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CQ0695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5-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6-15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K70 |
转让底价 | *.64 元 | ||
联系人及电话 | 王先生 奚小姐 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住所 | (略) 余杭区运河街道泰极路3号2幢A108室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杜增明 | 成立日期 | 2021-09-02 | ||
注册资本 | 1000 | 实收资本 | 0 | ||
企业类型 | A19002 | 所属行业 | K70 | ||
职工人数(人) | 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2KK7U91L | ||
经营规模 | A04004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性质 | A05002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0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以评估基准日工商登记情况为准) | 持有比例 | ||||
1. (略)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97 | *.9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 | *.14 | *.36 | |||||
审计机构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 ||||||
2023-05-06财务报表数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 | *.6 | *.82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54 | -*.54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方法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
审计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杭州嘉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
其他披露事项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住所 | (略) 江干区彭埠镇明月桥路22号2幢 | |||
法定代表人 | 明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XC | |
注册资本 | 10000 | 实收资本 | *亿元整 | |
企业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K70 | |
经营规模 | A04002 | |||
经济性质 | A05002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略) 二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 |||
监管机构 | A02005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略)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B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05-05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略) (略) 五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五、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 | *.64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产权转让价款(即股权交易价款和标的债权)可分期进行支付:受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支付不少于全部股权交易价款和30%的标的债权(即100%的股权交易价款和30%的标的债权)计的首期款。具体付款方式详见本次交易公告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的杭州嘉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嘉健专审字(2023)第3019号《 (略) 专项审计报告》及北京华亚 (略) 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B12-0165号《 (略) 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杭州嘉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嘉健专审字(2023)第3019号《 (略) 专项审计报告》及北京华亚 (略) 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B12-0165号《 (略) 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股权交易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和首期款,该部分价款由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之日,由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交易服务费,再冲抵首期款(依次冲抵股权成交价款和标的债权),如冲抵交易服务费后少于首期款的,由受让方予以补足。第二期款项:标的债权价款的30%及延期支付利息,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后6个月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第三期款项:标的债权价款的40%及延期支付利息,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后12个月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受让方按照【3.65】%/年利率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受让方为担保上述债务及《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义务的履行,受让方应在全部标的股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的同时,一并质押给转让方办妥质押登记,并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保证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股权交易价款、标的债权、交易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略) 办理开发贷、总包、监理、设计单位招投标需要注销前述股权质押的,转让方同意予以配合。(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本次股权的同时支付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借款本金和利息)。根据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的约定,转让方的股东借款利息不收取,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包括:①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借款本金,借款不计息);②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新增债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截止至评估基准日,本次债权只涉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借款本金。(3)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首期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股权交易交割日前, (略) (简称“北瑞置业”) (略) (略) (下称“地铁集团”)直接或间接100%控股的企业,股权交易交割日后,北瑞置业的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转让方、地铁集团合计持有北瑞置业49%股权,受让方通过标的企业间接持有北瑞置业51%股权。鉴于上述情况,本次股权交易成交后,受让方与北瑞置业其他股东(转让方、地铁集团)按《 (略) 法》、合作协议的约定对北瑞置业的章程进行修改。(5)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交易成交的,意向受让方需保证,在受让方签署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受让方、转让方、地铁集团、标的企业签订《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6)意向受让方承诺,北瑞置业在该宗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中,应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和功能定位进行项目开发。(7)意向受让方承诺并保证,标的企业与地铁开发、地铁集团按所持北瑞置业股权比例负责承担相应的北瑞置业后续开发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的筹集。(但股东间另有约定的除外)。(8)意向受让方承诺,评估基准日之后,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北瑞置业因业务需要签订的合同及支付的费用,意向受让方不得提出疑义。(9)意向受让方承诺,北瑞置业应使用意向受让方的品牌进行开发和销售等,不收取任何品牌使用费。(10)意向受让方承诺,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有资金支付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11)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北瑞置业项目开发完成之前,受让方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1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0元,根据标的企业章程约定“将在2060年1月1日前足额缴纳”,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的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继,受让方应保证按照标的企业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1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将导致转让方失去对标的企业、北瑞置业的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的标的企业、北瑞置业不得继续使用地铁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以地铁集团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4)员工安置:标的企业目前无职工,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1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除本次股权交易涉及的债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16) 地铁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北瑞置业1%股权转让给转让方,截止信息披露日,该转让尚未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成交的,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放弃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4、意向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及变更后的《 (略) 章程》,并付清首期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通知杭交所,杭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转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协助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5、本次股权交易成交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6、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文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股权交易价款及标的债权;(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签署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后,再冲抵首期款(依次冲抵股权成交价款和标的债权),如冲抵少于首期款的,由受让方予以补足;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六、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七、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八、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是 | |||||||
备注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CQ0695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5-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6-15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K70 |
