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榆征收告字〔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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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榆征收告字〔2023〕4号)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榆征收告字〔2023〕4号榆次区2022年第九批次建设用 (略) 人民政府批复如数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实施办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批情况 批准机关: (略) 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23〕202号 批准时间:2023年3月14日 批准面积:31.6243公顷(合474.37亩)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用途 一号区块:东至苏家庄村、南至苏家庄村、西至苏家庄村、北至苏家庄村;征收东赵乡苏家庄村集体土地面积为31.6243公顷(合474.37亩),其中含旱地23.4998公顷、果园4.8702公顷、其他林地1.4778公顷、其他农用地1.7765公顷;拟用于物流仓储用地。上述用地具体以勘测定界资料为准。 三、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情况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榆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20〕98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补偿总额为2539.462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015.7852万元,安置补助费1523.6776万元。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无。 3、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四、已获批准征收的土地自批准之日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原种植的青苗应及时收获。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在征收土地上从事任何形式的用地行为。同时,被征地村委会应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证(经营权证)有关内容的变更,协助权利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字后登记造册),并按照分配方案发放补偿费。五、被征地村委会要积极开展附着物拆迁清表工作,并在征地补偿费足额到位后,按规定要求交付土地。特此公告。 榆次区人民政府2023年5月8日
,榆次区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榆征收告字〔2023〕4号榆次区2022年第九批次建设用 (略) 人民政府批复如数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实施办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批情况 批准机关: (略) 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23〕202号 批准时间:2023年3月14日 批准面积:31.6243公顷(合474.37亩)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用途 一号区块:东至苏家庄村、南至苏家庄村、西至苏家庄村、北至苏家庄村;征收东赵乡苏家庄村集体土地面积为31.6243公顷(合474.37亩),其中含旱地23.4998公顷、果园4.8702公顷、其他林地1.4778公顷、其他农用地1.7765公顷;拟用于物流仓储用地。上述用地具体以勘测定界资料为准。 三、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情况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榆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20〕98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补偿总额为2539.462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015.7852万元,安置补助费1523.6776万元。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无。 3、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四、已获批准征收的土地自批准之日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原种植的青苗应及时收获。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在征收土地上从事任何形式的用地行为。同时,被征地村委会应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证(经营权证)有关内容的变更,协助权利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字后登记造册),并按照分配方案发放补偿费。五、被征地村委会要积极开展附着物拆迁清表工作,并在征地补偿费足额到位后,按规定要求交付土地。特此公告。 榆次区人民政府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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