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招商
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招商
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招商 发布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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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招商 标的系重庆三峡国有 (略) (略) 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服务”一体化服务公开招商,合作方负责为招商方开采合格矿产品并负责完成矿产品销售。项目矿山位于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2组(原4、5、6组),预计可开采总量约1988万吨。据采矿许可证记载: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0万吨/年,矿区面积0.242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40年1月22日。本次拟以招商方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按每吨矿产品销售价(含税)提取不低于7.2元协议或竞价公开征集合作方。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合作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合作方。 二、意向合作方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渝东分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合作申请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100万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方。 四、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含非煤矿山资源开采(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营业执照记载不全的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作为补充);(2)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3)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为保护招商方和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招商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后,招商方有权扣除意向合作方(合作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招商方的违约金:(1)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商方签订服务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向招商方提交同等金额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6)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在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招商方履约保证金等)后,可凭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渝东分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七、意向合作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合作,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矿山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合作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拒绝合作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违约。 八、合作期间,招商方项目管理费按“固定费用+浮动费用”方式提取。矿产品坑口含税销售单价≤40元/吨的,招商方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为本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成交价;矿产品坑口含税销售单价>40元/吨的,招商方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为“本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成交价+[(矿产品坑口含税销售单价-40元-超出部分单价相应税费)]×50%”。 九、本项目合作期限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40年1月22日止或从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最后一批次矿产品销售并回款完毕且矿山恢复与土地复垦完毕之日止,实际期限以上述时间任一先到为准。 十、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按[矿山预计可开采总量(1988万吨)×本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成交价×10%]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向招商方提交同等金额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作为合同期间履行约定的保证。若合作方在合作期间无违规违法以及违反合同行为,未对招商方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在合同期满且标的经招商方验收合格,双方完善相关移交手续后,招商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合作方。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前述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无偿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合作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十一、合作期间,矿产品销售合同由招商方作为合同主体与购买方签订,销售价款由购买方付至招商方指定账户,招商方以到账的销售价款为限与合作方结算服务费。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10日作为结算日。招商方每月以合作双方认可的矿产品销售到账收入为依据,扣除相关税、费及招商方项目管理费后剩余价款为合作方服务费[即:合作方服务费=(销售单价-税、费-招商方项目管理费)元/吨×月到账销售量]。合作方须向招商方提供当月服务费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招商方在收到合作方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将相应的服务费付至合作方指定账户。 十二、合作方不得破坏标的矿山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因合作方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均由合作方承担。招商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三、合同签订前的相关费用由招商方负责,合作期间的人工、机械设备、运输工具、配套设施的完善、相关手续及证照的办理等全部由合作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需招商方名义办理手续及证照的以招商方名义办理,需招商方名义缴纳的费用以招商方名义缴纳)。 十四、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合作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合作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十五、合作期内因出现国家政策变化或自然灾害或国家、市、区(县)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等重大事件,需要停止项目矿山开发活动时,招商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合作方需自行退场,且不赔偿、不补偿合作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十六、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七、备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 报名联系人及电话:张老师 023-*、*(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址: (略) 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861号A3楼 标的查勘联系人及电话:罗老师 * |
标的名称 | 挂牌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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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招商 | 0.00072 | 100 | 其他 | 报名中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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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招商 标的系重庆三峡国有 (略) (略) 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服务”一体化服务公开招商,合作方负责为招商方开采合格矿产品并负责完成矿产品销售。项目矿山位于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2组(原4、5、6组),预计可开采总量约1988万吨。据采矿许可证记载: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0万吨/年,矿区面积0.242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40年1月22日。本次拟以招商方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按每吨矿产品销售价(含税)提取不低于7.2元协议或竞价公开征集合作方。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合作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合作方。 二、意向合作方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渝东分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合作申请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100万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方。 四、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含非煤矿山资源开采(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营业执照记载不全的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作为补充);(2)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3)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为保护招商方和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招商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后,招商方有权扣除意向合作方(合作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招商方的违约金:(1)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商方签订服务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向招商方提交同等金额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6)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在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招商方履约保证金等)后,可凭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渝东分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七、意向合作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合作,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矿山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合作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拒绝合作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违约。 八、合作期间,招商方项目管理费按“固定费用+浮动费用”方式提取。矿产品坑口含税销售单价≤40元/吨的,招商方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为本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成交价;矿产品坑口含税销售单价>40元/吨的,招商方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为“本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成交价+[(矿产品坑口含税销售单价-40元-超出部分单价相应税费)]×50%”。 