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柳土交告字〔2023〕22号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柳土交告字〔2023〕22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柳土交告字〔2023〕22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10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竞买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上下界限 | ||||||||
P(2023)16号 | 柳东新区物流港片区B-4-3、B-4-4、B-4-6地块 | 74647.14 (合111.97亩) | 不大于1.5且 不小于1.0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 B-4-6地块:不小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50年 | 4900 | 4000 | |
P(2023)17号 | 柳东新区会展中心及周边片区A-5-1地块 | 6185.14(合9.28亩) | 不大于2.0且 不小于1.0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社会福利( (略) )用地 | 50年 | 420 | 420 | |
P(2023)18号 | 柳东新区 | 15838.46 (合23.76亩) | 不大于2.0且 不小于1.5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6500 | 5000 | |
P(2023)19号 | 柳东新区双仁片区冠东路西侧部分地块 | 35053.77 (合52.58亩) | 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城镇住宅、商务金融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 15600 | 12000 | |
P(2023)20号 |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A-2-1-1地块周边部分地块 | 6205.37 (合9.31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地上部分: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地下部分:社会停车场用地 | 50年 | 430 | 430 | |
P(2023)21号 | 柳东新区官塘物流港片区H-2-3地块 | 7780.65 (合11.67亩) | 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商业用地 | 40年 | 3000 | 3000 | |
P(2023)22号 | 柳东新区商务中心区(北片)D-3-3-1地块 | 3483.16 (合5.22亩) | 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 不大于32%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商业用地 | 40年 | 1300 | 1300 | |
P(2023)23号 | 火车站片区B-2-1地块 | 18872.38(其中含公共通道面积为1529.73平方米)(合28.31亩) | 不大于 5.0且不小于3.0 | 不大于45%且不小于25% | 不低于20% | 以“场地标高+15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65m | 商业、商务金融用地 | 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 34300 | 28000 | |
P(2023)24号 | (略) 白露片区G-5-7地块 | 23437.49(合35.16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9700 | 7500 | |
P(2023)25号 | 阳和工业新区C-2-1、C-3-1、C-4-1、C-5-1、C-6-1地块 | *.82(合287.78亩) | C-2-1:42205.77(合63.31亩) | 地块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519且不小于1.723,其中C-2-1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C-3-1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C-4-1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C-5-1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2.0,C-6-1地块不大于3.0且不小于2.0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5%且不小于15.0%,其中C-2-1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C-3-1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C-4-1地块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C-5-1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C-6-1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绿地率不小于29.5%,其中C-2-1地块不低于30%, C-3-1地块不低于30%, C-4-1地块不低于25%, C-5-1地块不低于30%, C-6-1地块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72200 | 40000 |
C-3-1:41791.79(合62.69亩) | 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
C-4-1:20221.55(合30.33亩) | 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商业用地 | 40年 | ||||||||
C-5-1:38655.54(合57.98亩) | 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
C-6-1:44982.17(合67.47亩) | 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其他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宗地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上述用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竞得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P(2023)16、17、18、19、20、21、22、23、24号地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地块的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竞买人资格要求。
(二)P(2023)25号地块
本宗地竞买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自然人、其他组织和联合竞买申请
(三)P(2023)16、17、18、19、20、21、22、23、24、25号地块
竞买申请人 (略) 注册的公司,竞得土地 (略) (略) 进行开发建设。
三、出让条件
(一)P(2023)16号地块
1.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2.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P(2023)17号地块:
1.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2.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P(2023)18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P(2023)19 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4.该宗地内商务金融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10%。
(五)P(2023)20号地块
1.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2.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周边用地面积为11804.17平方米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
(六)P(2023)21号地块: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七)P(2023)22号地块
1.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2.地块内需配建:公厕,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八)P(2023)24号地块
1.该地块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人民政府,权属归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人民政府,权属归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3)社区卫生服务站,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人民政府,权属归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4)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人民政府,权属归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2. 该地块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九)P(2023)25号地块
1.C-2-1、C-3-1、C-5-1、C-6-1地块均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C-5-1地块需配建幼儿园,须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与地块内新建居住小区同步交付使用,如地块内新建居住小区分期建设,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设置的公园绿地、停车场用地等由取得以上地块的业主负责出资建设。
4.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公开交易竞价规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0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28日,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18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3年6月28日18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拍卖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时。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
