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三江镇龙竹园切刀崖堆场壅塞体处置(5344d8)
汶川县三江镇龙竹园切刀崖堆场壅塞体处置(5344d8)
汶川县三江镇龙竹园切刀崖堆场壅塞体处置 |
标的名称 | 汶川县三江镇龙竹园切刀崖堆场壅塞体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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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D34E* | 挂牌价格 | 35.2 元/吨 | ||||
价格说明 | 35.2元/吨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5-3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6-06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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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一、本次转让标的物具体方量均以第三方机构测绘数据为准,具体位置以转让方现场指认为准。本标的物按照按测绘体积整体处置,壅塞体位于三江镇乐活村龙竹园切刀崖堆场,测绘方量6892.5立方米,第三方检测平均密度2.01吨/立方米,该堆场测算总重量为13853.9吨(堆场测绘方量*堆场密度)。受让方须按中标单价乘以堆场测算总重量,计算出该标的总货款后,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 二、本次转让标的物均由受让方自行在转让方指定范围内挖运、协调相关事宜(协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补偿、恢复、使用费用等及场地租金)。 三、受让方需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在15天内,完成汶川县三江镇龙竹园切刀崖堆场壅塞体挖运工作,含外运、道路修建、磅站安装等相关事宜。在施工期内,若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挖运工作,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外运量以实际为准。标的物挖运时限到期后,受让方不得再开展任何形式的挖运工作,施工周期内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等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受让方可书面申请延期并附上相关依据,最终以相关主管部门或转让方通知为准。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挖、装、运设备不符合要求、未协调好相关事宜、未按照环保要求、未做好相关安全施工措施等)造成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挖运的,转让方有权扣收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追究其相关责任;期满后受让方不得再进场转移标的物,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概不退还该标的物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且余下标的物由转让方进行处置。 四、本次竞标采用动态报价,三江镇龙竹园切刀崖堆场竞价幅度为每次0.3元/吨或0.3元/吨的整数倍。 五、该标的物为全部一次性买卖,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挖运,有关标的物的状况、方量以转让方移交标的物时的现状和方量为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让方实际转运量超出测算总重量的,应按照超出数量补齐货款;若最终转运量不足测算总重量的,则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标的物联系人:郑莲;联系电话:*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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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5.2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转让方专用账户结算。 账户名称:汶川县 (略) 开 户 行:中国 (略) 汶川支行 账号:*00473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买卖合同》。 三、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总货款、履约保证金和道路运输清洁费:受让方须在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款支付标的物总货款及履约保证金、道路运输清洁费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支付各款项的,均视为放弃受让资格,转让方将取消受让资格,同时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 四、受让方按成交总货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以10万元为单位收整且最少不低于30万),防止超范围挖运、偷拉盗运受让方在清场完毕后,经转让方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凭保证金收据无息退还。 五、受让方须按0.25元/吨的单价乘以成交堆场的测绘总量计算出总价,一次性向转让方缴纳国道道路运输清洁费(¥:3464元,大写:*仟*佰点击查看>>元整),作为国道道路运输清洁所用,确保在挖掘、转运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状况符合环保要求。 六、如受让方在收到《关于成交相关事项的告知函》并明确其竞得标的后,受让方正常履约并按在规定时限支付完相关款项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凭竞价系统确认的最终成交价为标准×总方量(测绘方量*密度)×1.5%收取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该笔交易服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有余额,西南联交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后将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受让方,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物均按现状对外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物的规划的数量、质量等存在状况合法性、效力、有无行使权障碍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现场勘察、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报名则视为其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对标的物所有情况无异议,成交后,不论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场地中施工工具仅能使用挖掘、运输工具,不得在标的物场地中出现生产加工设备,或设置筛分和洗选机具等加工设备。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自行组织车辆运输并确定运输车辆数量。运输车辆在运输标的物前,须按转让方要求报备运输车辆并办理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芯片卡),该卡包含车辆基本信息、运输点位和标的信息。 四、按照汶川县道安办要求:运输车辆必须统一安装能接入汶川县智慧砂石监控管理系统监控中心平台的GPS,GPS安装费及相关服务费包括:押金620元/辆、租赁费用80元/辆/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收取)、网络费用60元/辆/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收取),所有费用一次性支付。 (略) 开展砂石运输工作后将拆除GPS,若设备无损坏,押金全额退换,若有损坏将扣除设备维修费后退回剩余押金。 五、受让方用于标的物外运的称重地磅必须接入汶川县生态安全智慧管理系统,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六、运输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补偿、恢复、使用费用等及场地租金,同时须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且应在运输前按规定购买保险。 七、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运输,同时对标的物进行运输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向场外运输过程中洒漏在路面上的洒漏物等应及时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八、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转让方及主管部门挖运、效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时,由受让方继续施工至达到符合要求为准。若按时限要求未能验收合格,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受让方进场前须向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中心、标的物管辖乡镇府等相应部门进行报备, (略) 要求制作施工场地公示牌、警示牌。 十一、转让涉及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如受让方在收到《关于成交相关事项的告知函》并明确其竞得标的后未按照要求签订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转让方将取消其受让资格,直接扣收受让方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西交所按照测算总重量(堆场测绘方量*堆场平均密度)*挂牌底价*1.5%收取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剩余交易保证金转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十三、标的物移交后直至整个项目结束期间,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了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和损毁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修复和赔偿。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6-06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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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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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汶川县三江镇龙竹园切刀崖堆场壅塞体处置 |
