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220沈阳轨道车辆有限公司15节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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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20沈阳轨道车辆有限公司15节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整体转让

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 GR2023LN* 项目名称: (2023)2220沈阳轨道车辆有限公司15节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整体转让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方类别: 自然人 转让方角色: 出让人
价格单位: 万元
转让方代码: *MA0YCD8N8J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157.*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3-06-12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http://**
转让说明事项: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本次转让15节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转让底价157.5万元(含税)。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车厢内部设施齐全完整和性能完好,按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本次转让不包含车内轴报、探头、烟火报警器、风缸、104阀、防滑器。 3、交易公告所披露的信息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到现场对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进行全面勘察、鉴定,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对客车车体的使用、质量等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包括已经披露或因遗漏未能披露的,能够预见或未能预见的风险和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3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交易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 5、受让方在签署合同并付清全部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车体交接手续,受让方 (略) 内办理交付,或由转让方负责将标的物通过铁路 (略) 管内的车站、专用线交付,如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略) 内办理车体交接手续。 6、车体交付完毕后,由受让方自行将车体拉运出指定区域,发生的运输费用及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转让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及承担再次转让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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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GR2023LN* 项目名称: (2023)2220沈阳轨道车辆有限公司15节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整体转让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方类别: 自然人 转让方角色: 出让人
价格单位: 万元
转让方代码: *MA0YCD8N8J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157.*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3-06-12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http://**
转让说明事项: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本次转让15节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转让底价157.5万元(含税)。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车厢内部设施齐全完整和性能完好,按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本次转让不包含车内轴报、探头、烟火报警器、风缸、104阀、防滑器。 3、交易公告所披露的信息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到现场对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进行全面勘察、鉴定,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对客车车体的使用、质量等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包括已经披露或因遗漏未能披露的,能够预见或未能预见的风险和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3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交易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 5、受让方在签署合同并付清全部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车体交接手续,受让方 (略) 内办理交付,或由转让方负责将标的物通过铁路 (略) 管内的车站、专用线交付,如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略) 内办理车体交接手续。 6、车体交付完毕后,由受让方自行将车体拉运出指定区域,发生的运输费用及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非运输铁路客车车体转让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及承担再次转让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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