0772—* *(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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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柳土交告字〔2023〕22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10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竞买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上下界限 | ||||||||
P(2023)16号 | 柳东新区物流港片区B-4-3、B-4-4、B-4-6地块 | 74647.14 (合111.97亩) | 不大于1.5且 不小于1.0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 B-4-6地块:不小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50年 | 4900 | 4000 | |
P(2023)17号 | 柳东新区会展中心及周边片区A-5-1地块 | 6185.14(合9.28亩) | 不大于2.0且 不小于1.0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社会福利( (略) )用地 | 50年 | 420 | 420 | |
P(2023)18号 | 柳东新区 | 15838.46 (合23.76亩) | 不大于2.0且 不小于1.5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6500 | 5000 | |
P(2023)19号 | 柳东新区双仁片区冠东路西侧部分地块 | 35053.77 (合52.58亩) | 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城镇住宅、商务金融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 15600 | 12000 | |
P(2023)20号 |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A-2-1-1地块周边部分地块 | 6205.37 (合9.31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地上部分: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地下部分:社会停车场用地 | 50年 | 430 | 430 | |
P(2023)21号 | 柳东新区官塘物流港片区H-2-3地块 | 7780.65 (合11.67亩) | 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商业用地 | 40年 | 3000 | 3000 | |
P(2023)22号 | 柳东新区商务中心区(北片)D-3-3-1地块 | 3483.16 (合5.22亩) | 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 不大于32%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商业用地 | 40年 | 1300 | 1300 | |
P(2023)23号 | 火车站片区B-2-1地块 | 18872.38(其中含公共通道面积为1529.73平方米)(合28.31亩) | 不大于 5.0且不小于3.0 | 不大于45%且不小于25% | 不低于20% | 以“场地标高+15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65m | 商业、商务金融用地 | 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 34300 | 28000 | |
P(2023)24号 | (略) 白露片区G-5-7地块 | 23437.49(合35.16亩) | 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9700 | 7500 | |
P(2023)25号 | 阳和工业新区C-2-1、C-3-1、C-4-1、C-5-1、C-6-1地块 | *.82(合287.78亩) | C-2-1:42205.77(合63.31亩) | 地块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519且不小于1.723,其中C-2-1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C-3-1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C-4-1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C-5-1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2.0,C-6-1地块不大于3.0且不小于2.0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5%且不小于15.0%,其中C-2-1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C-3-1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C-4-1地块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C-5-1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C-6-1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绿地率不小于29.5%,其中C-2-1地块不低于30%, C-3-1地块不低于30%, C-4-1地块不低于25%, C-5-1地块不低于30%, C-6-1地块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72200 | 40000 |
C-3-1:41791.79(合62.69亩) | 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
C-4-1:20221.55(合30.33亩) | 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商业用地 | 40年 | ||||||||
C-5-1:38655.54(合57.98亩) | 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
C-6-1:44982.17(合67.47亩) | 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其他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宗地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上述用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竞得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P(2023)16、17、18、19、20、21、22、23、24号地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地块的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竞买人资格要求。
(二)P(2023)25号地块
本宗地竞买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自然人、其他组织和联合竞买申请
(三)P(2023)16、17、18、19、20、21、22、23、24、25号地块
竞买申请人 (略) 注册的公司,竞得土地 (略) (略) 进行开发建设。
三、出让条件
(一)P(2023)16号地块
1.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2.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P(2023)17号地块:
1.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2.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P(2023)18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P(2023)19 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东新区管委会,权属归柳东新区管委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4.该宗地内商务金融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10%。
(五)P(2023)20号地块
1.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2.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周边用地面积为11804.17平方米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
(六)P(2023)21号地块: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七)P(2023)22号地块
1.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2.地块内需配建:公厕,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八)P(2023)24号地块
1.该地块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人民政府,权属归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人民政府,权属归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3)社区卫生服务站,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人民政府,权属归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4)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柳北区人民政府,权属归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2. 该地块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九)P(2023)25号地块
1.C-2-1、C-3-1、C-5-1、C-6-1地块均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2.C-5-1地块需配建幼儿园,须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与地块内新建居住小区同步交付使用,如地块内新建居住小区分期建设,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权属归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所有。
3.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设置的公园绿地、停车场用地等由取得以上地块的业主负责出资建设。
4.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公开交易竞价规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0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28日,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18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3年6月28日18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拍卖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时。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
0772—* *(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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