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饭店行政楼房产1-3层整体出租-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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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饭店行政楼房产1-3层整体出租-国有产权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按半年支付,装修免租期3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三个月租金,租金前三年不变,从第四年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

3、租赁房屋用途:禁止洗浴、酒吧等娱乐场所 。承租方 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 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4、租赁期间,承租方 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5、承租方 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承租方 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出租方 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6、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物内已有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洁具、水喉)在交付给承租方后,其保养、维修义务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的原因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损坏或产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或更换,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因经营需要需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修建临时设施时,尤其是需要改变房屋内部主体结构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或设置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时,应事先向出租方书面申请且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将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和设计图纸等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等部门,经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并许可后方可施工;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竣工后,应由承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承租方方可使用,否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承租方在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修建临时设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费(设计费、材料费、人工工资、建渣和垃圾清运费等)、验收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合同项下标的物由承租方 投资的装修、后期经营管理中添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后期标的物辅助设施的投资等,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权属归承租方 所有。租赁期届满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租赁关系、解除合同的,承租方 在租赁合同项下标的物上投入的装修残值及附属于标的物的不能移除的设施设备等归出租方 所有,承租方 无权要求出租方 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承租方 在标的物添置的工艺品、名人字画、名贵地毯挂件等软装饰品等归承租方 所有,其他能移除的设施设备则由承租方 自行处理或经承租方 同意后可赠与出租方 。

9、承租方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租、分租或与人合租。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物或在任何地方张贴或悬挂个人或团体招牌、或具有宣传标识。不得在租赁物内存储或有任何触犯法律法规及小区规则的行为。不得有喧哗或者扰乱邻居安宁的行为。

10、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方 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1个月向出租方 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 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11、租赁期间,承租方是该租赁物使用人、也是实际管理人。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期间,该租赁物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气的使用不当、在屋内摔倒、被盗等给承租方(含同住人)、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出租方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承租方出面处理和赔偿。

12、标的查看联系人:索朗次仁 联系电话:*

13、具体内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按半年支付,装修免租期3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三个月租金,租金前三年不变,从第四年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

3、租赁房屋用途:禁止洗浴、酒吧等娱乐场所 。承租方 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 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4、租赁期间,承租方 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5、承租方 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承租方 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出租方 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6、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物内已有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洁具、水喉)在交付给承租方后,其保养、维修义务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的原因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损坏或产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或更换,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因经营需要需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修建临时设施时,尤其是需要改变房屋内部主体结构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或设置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时,应事先向出租方书面申请且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将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和设计图纸等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等部门,经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并许可后方可施工;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竣工后,应由承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承租方方可使用,否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承租方在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修建临时设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费(设计费、材料费、人工工资、建渣和垃圾清运费等)、验收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合同项下标的物由承租方 投资的装修、后期经营管理中添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后期标的物辅助设施的投资等,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权属归承租方 所有。租赁期届满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租赁关系、解除合同的,承租方 在租赁合同项下标的物上投入的装修残值及附属于标的物的不能移除的设施设备等归出租方 所有,承租方 无权要求出租方 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承租方 在标的物添置的工艺品、名人字画、名贵地毯挂件等软装饰品等归承租方 所有,其他能移除的设施设备则由承租方 自行处理或经承租方 同意后可赠与出租方 。

9、承租方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租、分租或与人合租。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物或在任何地方张贴或悬挂个人或团体招牌、或具有宣传标识。不得在租赁物内存储或有任何触犯法律法规及小区规则的行为。不得有喧哗或者扰乱邻居安宁的行为。

10、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方 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1个月向出租方 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 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11、租赁期间,承租方是该租赁物使用人、也是实际管理人。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期间,该租赁物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气的使用不当、在屋内摔倒、被盗等给承租方(含同住人)、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出租方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承租方出面处理和赔偿。

12、标的查看联系人:索朗次仁 联系电话:*

13、具体内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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