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柳土交告字〔2023〕23号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柳土交告字〔2023〕23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9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竞买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上下界限 | |||||||||
P(2023)26号 | (略) 东北侧土地 | 143.99(合0.22亩) | / | / | / | 以“场地标高-1.5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限,高差为13.5m | 地下交通运输设施(公共通道)用地 | 50年 | 6 | 6 | ||
P(2023)27号 | 红园路北侧龙珠河东侧地块 | 84077.19(合126.12亩) | 地块一:67099.87(合100.65亩) |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1.124且不小于0.979,其中地块一不大于1.1且不小于1.0,地块二不大于1.3且不小于1.0,地块三不大于1.0且不小于0.6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4.6%且不小于15.2%,其中地块一不大于22%且不小于10%, 地块二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地块三不大于35%且不小于20% | 绿地率不低于29.2%,其中地块一不低于30%, 地块二不低于25%, 地块三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城镇住宅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邻里中心)70年、 幼儿园用地50年 | 23150 | 18000 | |
地块二:12586.43(合18.88亩) | 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商业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邻里中心)用地 | ||||||||||
地块三:4390.89(合6.59亩) | 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幼儿园用地 | ||||||||||
P(2023)28号 | 柳东新区花岭片区B-3-9-1地块 | 16323.23 (合24.48亩)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 6500 | 5000 | ||
P(2023)29号 | 柳东新区花岭片区B-3-18、B-3-19地块 | 41263.80 (合61.90亩) | B-3-18地块:27564.28 |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334且不小于1.5,其中B-3-18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B-3-19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6.6%且不小于15.0%,其中B-3-18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B-3-19地块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 绿地率不低于28.3%,其中B-3-18地块不小于30%, B-3-19地块不小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 17200 | 13000 | |
B-3-19地块:13699.52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商业用地 | ||||||||||
P(2023)30号 | 柳东新区滨江东片区江东大道以东、安泰路以西部分地块 | 95017.89 (合142.5亩) | A地块:29310.43 |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1.856且不小于1.0,其中A地块不大于1.8且不小于1.0, B地块不大于1.8且不小于1.0, C地块不大于1.8且不小于1.0, D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9.9%且不小于15%,其中A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 B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 C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 D地块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 绿地率不小于28.5%,其中A地块不小于30%, B地块不小于30%, C地块不小于30%, D地块不小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城镇住宅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邻里中心)70年 | 30800 | 25000 | |
B地块:20038.5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 ||||||||||
C地块:18820.6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 ||||||||||
D地块:26848.31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商业、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邻里中心) | ||||||||||
P(2023)31号 | 柳东新区商务中心区(北片)A-19-2地块 | 5498.56 (合8.25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50年 | 440 | 440 | ||
P(2023)32号 | 柳东新区商务中心区(北片)C-5-2地块西面部分地块 | 8731.45 (合13.10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终止日期为2057年8月14日 | 660 | 660 | ||
P(2023)33号 | 柳东新区商务中心区(北片)C-4-4地块 | 17951.33 (合26.93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50年 | 1380 | 1380 | ||
P(2023)34号 | 白露大桥东段南侧部分地块 | *.41(合243.63亩) | 地块一:56931.79(含公共通道面积1802.21㎡)(合85.40亩) |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330且不小于1.325,其中地块一不大于1.7且不小于1.0,地块二不大于2.7且不小于1.5,地块三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地块四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2.0%且不小于16.8%,其中地块一不大于45%且不小于20%, 地块二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地块三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地块四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商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 医院用地50年 | 63200 | 40000 | |
地块二:59465.92(含公共通道面积1810.96㎡)(合89.20亩)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10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15m | 城镇住宅用地 | |||||||||
地块三:20359.28(合30.54亩)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城镇住宅用地 | |||||||||
地块四:25663.42(合38.49亩)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医院用地 | |||||||||
其他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宗地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上述用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竞得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地块的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竞买人资格要求。
竞买申请人 (略) 注册的公司,竞得土地 (略) (略) 进行开发建设。
三、出让条件
(一)P(2023)27号地块
1.宗地内需配建:
(1)地块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所有。
(2)地块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所有;公厕,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维护。
2.地块三幼儿园建设班级数等需满足周边入学需求。竞买人竞得土地后,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签订《幼儿园建设监管协议》,明确地块三幼儿园建设标准、规模、班级数等内容,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P(2023)28号地块:
1. 宗地内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 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4.用地内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10%。
(三)P(2023)29号地块:
1. 地块内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 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4. B-3-18地块内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5%。
(四)P(2023)30号地块:
1. A地块、B地块、C地块内均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D地块内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公厕,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维护。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3.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4. 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P(2023)31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六)P(2023)32号地块:
1. 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周边用地面积为84057.05平方米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
2.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七)P(2023)33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八)P(2023)34号地块
1. 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2.地块一用地内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60%,其中业主需自持经营的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公开交易竞价规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2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3日,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日18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3年7月3日18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4日9时。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