标的名称 | 汶川县三江镇龙竹园切刀崖堆场壅塞体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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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D34E* | 挂牌价格 | 35.2 元/吨 | ||||
价格说明 | 35.2元/吨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5-3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6-06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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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一、本次转让标的物具体方量均以第三方机构测绘数据为准,具体位置以转让方现场指认为准。本标的物按照按测绘体积整体处置,壅塞体位于三江镇乐活村龙竹园切刀崖堆场,测绘方量6892.5立方米,第三方检测平均密度2.01吨/立方米,该堆场测算总重量为13853.9吨(堆场测绘方量*堆场密度)。受让方须按中标单价乘以堆场测算总重量,计算出该标的总货款后,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 二、本次转让标的物均由受让方自行在转让方指定范围内挖运、协调相关事宜(协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补偿、恢复、使用费用等及场地租金)。 三、受让方需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在15天内,完成汶川县三江镇龙竹园切刀崖堆场壅塞体挖运工作,含外运、道路修建、磅站安装等相关事宜。在施工期内,若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挖运工作,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外运量以实际为准。标的物挖运时限到期后,受让方不得再开展任何形式的挖运工作,施工周期内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等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受让方可书面申请延期并附上相关依据,最终以相关主管部门或转让方通知为准。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挖、装、运设备不符合要求、未协调好相关事宜、未按照环保要求、未做好相关安全施工措施等)造成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挖运的,转让方有权扣收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追究其相关责任;期满后受让方不得再进场转移标的物,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概不退还该标的物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且余下标的物由转让方进行处置。 四、本次竞标采用动态报价,三江镇龙竹园切刀崖堆场竞价幅度为每次0.3元/吨或0.3元/吨的整数倍。 五、该标的物为全部一次性买卖,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挖运,有关标的物的状况、方量以转让方移交标的物时的现状和方量为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让方实际转运量超出测算总重量的,应按照超出数量补齐货款;若最终转运量不足测算总重量的,则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标的物联系人:郑莲;联系电话:*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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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5.2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转让方专用账户结算。 账户名称:汶川县 (略) 开 户 行:中国 (略) 汶川支行 账号:*00473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买卖合同》。 三、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总货款、履约保证金和道路运输清洁费:受让方须在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款支付标的物总货款及履约保证金、道路运输清洁费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支付各款项的,均视为放弃受让资格,转让方将取消受让资格,同时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 四、受让方按成交总货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以10万元为单位收整且最少不低于30万),防止超范围挖运、偷拉盗运受让方在清场完毕后,经转让方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凭保证金收据无息退还。 五、受让方须按0.25元/吨的单价乘以成交堆场的测绘总量计算出总价,一次性向转让方缴纳国道道路运输清洁费(¥:3464元,大写:*仟*佰点击查看>>元整),作为国道道路运输清洁所用,确保在挖掘、转运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状况符合环保要求。 六、如受让方在收到《关于成交相关事项的告知函》并明确其竞得标的后,受让方正常履约并按在规定时限支付完相关款项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凭竞价系统确认的最终成交价为标准×总方量(测绘方量*密度)×1.5%收取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该笔交易服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有余额,西南联交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后将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受让方,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物均按现状对外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物的规划的数量、质量等存在状况合法性、效力、有无行使权障碍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现场勘察、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报名则视为其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对标的物所有情况无异议,成交后,不论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场地中施工工具仅能使用挖掘、运输工具,不得在标的物场地中出现生产加工设备,或设置筛分和洗选机具等加工设备。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自行组织车辆运输并确定运输车辆数量。运输车辆在运输标的物前,须按转让方要求报备运输车辆并办理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芯片卡),该卡包含车辆基本信息、运输点位和标的信息。 四、按照汶川县道安办要求:运输车辆必须统一安装能接入汶川县智慧砂石监控管理系统监控中心平台的GPS,GPS安装费及相关服务费包括:押金620元/辆、租赁费用80元/辆/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收取)、网络费用60元/辆/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收取),所有费用一次性支付。 (略) 开展砂石运输工作后将拆除GPS,若设备无损坏,押金全额退换,若有损坏将扣除设备维修费后退回剩余押金。 五、受让方用于标的物外运的称重地磅必须接入汶川县生态安全智慧管理系统,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六、运输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补偿、恢复、使用费用等及场地租金,同时须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且应在运输前按规定购买保险。 七、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运输,同时对标的物进行运输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向场外运输过程中洒漏在路面上的洒漏物等应及时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八、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转让方及主管部门挖运、效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时,由受让方继续施工至达到符合要求为准。若按时限要求未能验收合格,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受让方进场前须向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中心、标的物管辖乡镇府等相应部门进行报备, (略) 要求制作施工场地公示牌、警示牌。 十一、转让涉及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如受让方在收到《关于成交相关事项的告知函》并明确其竞得标的后未按照要求签订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转让方将取消其受让资格,直接扣收受让方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西交所按照测算总重量(堆场测绘方量*堆场平均密度)*挂牌底价*1.5%收取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剩余交易保证金转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十三、标的物移交后直至整个项目结束期间,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了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和损毁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修复和赔偿。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6-06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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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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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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