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黑ND1660猎豹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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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黑ND1660猎豹牌车辆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黑ND1660猎豹牌CFA648B车辆) 项目编号: S*D*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中储粮 (略)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交通运输工具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3.832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嫩江县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本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现场踏勘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3、过户地不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4、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受让方应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转让方给予配合; 7、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对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均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承担由于车辆瑕疵所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与法律后果; (2)我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 (3)我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我方同意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为完成标的车辆过户及移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我方自理;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http://**
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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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黑ND1660猎豹牌CFA648B车辆) 项目编号: S*D*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中储粮 (略)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交通运输工具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3.832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嫩江县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本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现场踏勘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3、过户地不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4、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受让方应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转让方给予配合; 7、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对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均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承担由于车辆瑕疵所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与法律后果; (2)我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 (3)我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我方同意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为完成标的车辆过户及移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我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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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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