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柳土交告字〔2023〕21号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柳土交告字〔2023〕21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8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竞买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上下界限 | ||||||||
P(2023)8号 | 桂柳路北侧林场安置地块部分土地 | 786.07(合1.18亩) | 不大于1.1且不小于1.0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2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30米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出让年限终止日期为2071年4月30日 | 100 | 100 | |
P(2023)9号 | (略) 东北侧B-2地块 | 1137.62(合1.71亩) | 不大于1.3且不小于1.0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55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出让年限终止日期为2091年2月28日 | 475 | 475 | |
P(2023)10号 | 北部生态新区沙塘镇古灵大道南侧D-2-1地块 | *.33(合155.41亩) | 大于1.8且不小于1.0 | 不大于27%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 | 26300 | 20000 | |
P(2023)11号 | 高新一路北面C-3-4、C-3-5地块 | 10559.29(合15.84亩)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1.2 | 不大于40%且不小于20%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商务金融(办公)用地 | 40 | 9600 | 8000 | |
P(2023)12号 | 高新一路北面C-3-13地块 | 15162.6(合22.74亩)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40%且不小于25%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商业、商务金融(办公)用地 | 40 | 13350 | 10000 | |
P(2023)13号 | 阳和第三幼儿园东南侧G-7-2地块 | 24569.67(合36.85亩) | 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5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8300 | 6500 | |
P(2023)14号 | 阳和古亭片区H-5-1、H-6-1和H-8-1地块 | 86561.1 (合129.84亩) | H-5-1地块21235.08(合31.85亩) | 地块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059且不小于1.500,其中H-5-1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H-6-1地块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H-8-1地块 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5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25900 | 20000 |
H-6-1地块25333.75(合38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8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95米 | ||||||||
H-8-1地块39992.27(合59.99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5米 | ||||||||
P(2023)15号 | 阳和东部片区杠山南侧A-1-1、A-2-1、A-3-1、A-4-1地块 | *.63(合234.08亩) | A-1-1地块55940.13(合83.91亩) | 地块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128且不小于1.500,其中A-1-1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A-2-1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A-3-1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A-4-1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5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48600 | 40000 |
A-2-1地块32572.12(合48.86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8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95米 | ||||||||
A-3-1地块30795.39(合46.19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5米 | ||||||||
A-4-1地块36747.99(合55.12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8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95米 |
其他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宗地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上述用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竞得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P(2023)9、13、14、15号
竞买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竞买申请。
(二)P(2023)8、9、10、11、12、13、14、15号
竞买申请人 (略) 注册的公司,竞得土地 (略) (略) 进行开发建设。
三、出让条件
(一)P(2023)8号地块
1. 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地块东侧面积为18431.62平方米的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整合后大地块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19217.69平方米(合28.83亩)。
2. 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P(2023)9号地块
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周边面积为37915.25平方米的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整合后大地块建设净用地面积为39052.87平方米(合58.58亩)。
(三)P(2023)10号地块
1. 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城区政府,权属归所在地城区政府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城区政府,权属归所在地城区政府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城区政府,权属归所在地城区政府所有。
2.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P(2023)13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P(2023)14号地块
1.H-5-1、H-6-1和H-8-1地块均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六)P(2023)15号地块
1.A-1-1、A-2-1、A-3-1、A-4-1地块均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A-1-1地块需配建幼儿园,须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与地块内新建居住小区同步交付使用,如地块内新建居住小区分期建设,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公开交易竞价规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9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27日,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18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3年6月27日18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拍卖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9时。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
0772—* *(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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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8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竞买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上下界限 | ||||||||
P(2023)8号 | 桂柳路北侧林场安置地块部分土地 | 786.07(合1.18亩) | 不大于1.1且不小于1.0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2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30米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出让年限终止日期为2071年4月30日 | 100 | 100 | |
P(2023)9号 | (略) 东北侧B-2地块 | 1137.62(合1.71亩) | 不大于1.3且不小于1.0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55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出让年限终止日期为2091年2月28日 | 475 | 475 | |
P(2023)10号 | 北部生态新区沙塘镇古灵大道南侧D-2-1地块 | *.33(合155.41亩) | 大于1.8且不小于1.0 | 不大于27%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 | 26300 | 20000 | |
P(2023)11号 | 高新一路北面C-3-4、C-3-5地块 | 10559.29(合15.84亩)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1.2 | 不大于40%且不小于20%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商务金融(办公)用地 | 40 | 9600 | 8000 | |
P(2023)12号 | 高新一路北面C-3-13地块 | 15162.6(合22.74亩)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40%且不小于25%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商业、商务金融(办公)用地 | 40 | 13350 | 10000 | |
P(2023)13号 | 阳和第三幼儿园东南侧G-7-2地块 | 24569.67(合36.85亩) | 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5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8300 | 6500 | |
P(2023)14号 | 阳和古亭片区H-5-1、H-6-1和H-8-1地块 | 86561.1 (合129.84亩) | H-5-1地块21235.08(合31.85亩) | 地块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059且不小于1.500,其中H-5-1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H-6-1地块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H-8-1地块 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5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25900 | 20000 |
H-6-1地块25333.75(合38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8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95米 | ||||||||
H-8-1地块39992.27(合59.99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5米 | ||||||||
P(2023)15号 | 阳和东部片区杠山南侧A-1-1、A-2-1、A-3-1、A-4-1地块 | *.63(合234.08亩) | A-1-1地块55940.13(合83.91亩) | 地块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128且不小于1.500,其中A-1-1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A-2-1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A-3-1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A-4-1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5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48600 | 40000 |
A-2-1地块32572.12(合48.86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8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95米 | ||||||||
A-3-1地块30795.39(合46.19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5米 | ||||||||
A-4-1地块36747.99(合55.12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80米”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米”为下界限,高差为95米 |
其他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宗地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上述用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竞得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P(2023)9、13、14、15号
竞买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竞买申请。
(二)P(2023)8、9、10、11、12、13、14、15号
竞买申请人 (略) 注册的公司,竞得土地 (略) (略) 进行开发建设。
三、出让条件
(一)P(2023)8号地块
1. 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地块东侧面积为18431.62平方米的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整合后大地块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19217.69平方米(合28.83亩)。
2. 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P(2023)9号地块
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周边面积为37915.25平方米的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整合后大地块建设净用地面积为39052.87平方米(合58.58亩)。
(三)P(2023)10号地块
1. 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城区政府,权属归所在地城区政府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城区政府,权属归所在地城区政府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城区政府,权属归所在地城区政府所有。
2.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P(2023)13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P(2023)14号地块
1.H-5-1、H-6-1和H-8-1地块均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六)P(2023)15号地块
1.A-1-1、A-2-1、A-3-1、A-4-1地块均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A-1-1地块需配建幼儿园,须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与地块内新建居住小区同步交付使用,如地块内新建居住小区分期建设,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公开交易竞价规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9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27日,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18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3年6月27日18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拍卖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9时。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
0772—* *(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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