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桥畔一期1幢101-115号一、二层商业委托运营(二次)
榆林桥畔一期1幢101-115号一、二层商业委托运营(二次)
榆林桥畔一期1幢101-115号一、二层商业委托运营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 榆林桥畔一期1幢101-115号一、二层商业委托运营(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3BTBCJ00496 | ||||||||
委托方 | (略)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略) (略) 联系方式:0551-*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3年5月17日9:00始至2023年6月7日9:3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委托运营标的 | 层数 | 结构 | 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首年运营底价(万元)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
榆林桥畔一期1幢101-115号一、二层商业 | 第一、第二层 | 框架 | 约3177.2 | 5 | 95.316 | 9.5 | |||
1.本项目委托运营标 (略) 包河区骆岗街道榆林桥畔一期1幢,具体区域及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无产证,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委托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委托运营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委托运营标的以现状移交。 | |||||||||
运营费用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运营费用支付:运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年、第二年运营费用为成交金额,第三年、第四年运营费用均在第二年实际年运营费用基础之上递增5%,第五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实际年运营费用基础之上递增5%。首期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90天免费用装修期,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运营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用途要求 | 1.委托运营标的用途仅限商业,根据委托方对本项目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榆林桥畔一期1幢101-1 (略) 场经营,其他部分经营业态须按附件《榆林桥畔小区一期商业规划》经营。 2.运营期内,成交人运营标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意向方须具有正在履约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商 (略) (略) 场业绩。(注:本项所指商业运营业绩须至少包含以下列举经营业态中的三种:餐饮、药房、水果店、便利店、网咖、美容美发店、快餐店、教育培训、小吃店、母婴店、诊所、服装店、通讯、打字复印店、房产中介、彩票店、银行、甜品店、文具店、书店、化妆品店)。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 |||||||||
三、运营要求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运营资产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标的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间,成交人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拟入驻业态,征得委托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4.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须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标的房屋交还委托方,且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成交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成交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9.如因经营需要,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成交人可以对商业部分进行局部招商,成交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和成交人签订合同的截止期限,且成交人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交人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成交人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成交人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项目公告和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成交人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成交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成交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11.特别说明: (1)本次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成交人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且双方均同意,委托方可选择与成交人续签合同,且续签期限不超过5年,续签合同的运营费用每2年递增5%。 (2)成交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 (略) 工作不少于2年。成交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本项目工作人员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姓名、工作年限、社保证明材料等),如运营期间未按要求拟派工作人员,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运营合同》并要求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 (3)运营期内,如成交人变更运营标的经营业态,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申请,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 |||||||||
四、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方名称应当一致。 (略) 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备注:(1)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建筑面积、经营业态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如意向方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项目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建筑面积、经营业态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5.意向方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方请注意:①意向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6月7日9:3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方须知 (1)意向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 (略) 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2.意向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评标室 备注:意向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方、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五、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成交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方的,则按意向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运营底价)确定成交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成交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成交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竞价。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方自行承担。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运营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成交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5年运营期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合同编号:2023-0)
*方: (略) (略) (略)
*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略) (略) (略) 资产运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2023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方将房产提供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房产使用期限共年,*方自年月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方向*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递增情况 :(每两年递增百分之五)。
2、运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5日前向*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户名: (略) (略) (略) ,账号:*7509)。款到*方账户后*方应向*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方须在房屋交付前向*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如*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5日内将房屋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2、*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3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方。
2、*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3、*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4、*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项目装修前*方应对主体结构渗漏水进行查验,同时装修时应增加防水措施(包含卫生间),后期出现的渗漏水问题在运营期内由*方自费承担。
2、房屋使用期间,*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 (略) 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方应立即恢复原状。*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3、*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方承担;*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4、如*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5、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方承担,*方对*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对于*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方维修范围的,*方应在接到*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方承担;属于*方维修范围的,*方也应在发现后30日内组织维修,*方拒不维修,*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方承担。*方阻拦*方维修的,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7、*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方决定;*方拒绝的,*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按期向*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
6、*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方承担。(*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方承担。
5、*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完全承担。*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方负责。*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方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方自行协调解决。*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方与*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方检查的,或*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方备案的,均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与*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方应对*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方催告后6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经营业态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方违约责任
1、*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零元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经营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否则须向*方支付违约金零元(¥0.00元)。
第十二条:*方违约责任
1、*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向*方支付违约金*万元(¥50000.00元)。
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向*方支付违约金当年年运营费用10%(¥ 元)。
4、经营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年运营费用1‰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年运营费用1‰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方,*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期限届满后且合同双方均同意,转让方可选择与受让方续签合同或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房屋运营期间*方对规划入驻业态进行调整,需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征得委托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2、*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未经*方同意,擅自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方任何赔偿责任,并追究*方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为当年年运营费用的10%。
3、合同有效期内,*方拖欠房屋使用费用,在*方催款通知下达期限截止日,仍然拒不按照要求缴纳房屋使用费用。*方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直至缴清所拖欠费用。此种情形下,*方所应当承担的使用费用、管理费及相关能源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4、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略) (略) (略) 资产运营部。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方执*份,*方执*份。
*方(章):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551-*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2: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附件:附件3:榆林桥畔小区一期商业规划.pdf附件:附件1:竞价文件格式(网).docx
