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融宝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股权
深圳中融宝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股权
项目名称: | 深圳中融宝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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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中融 (略) | ||
转让比例: | 80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843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6-2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252.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风险揭示书》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中基协发〔202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确认自身符合标的企业的(控股)股东资格要求。本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相关方和审核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申请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本次交易、或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意转让方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本方同意如转让方要求了解本方的财务状况、专业能力、诚信信息等,本方将予以必要的配合。(5)本方将尽力配合转让方及标的企业于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0日内完成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包括但不 (略) 名称和范围等内容。(6)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7)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原债权和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8)本方同意并知悉转让方尚未全部实缴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同意受让本次转让股权的同时承继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并按照标的企业章程完成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9)本方确认知悉如与3号基金份额持有人、4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底层基金持有人、底层标的及前述主体的利益相关方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中融宝晟后续履行其管理人职责的其他安排,需提前进行披露。如出现前述情形引发投资者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情形的,中融鼎新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80%股权,认缴出资4,000.00万元,实缴出资400.00万元; (略) 中融金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标企业的20%股权,认缴出资1,000.00万元,实缴出资100.00万元。转让方转让所持标的企业80%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3、依据评估报告,(1)标的企业持有 (略) 开放式基 (略) 场基金C 10,285,730.65 份,每份净值为1元,共计10,285,730.65元;(2)评估基准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的企业持有西藏融鼎坤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0198%投资份额,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核查合伙协议,该投资实质为私募基金 LP 投资,基准日其投资成本及投资收益已收回。西藏融鼎坤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2020年8 月已进行基金清算,经核查基金管理报表,截至评估基准日已无可分配收益; 4、依据评估报告及转让方说明,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管理的私募基金共计两支,分别为:中融宝晟晟世融安3号基金及中融宝晟-晟世融安4号基金。评估专业人员核查基金合同及合伙协议,4号基金直接认购3号基金的全部中间级份额,3号基金直接投 (略) 医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即 99.6678%份额。两支基金均成立于2016年1月,根据基金合同及协议约定,标的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后续已无基金管理费收入。截至2023年5月30日,中融宝晟晟世融安3号基金及中融宝晟-晟世融安4号基金均已进入清算期。 5、本项目相关的《风险揭示书》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1)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涉及);(3)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见附件);(4)查阅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2 | ||
数据来源: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深圳中融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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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81D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0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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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63.12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357.71 | 净利润(上年度): | 282.96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1,048.46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0.25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1,048.21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3-4-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6.6 | 利润总额: | 4.8 | 净利润: | 4.8 | |
资产总额: | 1,053.28 | 负债总额: | 0.25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053.03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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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融 (略) | 80 | |||||
(略) 中融金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 |
项目名称: | 深圳中融宝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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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中融 (略) | ||
转让比例: | 80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843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6-2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252.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风险揭示书》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中基协发〔202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确认自身符合标的企业的(控股)股东资格要求。本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相关方和审核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申请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本次交易、或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意转让方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本方同意如转让方要求了解本方的财务状况、专业能力、诚信信息等,本方将予以必要的配合。(5)本方将尽力配合转让方及标的企业于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0日内完成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包括但不 (略) 名称和范围等内容。(6)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7)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原债权和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8)本方同意并知悉转让方尚未全部实缴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同意受让本次转让股权的同时承继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并按照标的企业章程完成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9)本方确认知悉如与3号基金份额持有人、4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底层基金持有人、底层标的及前述主体的利益相关方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中融宝晟后续履行其管理人职责的其他安排,需提前进行披露。如出现前述情形引发投资者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情形的,中融鼎新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80%股权,认缴出资4,000.00万元,实缴出资400.00万元; (略) 中融金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标企业的20%股权,认缴出资1,000.00万元,实缴出资100.00万元。转让方转让所持标的企业80%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3、依据评估报告,(1)标的企业持有 (略) 开放式基 (略) 场基金C 10,285,730.65 份,每份净值为1元,共计10,285,730.65元;(2)评估基准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的企业持有西藏融鼎坤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0198%投资份额,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核查合伙协议,该投资实质为私募基金 LP 投资,基准日其投资成本及投资收益已收回。西藏融鼎坤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2020年8 月已进行基金清算,经核查基金管理报表,截至评估基准日已无可分配收益; 4、依据评估报告及转让方说明,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管理的私募基金共计两支,分别为:中融宝晟晟世融安3号基金及中融宝晟-晟世融安4号基金。评估专业人员核查基金合同及合伙协议,4号基金直接认购3号基金的全部中间级份额,3号基金直接投 (略) 医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即 99.6678%份额。两支基金均成立于2016年1月,根据基金合同及协议约定,标的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后续已无基金管理费收入。截至2023年5月30日,中融宝晟晟世融安3号基金及中融宝晟-晟世融安4号基金均已进入清算期。 5、本项目相关的《风险揭示书》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1)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涉及);(3)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见附件);(4)查阅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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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深圳中融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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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81D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0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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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63.12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357.71 | 净利润(上年度): | 282.96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1,048.46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0.25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1,048.21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3-4-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6.6 | 利润总额: | 4.8 | 净利润: | 4.8 | |
资产总额: | 1,053.28 | 负债总额: | 0.25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053.03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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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融 (略) | 80 | |||||
(略) 中融金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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