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英皇道1号柏景台1座17楼E室(国资监测编号GR2023SZ1000627)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英皇道1号柏景台1座17楼E室(国资监测编号GR2023SZ1000627)
标的名称 | 香港英皇道1号柏景台1座17楼E室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00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先生、郑先生,联系电话:*、* |
一、资产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香港英皇道1号柏景台1座17楼 | ||
房产证号 | 香港土地注册处土地登记册对应的物业参考编号B* | 目前用途 | 私人住宅物业 | |
附属设施 |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88.2 | |
使用年限 | - | 已用年限 | - | |
其他说明 | 柏景台物业位于香港英皇道1号,维多利亚公园旁,由两座超过40层高的大厦组成,为港铁天后站上盖物业(天后站B出口直达大厦门口),除了地铁站出口之外,首层还设有一个巴士总站。大厦设有会所、健身房等,以及2个游泳池。 交易标的为私人住宅物业,香港土地注册处土地登记册对应的物业参考编号B*,实用面积:88.2平方米。未设立他项权利,使用状态为正常。标的房产无租赁、无抵押担保。 该物业于1989年建成入伙,配套有地板、厨台、厨柜、卫沐洁具、入墙衣柜、门窗、厨房及卫生间墙壁、空调、热水器、水电线路等硬件设备设施,但较为老旧。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套3375港元。 周边商业网点较集中,商服繁华度较高;周边有较多住宅楼,居住氛围浓厚;附近设有铜锣湾天后总站、兴发街公交站,有多条公交线路途经此地,距离天后地铁站步行100米,公共交通便捷;区域内有启声学校、 (略) 、维多利亚公园、中国工商银行、铜锣湾运动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完善。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紫薇花园零散商铺香港柏景台住宅等物业销售处置的意见》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 2.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直接签订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交易合同。 3.受让方须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4.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买卖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5.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6.标的房产按现状转让,房产面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香港房地产管理部门最终确认的数额为准,如有变化,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7.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先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查看,自行了解标的资产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及过户等情况,对标的资产的现状以及瑕疵了解清楚,并对标的资产的价值以及买受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后方可参加受让。 8.标的资产位于香港,其产权过户手续均按当地交易习惯执行。交易双方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当日,应同时签订《买卖合约》;交易双方将于《买卖合约》签订之日起80天内完成交易,届时转让方将须在免除所有产权负担(包括按揭及押记)的情况下将上述物业的业权转让予受让方。 9.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20日内签署转让契(Assignment),并交予转让方律师行,转让方在收到该转让契之日起30日内签署,并将该转让契交给受让方律师行。转让方律师行将该转让契交给受让方律师行的当日,同时将该房屋的锁匙交予受让方律师行,该房屋的交易即告完成。 10. 交易双方各自负责自己一方的律师费。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印花税(包括从价印花税和买家印花税)及注册费由*方负责。 11.与标的房产有关的包括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及缴交。 1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资产评估报告》。 13.因本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纠纷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响应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单方撤回意向受让申请的; (2)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3)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 (4)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的、买卖合约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7)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房产无法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和保密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应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2.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3.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4.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 5.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9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元港币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意向方获得资格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1:3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执行: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或经交易双方同意,按原支付路径退还受让方;如果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原路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五、其他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 | 王先生 *、郑先生*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
附件 |
标的名称 | 香港英皇道1号柏景台1座17楼E室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00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先生、郑先生,联系电话:*、* |
一、资产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香港英皇道1号柏景台1座17楼 | ||
房产证号 | 香港土地注册处土地登记册对应的物业参考编号B* | 目前用途 | 私人住宅物业 | |
附属设施 |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88.2 | |
使用年限 | - | 已用年限 | - | |
其他说明 | 柏景台物业位于香港英皇道1号,维多利亚公园旁,由两座超过40层高的大厦组成,为港铁天后站上盖物业(天后站B出口直达大厦门口),除了地铁站出口之外,首层还设有一个巴士总站。大厦设有会所、健身房等,以及2个游泳池。 交易标的为私人住宅物业,香港土地注册处土地登记册对应的物业参考编号B*,实用面积:88.2平方米。未设立他项权利,使用状态为正常。标的房产无租赁、无抵押担保。 该物业于1989年建成入伙,配套有地板、厨台、厨柜、卫沐洁具、入墙衣柜、门窗、厨房及卫生间墙壁、空调、热水器、水电线路等硬件设备设施,但较为老旧。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套3375港元。 周边商业网点较集中,商服繁华度较高;周边有较多住宅楼,居住氛围浓厚;附近设有铜锣湾天后总站、兴发街公交站,有多条公交线路途经此地,距离天后地铁站步行100米,公共交通便捷;区域内有启声学校、 (略) 、维多利亚公园、中国工商银行、铜锣湾运动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完善。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紫薇花园零散商铺香港柏景台住宅等物业销售处置的意见》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 2.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直接签订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交易合同。 3.受让方须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4.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买卖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5.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6.标的房产按现状转让,房产面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香港房地产管理部门最终确认的数额为准,如有变化,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7.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先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查看,自行了解标的资产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及过户等情况,对标的资产的现状以及瑕疵了解清楚,并对标的资产的价值以及买受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后方可参加受让。 8.标的资产位于香港,其产权过户手续均按当地交易习惯执行。交易双方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当日,应同时签订《买卖合约》;交易双方将于《买卖合约》签订之日起80天内完成交易,届时转让方将须在免除所有产权负担(包括按揭及押记)的情况下将上述物业的业权转让予受让方。 9.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20日内签署转让契(Assignment),并交予转让方律师行,转让方在收到该转让契之日起30日内签署,并将该转让契交给受让方律师行。转让方律师行将该转让契交给受让方律师行的当日,同时将该房屋的锁匙交予受让方律师行,该房屋的交易即告完成。 10. 交易双方各自负责自己一方的律师费。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印花税(包括从价印花税和买家印花税)及注册费由*方负责。 11.与标的房产有关的包括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及缴交。 1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资产评估报告》。 13.因本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纠纷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响应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单方撤回意向受让申请的; (2)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3)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 (4)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的、买卖合约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7)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房产无法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和保密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应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2.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3.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4.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 5.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9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元港币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意向方获得资格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1:3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执行: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或经交易双方同意,按原支付路径退还受让方;如果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原路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五、其他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 | 王先生 *、郑先生*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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