榆林桥畔一期1幢101-115号一、二层商业委托运营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 榆林桥畔一期1幢101-115号一、二层商业委托运营(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3BTBCJ00496 | ||||||||
委托方 | (略)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略) (略) 联系方式:0551-*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3年5月17日9:00始至2023年6月7日9:3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委托运营标的 | 层数 | 结构 | 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首年运营底价(万元)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
榆林桥畔一期1幢101-115号一、二层商业 | 第一、第二层 | 框架 | 约3177.2 | 5 | 95.316 | 9.5 | |||
1.本项目委托运营标 (略) 包河区骆岗街道榆林桥畔一期1幢,具体区域及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无产证,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委托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委托运营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委托运营标的以现状移交。 | |||||||||
运营费用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运营费用支付:运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年、第二年运营费用为成交金额,第三年、第四年运营费用均在第二年实际年运营费用基础之上递增5%,第五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实际年运营费用基础之上递增5%。首期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90天免费用装修期,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运营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用途要求 | 1.委托运营标的用途仅限商业,根据委托方对本项目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榆林桥畔一期1幢101-1 (略) 场经营,其他部分经营业态须按附件《榆林桥畔小区一期商业规划》经营。 2.运营期内,成交人运营标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意向方须具有正在履约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商 (略) (略) 场业绩。(注:本项所指商业运营业绩须至少包含以下列举经营业态中的三种:餐饮、药房、水果店、便利店、网咖、美容美发店、快餐店、教育培训、小吃店、母婴店、诊所、服装店、通讯、打字复印店、房产中介、彩票店、银行、甜品店、文具店、书店、化妆品店)。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 |||||||||
三、运营要求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运营资产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标的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间,成交人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拟入驻业态,征得委托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4.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须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标的房屋交还委托方,且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成交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成交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9.如因经营需要,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成交人可以对商业部分进行局部招商,成交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和成交人签订合同的截止期限,且成交人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交人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成交人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成交人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项目公告和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成交人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成交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成交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11.特别说明: (1)本次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成交人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且双方均同意,委托方可选择与成交人续签合同,且续签期限不超过5年,续签合同的运营费用每2年递增5%。 (2)成交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 (略) 工作不少于2年。成交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本项目工作人员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姓名、工作年限、社保证明材料等),如运营期间未按要求拟派工作人员,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运营合同》并要求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 (3)运营期内,如成交人变更运营标的经营业态,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申请,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 |||||||||
四、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方名称应当一致。 (略) 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备注:(1)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建筑面积、经营业态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如意向方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项目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建筑面积、经营业态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5.意向方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方请注意:①意向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6月7日9:3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方须知 (1)意向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 (略) 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2.意向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评标室 备注:意向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方、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五、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成交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方的,则按意向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运营底价)确定成交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成交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成交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竞价。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方自行承担。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运营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成交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5年运营期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合同编号:2023-0)
*方: (略) (略) (略)
*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略) (略) (略) 资产运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2023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方将房产提供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房产使用期限共年,*方自年月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方向*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递增情况 :(每两年递增百分之五)。
2、运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5日前向*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户名: (略) (略) (略) ,账号:*7509)。款到*方账户后*方应向*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方须在房屋交付前向*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如*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5日内将房屋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2、*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3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方。
2、*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3、*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4、*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项目装修前*方应对主体结构渗漏水进行查验,同时装修时应增加防水措施(包含卫生间),后期出现的渗漏水问题在运营期内由*方自费承担。
2、房屋使用期间,*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 (略) 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方应立即恢复原状。*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3、*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方承担;*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4、如*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5、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方承担,*方对*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对于*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方维修范围的,*方应在接到*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方承担;属于*方维修范围的,*方也应在发现后30日内组织维修,*方拒不维修,*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方承担。*方阻拦*方维修的,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7、*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方决定;*方拒绝的,*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按期向*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
6、*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方承担。(*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方承担。
5、*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完全承担。*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方负责。*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方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方自行协调解决。*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方与*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方检查的,或*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方备案的,均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与*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方应对*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方催告后6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经营业态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方违约责任
1、*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零元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经营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否则须向*方支付违约金零元(¥0.00元)。
第十二条:*方违约责任
1、*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向*方支付违约金*万元(¥50000.00元)。
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向*方支付违约金当年年运营费用10%(¥ 元)。
4、经营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年运营费用1‰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年运营费用1‰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方,*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期限届满后且合同双方均同意,转让方可选择与受让方续签合同或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房屋运营期间*方对规划入驻业态进行调整,需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征得委托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2、*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未经*方同意,擅自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方任何赔偿责任,并追究*方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为当年年运营费用的10%。
3、合同有效期内,*方拖欠房屋使用费用,在*方催款通知下达期限截止日,仍然拒不按照要求缴纳房屋使用费用。*方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直至缴清所拖欠费用。此种情形下,*方所应当承担的使用费用、管理费及相关能源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4、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略) (略) (略) 资产运营部。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方执*份,*方执*份。
*方(章):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551-*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2: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附件:附件3:榆林桥畔小区一期商业规划.pdf附件:附件1:竞价文件格式(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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