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转让
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转让
(略) 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转让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297 | ||||||
转让方 | (略) 包河区芜湖路街道曙光社区居民委员会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 公告期:2023年5月26日9:00始至2023年 6月8日17:00止。 2.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6月9日9:00至10:30止。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 | 6 | 300 | 30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包河区望江路199号,钢混结构共两层,负一层(8462㎡)、地面一层(8809㎡),总面积约17271㎡。(此外,配套停车场约5800㎡,规划车位100余个。)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房屋权属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转让标的内现有10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未到期,分别为: (1)负一层“舒美堡健身”面积约170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2)负一层“乔氏台球”面积约600㎡,合同期至2023年8月31日。 (3)一层内“巢湖渔村”面积约957.6㎡,合同期至2027年8月31日。 (4)一层北“蒸小皖”面积约208㎡,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5)一层北“仟吉”面积约15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6)一层北“芝根芝底”面积约72.5㎡,合同期至2023年6月30日。 (7)一层东“张师傅拉面”面积约27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8)一层东“立方药房”面积约105㎡,合同期至2023年8月31日。 (9)一层东“儿童康复”面积约68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10)一层南“顺丰快递”面积约46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成交后,成交人须承继上述合同关系,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方的责任义务。 4.标的房屋停车场一并提供给成交人使用,标的按现状移交,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成交人负责清理。成交人须负责所有附属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5.成交人参与竞价前,除委托方已明确的不可经营用途外,需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使用标的房屋经营业态是否可以取得相应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 6.标的房屋其他瑕疵情况须由意向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 转让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实际运营费用为首年成交价;第二年起,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在上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 成交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转账支付首期运营费用,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3个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不包含在运营期内)。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转让期满如成交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
转让 用途要求 | 1.标的用途:商业服务。 2.成交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3.标的房屋内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等扰民或有安全隐患行业;不得从事烧烤、KTV等油烟、噪音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娱乐行业、洗车、汽配维修、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不得运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要求 | |||||||
运营期要求 |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 4.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运营期内,成交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成交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如转让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项目负责人根据是否进场项目填写中心或集团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 陈工 ;联系电话:0551-*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程 工,联系电话: 0551-*、* (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图一:?标的外观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位置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方将房产提供给*方作为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坐落于,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结构为,该经营房产用途为。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共年,*方自年月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方向*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递增情况 :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2、运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款到*方账户后*方应向*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方须在前向*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如*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日内将房屋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2、*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方。
2、*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3、*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4、*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 (略) 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方应立即恢复原状。*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方承担;*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方承担,*方对*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对于*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方维修范围的,*方应在接到*方书面通知后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方代为维修,费用由*方承担;属于*方维修范围的,*方也应在发现后日内组织维修,*方拒不维修,*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方承担。*方阻拦*方维修的,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6、*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方决定;*方拒绝的,*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按期向*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
6、*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方承担。(*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方承担。
5、*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完全承担。*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方负责。*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方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方自行协调解决。*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方与*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方检查的,或*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方备案的,均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与*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方应对*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日的;
2、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方违约责任
1、*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否则须向*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应向*方支付违约金(¥ 元);*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应按向*方支付违约金(¥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方违约责任
1、*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否则向*方支付违约金(¥ 元)。
4、经营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方在经营期满日前书面通知*方,*方应在经营期满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方执份,*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方(盖章): *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略) 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转让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297 | ||||||
转让方 | (略) 包河区芜湖路街道曙光社区居民委员会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 公告期:2023年5月26日9:00始至2023年 6月8日17:00止。 2.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6月9日9:00至10:30止。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 | 6 | 300 | 30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包河区望江路199号,钢混结构共两层,负一层(8462㎡)、地面一层(8809㎡),总面积约17271㎡。(此外,配套停车场约5800㎡,规划车位100余个。)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房屋权属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转让标的内现有10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未到期,分别为: (1)负一层“舒美堡健身”面积约170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2)负一层“乔氏台球”面积约600㎡,合同期至2023年8月31日。 (3)一层内“巢湖渔村”面积约957.6㎡,合同期至2027年8月31日。 (4)一层北“蒸小皖”面积约208㎡,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5)一层北“仟吉”面积约15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6)一层北“芝根芝底”面积约72.5㎡,合同期至2023年6月30日。 (7)一层东“张师傅拉面”面积约27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8)一层东“立方药房”面积约105㎡,合同期至2023年8月31日。 (9)一层东“儿童康复”面积约68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10)一层南“顺丰快递”面积约46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成交后,成交人须承继上述合同关系,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方的责任义务。 4.标的房屋停车场一并提供给成交人使用,标的按现状移交,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成交人负责清理。成交人须负责所有附属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5.成交人参与竞价前,除委托方已明确的不可经营用途外,需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使用标的房屋经营业态是否可以取得相应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 6.标的房屋其他瑕疵情况须由意向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 转让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实际运营费用为首年成交价;第二年起,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在上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 成交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转账支付首期运营费用,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3个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不包含在运营期内)。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转让期满如成交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
转让 用途要求 | 1.标的用途:商业服务。 2.成交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3.标的房屋内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等扰民或有安全隐患行业;不得从事烧烤、KTV等油烟、噪音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娱乐行业、洗车、汽配维修、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不得运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要求 | |||||||
运营期要求 |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 4.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运营期内,成交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成交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如转让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项目负责人根据是否进场项目填写中心或集团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 陈工 ;联系电话:0551-*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程 工,联系电话: 0551-*、* (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图一:?标的外观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位置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方将房产提供给*方作为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坐落于,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结构为,该经营房产用途为。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共年,*方自年月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方向*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递增情况 :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2、运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款到*方账户后*方应向*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方须在前向*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如*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日内将房屋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2、*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方。
2、*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3、*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4、*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 (略) 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方应立即恢复原状。*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方承担;*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方承担,*方对*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对于*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方维修范围的,*方应在接到*方书面通知后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方代为维修,费用由*方承担;属于*方维修范围的,*方也应在发现后日内组织维修,*方拒不维修,*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方承担。*方阻拦*方维修的,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6、*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方决定;*方拒绝的,*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按期向*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
6、*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方承担。(*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方承担。
5、*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完全承担。*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方负责。*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方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方自行协调解决。*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方与*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方检查的,或*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方备案的,均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与*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方应对*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日的;
2、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方违约责任
1、*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否则须向*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应向*方支付违约金(¥ 元);*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应按向*方支付违约金(¥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方违约责任
1、*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否则向*方支付违约金(¥ 元)。
4、经营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方在经营期满日前书面通知*方,*方应在经营期满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方执份,*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方(盖章): *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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