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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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确 (略) 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20号)的有关规定, (略) 土地储备委员会研究意见,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形式为网上挂牌出让。

第三条本规则 (略) 区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挂牌出让方式配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制作及发布出让公告,公布出让结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理网上交易过程中的土地业务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交易过程等工作;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交易活动的平台服务。出让人和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受理网上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和交易系统相关业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照本规则参加网上交易活动,申请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网上交易活动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办理网上注册、数字认证证书等手续;

(三)竞买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交易系统并下载有关文件,选择竞买宗地;

(四)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

(五)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

(六)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七)竞价活动结束,交易系统公布系统交易结果并宣布暂定竞得人。暂定竞得人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挂牌竞买资格确认书》和《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八)暂定竞得人向出让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

(九)出让人对暂定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后置审查;

(十)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十一)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章 出让信息发布

第七条出让人负责在《菏泽日报》、 (略) 场网、 (略) 场网、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布途径发布出让公告。

第八条竞买人通过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阅出让宗地信息,自行踏勘宗地现状。出让人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

第九条网上交易成交前,竞买人名单应当保密,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查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因司法、监察机关办理案件需要,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的;

(二)出让人函告中止或终止的;

(三)因网上交易系统网络故障原因无法正常成交,导致中止的;

(四)中止时间超过60日(含)的,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中止或终止的。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前,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和办理CA数字证书。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竞买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CA数字证书有效期不低于一年,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CA数字证书所记载的竞买人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已发生变更的,竞买人应及时申请数据信息更正或变更;数据信息未及时更正或变更的,竞买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竞买人的CA数字证书登*交易系统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竞买人的合法授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十四条在竞买申请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网上交易规则等出让文件以及与出让宗地相关的信息。竞买人一经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同意接受网上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对竞买行为和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竞买人应在交易系统准确填报申请信息,并根据网上交易文件要求,按交易系统规定格式。竞买人一次参与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属于联合体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联合竞买各方应共同确定一个竞买代表人申请竞买。联合体竞买代表人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按照系统页面要求,录入其他竞买人的名称和身份认证标识等相关内容,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联合竞买各方应签订《联合竞买协议》,规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制作《竞买申请书》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应 (略) 的出资比例等内容。联合竞买的,新公司的出资比例应于《联合竞买协议》一致。出让人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 竞买资格的取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取得网上交易竞买资格: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的;

(二)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其他违反网上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出让人会同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和实施竞买人诚信评价制度,建立诚信黑名单。

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内任一成员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则该联合体不具备竞买资格。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按网上交易文件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需要竞买多宗地的,应逐宗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收款银行的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人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在交易系统获得竞价资格。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网上交易期间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起止时间以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网上报价基本原则:

(一)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二)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增价方式报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倍数。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被交易系统视为有效报价,不可撤回,交易系统将实时记录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交易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交易系统询问,有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进行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届满后,竞买人应当在5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六条 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环节后,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

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出让结果。

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暂定竞得人应在网上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出让公告的有关要求, (略) 土地储备中心办理资料后置审查手续。出让人根据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对暂定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暂定竞得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暂定竞得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出让文件要求的,竞价结果无效,出让人不予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出让人将重新组织宗地网上交易活动。

暂定竞得人对竞得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交易系统提示或中心书面通知审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申请竞得资格复核。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复核的,出让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之后转作竞得地块的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交易结果。

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交易系统管理

第三十二条交易中心指定专人管理交易系统,保障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网上交易活动的数据记录时间精确到秒,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立即中止网上交易活动,通过有效途径发布中止出让公告,并及时通知出让人:

(一)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交易系统遭受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安全事故,以致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交易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影响网上交易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消除后,若无特别规定,交易中心应在互联网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发布网上交易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公告。

网上交易系统恢复正常后,出让人通过媒体发布受影响地块的网上交易重启公告。重启公告时间至少在网上交易系统恢复1日后。竞买人应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及时参与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活动中止前所有的数据信息由交易系统记录在服务器中,在恢复网上交易时继续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相关情形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出让人、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竞买人所使用的计算机遭遇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或网络堵塞等不可抗力,导致竞买人不能登*交易系统或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网上交易活动不因此而中止或终止。

第三十八条网上交易结束后,暂定竞得人所提交的纸质文件资料未通过审查的,出让人没收其5%的竞买保证金;暂定竞得人未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文件资料,或暂定竞得人拒绝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没收其全部竞买保证金,竞价结果无效。

第三十九条暂定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出让人不予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没收其全部竞买保证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通过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影响或操纵交易系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实施影响网上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网上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确 (略) 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20号)的有关规定, (略) 土地储备委员会研究意见,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形式为网上挂牌出让。

