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拟拆除资产残值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公开转让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标的编号:N0122QT*)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是指对本次拟拆除的资产进行拆除后形成的可回收残值资产。涉及的拟拆除资 (略) 鸠江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内,具体为:
1、房屋:11项,包含混合办公楼、混合辅助用房等建筑物。面积共计6492.3平方米。具体资产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
2、机器设备:19项,包含变压器、线缆等机器设备。具体资产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
3、附属物:16项,包含围墙、假山池等构筑物。具体资产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
4、水泥地坪道路:厂区内水泥地坪,2713.80平方米。具体资产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
(三)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范围仅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评估明细表中所列示资产,拆除范围仅限于地上部分,未在评估明细表中列示的资产均不在本次拆除及转让范围。
2、本次转让标的评估价值类型为残余价值,即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
3、意向受让方如需对现场进行勘察,须在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勘察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察时间。
三、转让方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2、评估机构:安徽天恒房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3 年 04 月 25 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
5、评估对象: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
6、资产评估结果: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价值取整为*元
7、评估备案机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00元。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交易双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后,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将履约保证金随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自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的管理及退还责任由转让方负责。
(5)受让方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拆除、搬运、清理离场工作且未给转让方造成任何影响的,转让方在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退还。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种类、规格型号、质量、数量、面积等方面的异议,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自双方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双方须在移交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搬运、离场、清理工作;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如受让方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则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移交手续;自办理完毕或视同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竞得转让标的后,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必须自行拆除,不得分包、转包;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受让方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时,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自行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拆除时,须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拆除过程所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离场并由受让方自行妥善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行政处罚及风险等一切责任、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6)意向受让方承诺: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20日内,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相关资产拆除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搬运、离场、清理、扬尘渣土覆盖等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按人民币2,000.00元/日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逾期30日仍未通过转让方验收的,转让方可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仅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中所列资产,资产的状况以现状为准,如与本公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价款。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9)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510,0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6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6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15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对《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略) 渡春路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文件》。
(八)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九)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十一)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二)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联 系 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553-*
传 真:0553-*
联系地址: (略) 渡春路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2023年5月24日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拟拆除资产残值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公开转让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标的编号:N0122QT*)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是指对本次拟拆除的资产进行拆除后形成的可回收残值资产。涉及的拟拆除资 (略) 鸠江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内,具体为:
1、房屋:11项,包含混合办公楼、混合辅助用房等建筑物。面积共计6492.3平方米。具体资产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
2、机器设备:19项,包含变压器、线缆等机器设备。具体资产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
3、附属物:16项,包含围墙、假山池等构筑物。具体资产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
4、水泥地坪道路:厂区内水泥地坪,2713.80平方米。具体资产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
(三)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范围仅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评估明细表中所列示资产,拆除范围仅限于地上部分,未在评估明细表中列示的资产均不在本次拆除及转让范围。
2、本次转让标的评估价值类型为残余价值,即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
3、意向受让方如需对现场进行勘察,须在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勘察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察时间。
三、转让方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2、评估机构:安徽天恒房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3 年 04 月 25 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
5、评估对象: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
6、资产评估结果: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价值取整为*元
7、评估备案机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00元。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交易双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后,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将履约保证金随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自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的管理及退还责任由转让方负责。
(5)受让方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拆除、搬运、清理离场工作且未给转让方造成任何影响的,转让方在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退还。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种类、规格型号、质量、数量、面积等方面的异议,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自双方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双方须在移交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搬运、离场、清理工作;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如受让方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则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移交手续;自办理完毕或视同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竞得转让标的后,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必须自行拆除,不得分包、转包;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受让方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时,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自行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拆除时,须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拆除过程所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离场并由受让方自行妥善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行政处罚及风险等一切责任、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6)意向受让方承诺: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20日内,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相关资产拆除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搬运、离场、清理、扬尘渣土覆盖等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按人民币2,000.00元/日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逾期30日仍未通过转让方验收的,转让方可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仅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其字(2023)第 0082 号)中所列资产,资产的状况以现状为准,如与本公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价款。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9)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510,0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6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6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15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对《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略) 渡春路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文件》。
(八)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九)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十一)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二)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联 系 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553-*
传 真:0553-*
联系地址: (略) 渡春路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拟拆除资产残值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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