体、程序、规则、责任等内容以立法的方式系统化、整体化固定下来,以期进一 (略) 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略) 治理现代化水平。

《条例》共六章,共四十八条,具体包括“总则”“源头防控与监管”“违建认定和查处”“联动治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要从宏观方面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基本性、原则性的规定,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工作原则、政府职责、查处主体、财政预算、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是“源头防控与监管”,主要是对违法建设的源头减量和控制以及必要的事前监管等规定,包括自觉遵守、部门职责、宣传教育、投诉举报、销售管理、媒体监督、行业自律、网格化治理、劝阻与报告、信息共享、方案审查等。

第三章是“违建认定和查处”,主要是对不同种类的违法建设之认定及查处规则的规定,包括违建区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在建查处、乡村违建查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的情形、强制拆除的要求、快速从重处罚、文书送达、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建、权益保障、技术取证、拆后优化等。

第四章是“联动治理”,主要是查处过程中的部门协同与配合,凸显“多中心治理”之相关规定,包括工作协助、信息抄送、失信联合惩戒等。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主要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惩戒规定,包括转致规定、临建罚则、经营性违建罚则、承建罚则、物业罚则、供水电气罚则、公职人员罚则、妨碍执法罚则等。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是其他规定,包括实施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

此外,《条例》针对宣传教育、源头治理、信息共享、违法处罚等重点工作制定了专门条款,部分列举如下: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第十六条【劝阻与报告】下列组织和单位应当各自履行相应的劝阻、报告义务: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

(二)支持、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劝阻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三)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做好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对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查处机关报告和协助处理;

(四)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联动措施】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信息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

在获知违法建设信息后,相关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办理交易手续,不得对违法建筑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与查处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停止服务。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违建罚则】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参加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共25人,由以下类别组成:

1.社会普通公众代表5名。由年满1 (略) 工作或居住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采取随机方式产生。

2.相关企业代表6名。物业服务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略) 等企业代表,由年满1 (略) 工作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采取随机方式产生。

3.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协委员2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3人,法律工作者3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人员4人。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邀请。

(二)听证旁听人10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共10人。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听证旁听人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四、报名时间

从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5 月18 日下午6 时截止。

五、报名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方式

1.信函报名:信函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8号)执法监督科(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

2.传真报名:通过传真报名的人员,请从网站下载《立法听证报名申请表》填写后,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传真至0831- * ;

3.邮箱报名:采用邮箱报名的人员,请从网站下载《立法听证报名申请表》*@*63.com ;

4.现场报名:请携带本人身份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8号)执法监督科报名。

(二)报名要求

报名人员需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三)听证会要求

1.持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听证会;

2.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先作简单自我介绍,然后陈述相关意见和依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联系地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8号)

联系人:褚苓娟*、孙逊*

联系电话、传真:0831- *

电子邮箱:*@*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1:

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本人意见要点




注:本人意见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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