第三条本规则 (略) 区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挂牌出让方式配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制作及发布出让公告,公布出让结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理网上交易过程中的土地业务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交易过程等工作;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交易活动的平台服务。出让人和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受理网上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和交易系统相关业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照本规则参加网上交易活动,申请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网上交易活动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办理网上注册、数字认证证书等手续;

(三)竞买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交易系统并下载有关文件,选择竞买宗地;

(四)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

(五)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

(六)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七)竞价活动结束,交易系统公布系统交易结果并宣布暂定竞得人。暂定竞得人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挂牌竞买资格确认书》和《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八)暂定竞得人向出让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

(九)出让人对暂定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后置审查;

(十)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十一)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章 出让信息发布

第七条出让人负责在《菏泽日报》、 (略) 场网、 (略) 场网、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布途径发布出让公告。

第八条竞买人通过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阅出让宗地信息,自行踏勘宗地现状。出让人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

第九条网上交易成交前,竞买人名单应当保密,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查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因司法、监察机关办理案件需要,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的;

(二)出让人函告中止或终止的;

(三)因网上交易系统网络故障原因无法正常成交,导致中止的;

(四)中止时间超过60日(含)的,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中止或终止的。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前,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和办理CA数字证书。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竞买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CA数字证书有效期不低于一年,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CA数字证书所记载的竞买人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已发生变更的,竞买人应及时申请数据信息更正或变更;数据信息未及时更正或变更的,竞买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竞买人的CA数字证书登*交易系统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竞买人的合法授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十四条在竞买申请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网上交易规则等出让文件以及与出让宗地相关的信息。竞买人一经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同意接受网上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对竞买行为和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竞买人应在交易系统准确填报申请信息,并根据网上交易文件要求,按交易系统规定格式。竞买人一次参与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属于联合体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联合竞买各方应共同确定一个竞买代表人申请竞买。联合体竞买代表人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按照系统页面要求,录入其他竞买人的名称和身份认证标识等相关内容,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联合竞买各方应签订《联合竞买协议》,规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制作《竞买申请书》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应 (略) 的出资比例等内容。联合竞买的,新公司的出资比例应于《联合竞买协议》一致。出让人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 竞买资格的取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取得网上交易竞买资格: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的;

(二)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其他违反网上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出让人会同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和实施竞买人诚信评价制度,建立诚信黑名单。

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内任一成员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则该联合体不具备竞买资格。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按网上交易文件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需要竞买多宗地的,应逐宗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收款银行的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人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在交易系统获得竞价资格。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网上交易期间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起止时间以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网上报价基本原则:

(一)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二)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增价方式报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倍数。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被交易系统视为有效报价,不可撤回,交易系统将实时记录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交易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交易系统询问,有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进行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届满后,竞买人应当在5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六条 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环节后,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

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出让结果。

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暂定竞得人应在网上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出让公告的有关要求, (略) 土地储备中心办理资料后置审查手续。出让人根据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对暂定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暂定竞得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暂定竞得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出让文件要求的,竞价结果无效,出让人不予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出让人将重新组织宗地网上交易活动。

暂定竞得人对竞得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交易系统提示或中心书面通知审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申请竞得资格复核。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复核的,出让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之后转作竞得地块的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交易结果。

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交易系统管理

第三十二条交易中心指定专人管理交易系统,保障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网上交易活动的数据记录时间精确到秒,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立即中止网上交易活动,通过有效途径发布中止出让公告,并及时通知出让人:

(一)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交易系统遭受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安全事故,以致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交易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影响网上交易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消除后,若无特别规定,交易中心应在互联网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发布网上交易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公告。

网上交易系统恢复正常后,出让人通过媒体发布受影响地块的网上交易重启公告。重启公告时间至少在网上交易系统恢复1日后。竞买人应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及时参与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活动中止前所有的数据信息由交易系统记录在服务器中,在恢复网上交易时继续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相关情形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出让人、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竞买人所使用的计算机遭遇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或网络堵塞等不可抗力,导致竞买人不能登*交易系统或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网上交易活动不因此而中止或终止。

第三十八条网上交易结束后,暂定竞得人所提交的纸质文件资料未通过审查的,出让人没收其5%的竞买保证金;暂定竞得人未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文件资料,或暂定竞得人拒绝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没收其全部竞买保证金,竞价结果无效。

第三十九条暂定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出让人不予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没收其全部竞买保证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通过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影响或操纵交易系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实施影响网上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网上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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