0772—* *(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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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9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竞买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上下界限 | |||||||||
P(2023)26号 | (略) 东北侧土地 | 143.99(合0.22亩) | / | / | / | 以“场地标高-1.5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限,高差为13.5m | 地下交通运输设施(公共通道)用地 | 50年 | 6 | 6 | ||
P(2023)27号 | 红园路北侧龙珠河东侧地块 | 84077.19(合126.12亩) | 地块一:67099.87(合100.65亩) |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1.124且不小于0.979,其中地块一不大于1.1且不小于1.0,地块二不大于1.3且不小于1.0,地块三不大于1.0且不小于0.6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4.6%且不小于15.2%,其中地块一不大于22%且不小于10%, 地块二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地块三不大于35%且不小于20% | 绿地率不低于29.2%,其中地块一不低于30%, 地块二不低于25%, 地块三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城镇住宅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邻里中心)70年、 幼儿园用地50年 | 23150 | 18000 | |
地块二:12586.43(合18.88亩) | 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商业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邻里中心)用地 | ||||||||||
地块三:4390.89(合6.59亩) | 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幼儿园用地 | ||||||||||
P(2023)28号 | 柳东新区花岭片区B-3-9-1地块 | 16323.23 (合24.48亩)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 6500 | 5000 | ||
P(2023)29号 | 柳东新区花岭片区B-3-18、B-3-19地块 | 41263.80 (合61.90亩) | B-3-18地块:27564.28 |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334且不小于1.5,其中B-3-18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B-3-19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5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6.6%且不小于15.0%,其中B-3-18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B-3-19地块不大于30%且不小于15% | 绿地率不低于28.3%,其中B-3-18地块不小于30%, B-3-19地块不小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 17200 | 13000 | |
B-3-19地块:13699.52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商业用地 | ||||||||||
P(2023)30号 | 柳东新区滨江东片区江东大道以东、安泰路以西部分地块 | 95017.89 (合142.5亩) | A地块:29310.43 |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1.856且不小于1.0,其中A地块不大于1.8且不小于1.0, B地块不大于1.8且不小于1.0, C地块不大于1.8且不小于1.0, D地块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9.9%且不小于15%,其中A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 B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 C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 D地块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 绿地率不小于28.5%,其中A地块不小于30%, B地块不小于30%, C地块不小于30%, D地块不小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城镇住宅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邻里中心)70年 | 30800 | 25000 | |
B地块:20038.5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 ||||||||||
C地块:18820.6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 ||||||||||
D地块:26848.31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商业、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邻里中心) | ||||||||||
P(2023)31号 | 柳东新区商务中心区(北片)A-19-2地块 | 5498.56 (合8.25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50年 | 440 | 440 | ||
P(2023)32号 | 柳东新区商务中心区(北片)C-5-2地块西面部分地块 | 8731.45 (合13.10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终止日期为2057年8月14日 | 660 | 660 | ||
P(2023)33号 | 柳东新区商务中心区(北片)C-4-4地块 | 17951.33 (合26.93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50年 | 1380 | 1380 | ||
P(2023)34号 | 白露大桥东段南侧部分地块 | *.41(合243.63亩) | 地块一:56931.79(含公共通道面积1802.21㎡)(合85.40亩) |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330且不小于1.325,其中地块一不大于1.7且不小于1.0,地块二不大于2.7且不小于1.5,地块三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地块四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2.0%且不小于16.8%,其中地块一不大于45%且不小于20%, 地块二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地块三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地块四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4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55m | 商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 医院用地50年 | 63200 | 40000 | |
地块二:59465.92(含公共通道面积1810.96㎡)(合89.20亩)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10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15m | 城镇住宅用地 | |||||||||
地块三:20359.28(合30.54亩)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城镇住宅用地 | |||||||||
地块四:25663.42(合38.49亩) | 不低于30% | 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医院用地 | |||||||||
其他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宗地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上述用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竞得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地块的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竞买人资格要求。
竞买申请人 (略) 注册的公司,竞得土地 (略) (略) 进行开发建设。
三、出让条件
(一)P(2023)27号地块
1.宗地内需配建:
(1)地块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所有。
(2)地块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所有;公厕,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维护。
2.地块三幼儿园建设班级数等需满足周边入学需求。竞买人竞得土地后,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签订《幼儿园建设监管协议》,明确地块三幼儿园建设标准、规模、班级数等内容, (略) 鱼峰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P(2023)28号地块:
1. 宗地内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 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4.用地内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10%。
(三)P(2023)29号地块:
1. 地块内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 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4. B-3-18地块内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5%。
(四)P(2023)30号地块:
1. A地块、B地块、C地块内均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D地块内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公厕,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维护。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3.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4. 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P(2023)31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六)P(2023)32号地块:
1. 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周边用地面积为84057.05平方米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
2.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七)P(2023)33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八)P(2023)34号地块
1. 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需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2.地块一用地内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60%,其中业主需自持经营的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公开交易竞价规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2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3日,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日18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3年7月3日18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4日9时。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
0772—* *(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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