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BP072V别克牌SGM6520ATA(二次挂牌)(国资监测编号GR2023SZ1000589-2)
粤BP072V别克牌SGM6520ATA(二次挂牌)(国资监测编号GR2023SZ1000589-2)
标的名称 | 粤BP072V别克牌SGM6520ATA |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中智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5.22万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黄经理/ 联系电话: 0755-* |
一、资产情况
机动车 | 标的状态 | 闲置 | 车牌号码 | 粤BP072V |
机动车 品牌 | 别克牌 | 登记日期 | 2011-11-04 | |
购置日期 | \ | 车架号 | LSGUA84XXBE* | |
使用年限 | \ | 数量 | 1 | |
行驶 公里数(万公里) | 8.1471 | 年检至 | 2023-11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 深圳中智 (略)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深圳中智 (略) 经营和业务保障车辆置换的批复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智经济 (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7301 0122 0021 3146 9 开 户 行: (略) 深圳分行营业部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标的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标的按现状及现有资料转让(不含车牌)。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9.转让方对标的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10.与车辆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因受让方无法提供小汽车指标及其他过户所需证件,或因车辆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全部交易价款减保证金)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2.受让方获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13.标的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对于该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及税费,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15.标的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16.标的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7.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18.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交易服务费用。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9.意向受让方若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20.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无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1 万元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挂牌截止日18:0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 1 个周期。 |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五、其他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 | 0755-*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标的名称 | 粤BP072V别克牌SGM6520ATA |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中智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5.22万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黄经理/ 联系电话: 0755-* |
一、资产情况
机动车 | 标的状态 | 闲置 | 车牌号码 | 粤BP072V |
机动车 品牌 | 别克牌 | 登记日期 | 2011-11-04 | |
购置日期 | \ | 车架号 | LSGUA84XXBE* | |
使用年限 | \ | 数量 | 1 | |
行驶 公里数(万公里) | 8.1471 | 年检至 | 2023-11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 深圳中智 (略)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深圳中智 (略) 经营和业务保障车辆置换的批复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智经济 (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7301 0122 0021 3146 9 开 户 行: (略) 深圳分行营业部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标的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标的按现状及现有资料转让(不含车牌)。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9.转让方对标的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10.与车辆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因受让方无法提供小汽车指标及其他过户所需证件,或因车辆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全部交易价款减保证金)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2.受让方获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13.标的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对于该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及税费,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15.标的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16.标的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7.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18.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交易服务费用。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9.意向受让方若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20.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无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1 万元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挂牌截止日18:0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 1 个周期。 |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五、其他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 | 0755-*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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