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211-3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大东港区生产辅助区3号修胎车间出租租期一年
20232211-3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大东港区生产辅助区3号修胎车间出租租期一年
项目编号 | GR2023LN* |
---|---|
项目名称 | (2023)2211-3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大东港区生产辅助区3号修胎车间出租(租期一年)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挂牌价格 | 10.0346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3-06-05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 出租方有权将承租方使用的车间纳入港口整体管理。有权对车间的环保、安全、卫生、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监督中发现承租方存在违规情况,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若承租方收到通知后拒不改正或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 、出租方如果发现承租方从事违反港口相关规定的业务或损害出租方权益的行为,出租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立即予以改正,如承租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车间,并解除本协议,且承租方无权就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性质的损失赔偿。 3、 出租方有权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出租方管理相关要求以及有关丹东港车间管理安全、消防、环保、综合治理规定,对承租方使用车间进行监督、指导。 4、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5 、承租方在使用车间范围内,因生产经营发生事故或造成承租方或他人损害的,由承租方依法自行承担责任。 6、 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临近车间以及周边相关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7、承租方在使用车间范围内从事相关作业涉及的环保、卫生、安全、消防要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出租方管理相关要求。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损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8 、承租方不得转租、转让、抵押租赁车间及其他设施,不得以租赁车间及其他设施和地上物对外提供担保。 9、 承租方人员、车辆及货物进出港,要严格执行出租方进出港及门卫管理等有关规定。 10、 合同有效期届满或按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均应无偿将该车间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应确保所交还的车间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对在使用期内承租方在车间内增添的设施、设备,除非出租方同意保留,否则承租方应在交还车间前拆除。 11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车间,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12 、因承租方过失致使合同解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性质的索赔或补偿。 1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城市及港口规划等行为须将该车间全部或部分另作它用时,承租方应服从规划,出租方应保证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应自行清退,若承租方未按要求退场,出租方有权清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 承租方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止噪声、粉尘、有毒气体等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5 、承租方需配备除烟消尘设备,临时危废储存点等环保设备设施。 16 、承租方在生产作业、设备维修、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处置工作,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17 、承租方的作业现场场界噪音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并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 18、承租方的作业场地内,禁止地面油污,严格管理,防止土壤环境污染。 19 、承租方的侵油手套,抹布等污染性废物分类储存管理,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0、 未尽事宜在租赁合同中详细阐述。 |
项目编号 | GR2023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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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3)2211-3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大东港区生产辅助区3号修胎车间出租(租期一年)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挂牌价格 | 10.0346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3-06-05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 出租方有权将承租方使用的车间纳入港口整体管理。有权对车间的环保、安全、卫生、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监督中发现承租方存在违规情况,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若承租方收到通知后拒不改正或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 、出租方如果发现承租方从事违反港口相关规定的业务或损害出租方权益的行为,出租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立即予以改正,如承租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车间,并解除本协议,且承租方无权就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性质的损失赔偿。 3、 出租方有权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出租方管理相关要求以及有关丹东港车间管理安全、消防、环保、综合治理规定,对承租方使用车间进行监督、指导。 4、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5 、承租方在使用车间范围内,因生产经营发生事故或造成承租方或他人损害的,由承租方依法自行承担责任。 6、 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临近车间以及周边相关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7、承租方在使用车间范围内从事相关作业涉及的环保、卫生、安全、消防要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出租方管理相关要求。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损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8 、承租方不得转租、转让、抵押租赁车间及其他设施,不得以租赁车间及其他设施和地上物对外提供担保。 9、 承租方人员、车辆及货物进出港,要严格执行出租方进出港及门卫管理等有关规定。 10、 合同有效期届满或按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均应无偿将该车间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应确保所交还的车间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对在使用期内承租方在车间内增添的设施、设备,除非出租方同意保留,否则承租方应在交还车间前拆除。 11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车间,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12 、因承租方过失致使合同解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性质的索赔或补偿。 1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城市及港口规划等行为须将该车间全部或部分另作它用时,承租方应服从规划,出租方应保证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应自行清退,若承租方未按要求退场,出租方有权清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 承租方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止噪声、粉尘、有毒气体等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5 、承租方需配备除烟消尘设备,临时危废储存点等环保设备设施。 16 、承租方在生产作业、设备维修、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处置工作,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17 、承租方的作业现场场界噪音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并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 18、承租方的作业场地内,禁止地面油污,严格管理,防止土壤环境污染。 19 、承租方的侵油手套,抹布等污染性废物分类储存管理,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0、 未尽事宜在租赁合同中详细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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