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水务局拟拍卖处置资产行为所涉及浍河河道及航道治理工程弃土砂处置权拍卖合同公告
濉溪县水务局拟拍卖处置资产行为所涉及浍河河道及航道治理工程弃土砂处置权拍卖合同公告
濉溪县水务局拟拍卖处置资产行为所涉及浍河河道及航道治理工程弃土砂处置权
出让合同
转让方(*方): 濉溪县水务局
受让方(*方): 濉溪县淮通 (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于2023年5月10日在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濉溪县水务局拟拍卖处置资产行为所涉及浍河河道及航道治理工程弃土砂处置权项目以拍卖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经过公开竞价,*方成为受让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成交标的
标的名称 | 数 量 | 履约保证金 | 成交价 |
濉溪县水务局拟拍卖处置资产行为所涉及浍河河道及航道治理工程弃土砂处置权 | 濉溪段浍河河道处置(孙疃-濉埇界)248.27万m3弃土,濉溪段浍河航道处置(省界至临涣段)254.78万m3弃土(其中淤泥质弃土154.31万m3)、180.19万m3弃砂。 | 100万元 | 11833.63万元 |
第三条 *方同意以人民币 11833.63万元(大写:*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圆整)的竞买报价购得濉溪县水务局拟拍卖处置资产行为所涉及浍河河道及航道治理工程弃土砂处置权项目,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手续。本合同下的清运期限为2年,(具体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如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或上级有关部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履行期限的,则双方应就合同履行期限做适当的修订。
第四条 *方自依法获得标的后,于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或银行保函)汇入*方指定账户,并同时缴清勘测费、评估费及拍卖服务费至指定账户后,方可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 *方自依法获得标的后,须在*方规定时间内(20个工作日)向*方指定账户缴清成交价款后,方可进场清运。
第六条 *方自依法获得标的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运。若因遇到雨水较大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清运中断,双方沟通后可适当延长施工工期或再次签订相关协议。*方作业过程中自行负责地方附着物的清运补偿及当地的协调工作。待清场后,如无需罚款,10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原账户无息退回。
第七条 *方有权要求*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有权检查、督促*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第八条 *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运输路 (略) 容要求行驶。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
第九条 *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方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清场。
(一)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工地文明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略) 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二)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方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方自备、自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出现问题而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由*方自行负责,给*方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全部由*方承担。属于*方提供的工具、设备,*方要在交接使用前认真检查确认,一次性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方成为受让人后,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方必须做好粉尘综合利用,对标的物运输的道路进行硬化,彻底解决运输产生的粉尘、扬尘污染问题。依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方如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款项,则需承担未能支付款项5%的违约金,在*方催告后/ 天内未能及时履行的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方在合同期内因运转能力不足、转运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弃土砂积压严重影响施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不予退还并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第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单方解除;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且另一方认为合理可行时,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应当终止,除非双方另行约定: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合同;
(3)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 (略) 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验收合格后本协议同时废止。*方需严格按照*方要求和约定施工协议内容施工,否则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方、 *方、拍卖方各执*份。
*方:濉溪县水务局 *方:濉溪县淮通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晓华 法定代表人(签字):徐飞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2023年6 月 5 日
0天0小时3分0秒
0天2小时29分0秒
濉溪县水务局拟拍卖处置资产行为所涉及浍河河道及航道治理工程弃土砂处置权
出让合同
转让方(*方): 濉溪县水务局
受让方(*方): 濉溪县淮通 (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于2023年5月10日在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濉溪县水务局拟拍卖处置资产行为所涉及浍河河道及航道治理工程弃土砂处置权项目以拍卖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经过公开竞价,*方成为受让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成交标的
标的名称 | 数 量 | 履约保证金 | 成交价 |
濉溪县水务局拟拍卖处置资产行为所涉及浍河河道及航道治理工程弃土砂处置权 | 濉溪段浍河河道处置(孙疃-濉埇界)248.27万m3弃土,濉溪段浍河航道处置(省界至临涣段)254.78万m3弃土(其中淤泥质弃土154.31万m3)、180.19万m3弃砂。 | 100万元 | 11833.63万元 |
第三条 *方同意以人民币 11833.63万元(大写:*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圆整)的竞买报价购得濉溪县水务局拟拍卖处置资产行为所涉及浍河河道及航道治理工程弃土砂处置权项目,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手续。本合同下的清运期限为2年,(具体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如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或上级有关部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履行期限的,则双方应就合同履行期限做适当的修订。
第四条 *方自依法获得标的后,于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或银行保函)汇入*方指定账户,并同时缴清勘测费、评估费及拍卖服务费至指定账户后,方可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 *方自依法获得标的后,须在*方规定时间内(20个工作日)向*方指定账户缴清成交价款后,方可进场清运。
第六条 *方自依法获得标的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运。若因遇到雨水较大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清运中断,双方沟通后可适当延长施工工期或再次签订相关协议。*方作业过程中自行负责地方附着物的清运补偿及当地的协调工作。待清场后,如无需罚款,10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原账户无息退回。
第七条 *方有权要求*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有权检查、督促*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第八条 *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运输路 (略) 容要求行驶。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
第九条 *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方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清场。
(一)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工地文明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略) 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二)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方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方自备、自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出现问题而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由*方自行负责,给*方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全部由*方承担。属于*方提供的工具、设备,*方要在交接使用前认真检查确认,一次性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方成为受让人后,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方必须做好粉尘综合利用,对标的物运输的道路进行硬化,彻底解决运输产生的粉尘、扬尘污染问题。依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方如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款项,则需承担未能支付款项5%的违约金,在*方催告后/ 天内未能及时履行的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方在合同期内因运转能力不足、转运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弃土砂积压严重影响施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不予退还并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第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单方解除;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且另一方认为合理可行时,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应当终止,除非双方另行约定: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合同;
(3)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 (略) 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验收合格后本协议同时废止。*方需严格按照*方要求和约定施工协议内容施工,否则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方、 *方、拍卖方各执*份。
*方:濉溪县水务局 *方:濉溪县淮通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晓华 法定代表人(签字):徐飞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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