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11号投资大厦办公楼及住宅出租-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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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11号投资大厦办公楼及住宅出租-国有产权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按半年支付,装修免租期3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成交价的三个月租金,租赁用途办公楼仅用于办公使用,住宅仅用于办公或住宅。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

3、承租方应按水计量表上所显示的 (略) 规定的单价和时间支付水费;电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物业费按具体收费标准,承租方应向 (略) 支付水、电、物业费,并 (略) 出具物业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由承租方向有关部门缴纳;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但 (略) 的收视费、电话费、宽带费等费用;承租 (略) 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其他一切费用,如因 (略) 停止提供相关服务或进行处罚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方经营所产生的税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因经营需要需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修建临时设施时,尤其是需要改变房屋内部主体结构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或设置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时,应事先向出租方书面申请且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将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和设计图纸等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等部门,经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并许可后方可施工;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竣工后,应由承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承租方方可使用,否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承租方在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修建临时设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费(设计费、材料费、人工工资、建渣和垃圾清运费等)、验收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在返还《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时,如发现房屋主体结构、灯具、开关、插座、水电表、墙体、门窗、上下水管道、卷帘门、楼顶或楼层防水层等有毁损,由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返还《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的期限内进行修复;如承租方逾期未修复则视为承租方逾期返还《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承租方应承担逾期返还《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每日为合同总金额(包含:物业费、租金)的百分之一;承租方逾期 30 个自然日未修复,出租方可自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的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等依附于房屋和土地而存在的附合装饰装修物、建筑物、设施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添置的其它动产归承租方所有。

9、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应按消防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消防等行政许可手续并应按规定购置相关的消防等设备和设施,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合同》项下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承租方应对因火灾等原因造成《租赁合同》项下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水电线路的灭失、毁损以及对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害等,承担修复或按原价赔偿经济损失等的赔偿责任。

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实际交由任何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租、分租、借用、交换、合作、合营等);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或任何权利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处置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年租金30%计算违约金。

11、《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前,承租方如有意续租,应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届满前的30个自然日前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如仍对《租赁合同》下房屋进行出租,将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在同等租赁条件下,承租方享有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的优先承租权。

12、本次项目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3、本项目所有标的照片仅供参考,以报名人实际勘察为准。

13、标的查看联系人:索朗多吉    电话:*

14、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半年租金)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按半年支付,装修免租期3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成交价的三个月租金,租赁用途办公楼仅用于办公使用,住宅仅用于办公或住宅。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

3、承租方应按水计量表上所显示的 (略) 规定的单价和时间支付水费;电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物业费按具体收费标准,承租方应向 (略) 支付水、电、物业费,并 (略) 出具物业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由承租方向有关部门缴纳;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但 (略) 的收视费、电话费、宽带费等费用;承租 (略) 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其他一切费用,如因 (略) 停止提供相关服务或进行处罚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方经营所产生的税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因经营需要需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修建临时设施时,尤其是需要改变房屋内部主体结构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或设置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时,应事先向出租方书面申请且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将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和设计图纸等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等部门,经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并许可后方可施工;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竣工后,应由承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承租方方可使用,否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承租方在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修建临时设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费(设计费、材料费、人工工资、建渣和垃圾清运费等)、验收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在返还《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时,如发现房屋主体结构、灯具、开关、插座、水电表、墙体、门窗、上下水管道、卷帘门、楼顶或楼层防水层等有毁损,由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返还《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的期限内进行修复;如承租方逾期未修复则视为承租方逾期返还《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承租方应承担逾期返还《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每日为合同总金额(包含:物业费、租金)的百分之一;承租方逾期 30 个自然日未修复,出租方可自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的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等依附于房屋和土地而存在的附合装饰装修物、建筑物、设施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添置的其它动产归承租方所有。

9、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应按消防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消防等行政许可手续并应按规定购置相关的消防等设备和设施,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合同》项下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承租方应对因火灾等原因造成《租赁合同》项下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水电线路的灭失、毁损以及对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害等,承担修复或按原价赔偿经济损失等的赔偿责任。

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实际交由任何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租、分租、借用、交换、合作、合营等);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或任何权利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处置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年租金30%计算违约金。

11、《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前,承租方如有意续租,应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届满前的30个自然日前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如仍对《租赁合同》下房屋进行出租,将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在同等租赁条件下,承租方享有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的优先承租权。

12、本次项目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3、本项目所有标的照片仅供参考,以报名人实际勘察为准。

13、标的查看联系人:索朗多吉    电话:*

14、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半年租金)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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