转让底价 | *.64 元 | ||
联系人及电话 | 王先生 奚小姐 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住所 | (略) 余杭区运河街道泰极路3号2幢A108室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杜增明 | 成立日期 | 2021-09-02 | ||
注册资本 | 1000 | 实收资本 | 0 | ||
企业类型 | A19002 | 所属行业 | K70 | ||
职工人数(人) | 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2KK7U91L | ||
经营规模 | A04004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性质 | A05002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0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以评估基准日工商登记情况为准) | 持有比例 | ||||
1. (略)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97 | *.9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 | *.14 | *.36 | |||||
审计机构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 ||||||
2023-05-06财务报表数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 | *.6 | *.82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54 | -*.54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方法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
审计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杭州嘉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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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住所 | (略) 江干区彭埠镇明月桥路22号2幢 | |||
法定代表人 | 明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XC | |
注册资本 | 10000 | 实收资本 | *亿元整 | |
企业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K70 | |
经营规模 | A04002 | |||
经济性质 | A05002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略) 二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 |||
监管机构 | A02005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略)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B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05-05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略) (略) 五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五、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 | *.64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产权转让价款(即股权交易价款和标的债权)可分期进行支付:受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支付不少于全部股权交易价款和30%的标的债权(即100%的股权交易价款和30%的标的债权)计的首期款。具体付款方式详见本次交易公告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的杭州嘉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嘉健专审字(2023)第3019号《 (略) 专项审计报告》及北京华亚 (略) 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B12-0165号《 (略) 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杭州嘉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嘉健专审字(2023)第3019号《 (略) 专项审计报告》及北京华亚 (略) 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B12-0165号《 (略) 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北鸿置业有限公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股权交易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和首期款,该部分价款由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之日,由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交易服务费,再冲抵首期款(依次冲抵股权成交价款和标的债权),如冲抵交易服务费后少于首期款的,由受让方予以补足。第二期款项:标的债权价款的30%及延期支付利息,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后6个月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第三期款项:标的债权价款的40%及延期支付利息,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后12个月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受让方按照【3.65】%/年利率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受让方为担保上述债务及《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义务的履行,受让方应在全部标的股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的同时,一并质押给转让方办妥质押登记,并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保证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股权交易价款、标的债权、交易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略) 办理开发贷、总包、监理、设计单位招投标需要注销前述股权质押的,转让方同意予以配合。(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本次股权的同时支付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借款本金和利息)。根据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的约定,转让方的股东借款利息不收取,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包括:①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借款本金,借款不计息);②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新增债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截止至评估基准日,本次债权只涉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借款本金。(3)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首期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股权交易交割日前, (略) (简称“北瑞置业”) (略) (略) (下称“地铁集团”)直接或间接100%控股的企业,股权交易交割日后,北瑞置业的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转让方、地铁集团合计持有北瑞置业49%股权,受让方通过标的企业间接持有北瑞置业51%股权。鉴于上述情况,本次股权交易成交后,受让方与北瑞置业其他股东(转让方、地铁集团)按《 (略) 法》、合作协议的约定对北瑞置业的章程进行修改。(5)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交易成交的,意向受让方需保证,在受让方签署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受让方、转让方、地铁集团、标的企业签订《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6)意向受让方承诺,北瑞置业在该宗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中,应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和功能定位进行项目开发。(7)意向受让方承诺并保证,标的企业与地铁开发、地铁集团按所持北瑞置业股权比例负责承担相应的北瑞置业后续开发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的筹集。(但股东间另有约定的除外)。(8)意向受让方承诺,评估基准日之后,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北瑞置业因业务需要签订的合同及支付的费用,意向受让方不得提出疑义。(9)意向受让方承诺,北瑞置业应使用意向受让方的品牌进行开发和销售等,不收取任何品牌使用费。(10)意向受让方承诺,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有资金支付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11)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北瑞置业项目开发完成之前,受让方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1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0元,根据标的企业章程约定“将在2060年1月1日前足额缴纳”,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的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继,受让方应保证按照标的企业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1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将导致转让方失去对标的企业、北瑞置业的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的标的企业、北瑞置业不得继续使用地铁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以地铁集团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4)员工安置:标的企业目前无职工,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1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除本次股权交易涉及的债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16) 地铁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北瑞置业1%股权转让给转让方,截止信息披露日,该转让尚未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成交的,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放弃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4、意向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及变更后的《 (略) 章程》,并付清首期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通知杭交所,杭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转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协助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5、本次股权交易成交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6、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文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股权交易价款及标的债权;(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关于“临平政储出【2021】2号”“临平政储出【2021】3号”“杭政储【2022】1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签署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后,再冲抵首期款(依次冲抵股权成交价款和标的债权),如冲抵少于首期款的,由受让方予以补足;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六、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七、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八、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是 | |||||||
备注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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