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湘0105破3号湖南红珊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破产裁定
2022湘0105破3号湖南红珊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破产裁定
(略) 开 (略)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5破3号之四
申请人:湖南红珊瑚 (略) 管理人。
代表人:方婉婷,湖南红珊瑚 (略) 管理人负责人。
(略) (略) 于2022年7月15日裁定受理湖南红珊瑚 (略) 破产清算一案, (略) 审理。本院于2022年12月3日指定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红珊瑚 (略) 管理人。管理人于2023年4 (略) 提出《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称其接受指定后,调查发现湖南红珊瑚 (略) 债务人无财产名下无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债权。截至2023年3月6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不含管理人报酬)人民币650元。因湖南红珊瑚 (略) 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目前的财产也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审理查明,湖南红珊瑚 (略) 管 (略) 指定后,依法执行职务,开展了接管债务人、债权申报及审核、职工债权调查、财产状况调查等工作,并于2023年2月13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调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确认陈军1名债权人的债权,共计54000.00元。公司财产状况为:无其他形式的财产。截至2023年3月6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不含管理人报酬)人民币650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任何债权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红珊瑚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与和解可能,符合法定宣告破产的条件。该公司目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湖南红珊瑚 (略) 破产;
二、终结湖南红珊瑚 (略) 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夏记香
审 判 员 耿 芳
审 判 员 房淼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周虎城
代理书记员 谢青波
(略) 开 (略)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5破3号之四
申请人:湖南红珊瑚 (略) 管理人。
代表人:方婉婷,湖南红珊瑚 (略) 管理人负责人。
(略) (略) 于2022年7月15日裁定受理湖南红珊瑚 (略) 破产清算一案, (略) 审理。本院于2022年12月3日指定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红珊瑚 (略) 管理人。管理人于2023年4 (略) 提出《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称其接受指定后,调查发现湖南红珊瑚 (略) 债务人无财产名下无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债权。截至2023年3月6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不含管理人报酬)人民币650元。因湖南红珊瑚 (略) 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目前的财产也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审理查明,湖南红珊瑚 (略) 管 (略) 指定后,依法执行职务,开展了接管债务人、债权申报及审核、职工债权调查、财产状况调查等工作,并于2023年2月13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调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确认陈军1名债权人的债权,共计54000.00元。公司财产状况为:无其他形式的财产。截至2023年3月6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不含管理人报酬)人民币650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任何债权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红珊瑚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与和解可能,符合法定宣告破产的条件。该公司目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湖南红珊瑚 (略) 破产;
二、终结湖南红珊瑚 (略) 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夏记香
审 判 员 耿 芳
审 判 员 房淼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周虎城
代理书记员 谢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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