九、本项目合作期限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40年1月22日止或从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最后一批次矿产品销售并回款完毕且矿山恢复与土地复垦完毕之日止,实际期限以上述时间任一先到为准。 十、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按[矿山预计可开采总量(1988万吨)×本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成交价×10%]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向招商方提交同等金额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作为合同期间履行约定的保证。若合作方在合作期间无违规违法以及违反合同行为,未对招商方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在合同期满且标的经招商方验收合格,双方完善相关移交手续后,招商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合作方。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前述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无偿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合作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十一、合作期间,矿产品销售合同由招商方作为合同主体与购买方签订,销售价款由购买方付至招商方指定账户,招商方以到账的销售价款为限与合作方结算服务费。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10日作为结算日。招商方每月以合作双方认可的矿产品销售到账收入为依据,扣除相关税、费及招商方项目管理费后剩余价款为合作方服务费[即:合作方服务费=(销售单价-税、费-招商方项目管理费)元/吨×月到账销售量]。合作方须向招商方提供当月服务费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招商方在收到合作方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将相应的服务费付至合作方指定账户。 十二、合作方不得破坏标的矿山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因合作方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均由合作方承担。招商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三、合同签订前的相关费用由招商方负责,合作期间的人工、机械设备、运输工具、配套设施的完善、相关手续及证照的办理等全部由合作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需招商方名义办理手续及证照的以招商方名义办理,需招商方名义缴纳的费用以招商方名义缴纳)。 十四、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合作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合作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十五、合作期内因出现国家政策变化或自然灾害或国家、市、区(县)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等重大事件,需要停止项目矿山开发活动时,招商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合作方需自行退场,且不赔偿、不补偿合作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十六、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七、备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 报名联系人及电话:张老师 023-*、*(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址: (略) 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861号A3楼 标的查勘联系人及电话:罗老师 * |
标的名称 | 挂牌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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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招商 标的系重庆三峡国有 (略) (略) 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服务”一体化服务公开招商,合作方负责为招商方开采合格矿产品并负责完成矿产品销售。项目矿山位于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2组(原4、5、6组),预计可开采总量约1988万吨。据采矿许可证记载: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0万吨/年,矿区面积0.242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40年1月22日。本次拟以招商方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按每吨矿产品销售价(含税)提取不低于7.2元协议或竞价公开征集合作方。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合作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合作方。 二、意向合作方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渝东分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合作申请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100万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方。 四、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含非煤矿山资源开采(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营业执照记载不全的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作为补充);(2)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3)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为保护招商方和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招商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后,招商方有权扣除意向合作方(合作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招商方的违约金:(1)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商方签订服务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向招商方提交同等金额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6)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在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招商方履约保证金等)后,可凭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渝东分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七、意向合作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合作,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矿山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合作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拒绝合作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违约。 八、合作期间,招商方项目管理费按“固定费用+浮动费用”方式提取。矿产品坑口含税销售单价≤40元/吨的,招商方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为本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成交价;矿产品坑口含税销售单价>40元/吨的,招商方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为“本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成交价+[(矿产品坑口含税销售单价-40元-超出部分单价相应税费)]×50%”。 九、本项目合作期限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40年1月22日止或从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最后一批次矿产品销售并回款完毕且矿山恢复与土地复垦完毕之日止,实际期限以上述时间任一先到为准。 十、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按[矿山预计可开采总量(1988万吨)×本项目管理费固定费用成交价×10%]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向招商方提交同等金额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作为合同期间履行约定的保证。若合作方在合作期间无违规违法以及违反合同行为,未对招商方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在合同期满且标的经招商方验收合格,双方完善相关移交手续后,招商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合作方。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前述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无偿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合作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十一、合作期间,矿产品销售合同由招商方作为合同主体与购买方签订,销售价款由购买方付至招商方指定账户,招商方以到账的销售价款为限与合作方结算服务费。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10日作为结算日。招商方每月以合作双方认可的矿产品销售到账收入为依据,扣除相关税、费及招商方项目管理费后剩余价款为合作方服务费[即:合作方服务费=(销售单价-税、费-招商方项目管理费)元/吨×月到账销售量]。合作方须向招商方提供当月服务费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招商方在收到合作方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将相应的服务费付至合作方指定账户。 十二、合作方不得破坏标的矿山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因合作方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均由合作方承担。招商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三、合同签订前的相关费用由招商方负责,合作期间的人工、机械设备、运输工具、配套设施的完善、相关手续及证照的办理等全部由合作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需招商方名义办理手续及证照的以招商方名义办理,需招商方名义缴纳的费用以招商方名义缴纳)。 十四、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合作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合作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十五、合作期内因出现国家政策变化或自然灾害或国家、市、区(县)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等重大事件,需要停止项目矿山开发活动时,招商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合作方需自行退场,且不赔偿、不补偿合作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十六、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七、备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 报名联系人及电话:张老师 023-*、*(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址: (略) 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861号A3楼 标的查勘联系人及电话:罗老师 * |
标的名称 | 挂牌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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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老屋村岩洞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招商 | 0.00072 | 100 | 其他 | 报名中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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