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南联交所网站(http://**)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3、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转让底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转让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5、在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湖南联交所签订《成交确认单》,并在签订《成交确认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以下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800,000.00元(人民币**万元整)。 7、服务期内受让方需保障支付给湖南联交所预收货款不低于¥600,000.00(人民币**万元整);预收货款不足时,转让方以邮件形式通知受让方和湖南联交所,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邮件通知2天内,汇款到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将银行汇款凭证发送给湖南联交所和转让方该项业务负责人。 8、本次资产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务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税率时,按调整后税率开票。 9、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文件(《成交确认单》《资产交易合同》等),转让方有权单方直接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受让方所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违约金全额扣除。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按如下要求进行资产交接: 1、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转让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负责拆卸,转让方不负责对标的资产进行安装、处置,不做售后服务,不负责运输(在转让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进行移交)。 2、受让方应承担设备拆、吊、运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和消防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水、火、电等因素引起的任何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3、标的资产搬移、拆卸、安装、处置、外运、协调、售后服务等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另行支付爆破、拆除、清理、处置、外运、协调等所有费用。且不能破坏转让方指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转让方负责长沙卷烟厂主厂区、大托库区废旧物资装车、过磅及其费用;受让方负责其他区域装车、过磅及其费用。 4、成交后,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在接到转让方通知24小时内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废旧物资全部搬离,并按需求协调搬运车辆,不得影响转让方经营生产。 5、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工作时,应遵守转让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包含防疫要求。 6、受让方不得携带有安全隐患的物品进入厂区、库区,并且无条件接受转让方的检查。 7、若因受让方的原因,受让方在转让方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8、受让方明示已知晓转让方废品销售及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且承担制度规定的职责、义务。 9、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告知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要求。 10、对含有厂徽、厂标、厂名的非专卖物资(如:烟盒、条盒、金拉线、水松纸等)需先从厂区拖运至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按照专卖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破坏处理,再按相对应的废旧物资品种让售给受让方。运费以及破坏处理等处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受让方需接受转让方监管。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该类物资流失,将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11、受让方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必须保证所持有许可证、执照、批准书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于转让方备案。 12、受让方应具备处理工业废物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和设施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工业废物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13、受让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对接收的工业固废进行储存并实施无害化、安全处置。 14、出厂后需转移 (略) 、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受让方应当向固体废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 (略) 、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否则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5、在与转让方合作期间,受让方须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转让方,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处理一切环保问题。 16、运输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采取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相关措施,适于运输本合同规定的废物。 17、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要求按时提货,每发生一次,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5000.00(人民币*仟元整);如果受让方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 18、受让方禁止将废旧物资销售进行转包、分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废旧物资销售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废旧物资销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或者未在提货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项目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转让方将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19、当预收货款低于人民币**万元时,转让方以邮件形式通知受让方和湖南联交所,受让方需在转让方邮件通知2天内补足上月结算货款,每逾期一天,应向转让方支付预收货款(大写人民币*佰**万元整)金额的0.1%的违约金。 20、当预收货款低于人民币**万元时,转让方有权停止发货;经转让方邮件或其他方式催款3次(含)以上,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受让方同时须承担转让方由此所产生的停工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转让方要求受让方支付上述违约金的权利,如不赔偿损失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交纳的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对超出部分的损失要求受让方赔偿。 21、受让方应保证受让方人员进入转让方工作生产区域内,自觉遵守转让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转让方有权依照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对受让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查处结论作为受让方违约行为的证据,并据实追究受让方的相应违约责任。违反转让方各项规章制度,查处次数达3次(含)以上的,除按规章制度处罚外,转让方有权以单方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书面告知受让方。 22、受让方必须遵守合同中有关安全、廉洁管理的约定,如有违反,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并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 23、受让方拖运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转让方利益,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并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 24、受让方为转让方服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固定,并提供人员情况及车辆情况。如频繁更换人员、车辆,转让方提醒3次(含)以上仍无改变,转让方有权按提醒次数,每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人民币*百元整)。 25、转让方让售给受让方的废旧物资,受让方承担废旧物资交接后的全部责任。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含有长沙卷烟厂厂徽、厂标、厂名的非专卖物资流失至第三人,应向转让方支付1000元/张(卷)的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 26、在合同履行期内,若受让方违反合同,被转让方解除合同的,全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受让方将被转让方纳入本企业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27、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转让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双倍返还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交易保证金。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受让方对合同解除不承担责任的,转让方应将交易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28、因受让方处置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而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经济处罚由受让方承担。 29、受让方未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等要求转运废物,导致环保部门追责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而且环保部门的相关经济处罚由受让方承担。 30、在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的所持的许可证、执照、证书或批准书,应有效且满足转让方处置要求,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31、如受让方或受让方派到转让方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却采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除按照合同总金额 1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同时赔偿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