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郑州路437号
石嘴山市惠农区郑州路437号
标的名称 | 石嘴山市惠农区郑州路437号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马经理,*。 5.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 7.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贷款原因等)导致转让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房屋转让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8.转让标的房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9.转让标的房产目前使用状态(空置/出租)及出租房产的原承租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详见“标的信息-使用状态”。 10.转让标的证载-1层地下车库面积为27.50平方米。(本条款适用于“ (略) 大武口区府佑水香35-1号”项目) 转让标的证载-1层地下车库面积为46.52平方米。(本条款适用于“ (略) 大武口区府佑水香21-1号”项目) 转让标的证载-1层地下车库面积为46.24平方米。(本条款适用于“ (略) 大武口区府佑水香73-1号”项目) 11.“ (略) 惠农区静安街368号”与“ (略) 惠农区静安街370号”均处于出租状态,该2套商业房地产合并出租使用。(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本条款适用于“ (略) 惠农区静安街368号”“ (略) 惠农区静安街370号”项目)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706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71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76.5061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合同文本的,转、受让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文本(以下简称“上述文本”),但双方签订的上述文本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上述文本未尽事宜或与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该《房屋转让合同》为项目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基于“浙交汇”平台披露的《房屋转让合同(样稿)》而签订的交易合同,受让方不得变更受让主体,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不得修改。)不一致的,均以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准。 4.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标的房屋已出租,标的房屋权属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方仍然有效。转让方须于转、受让双方办理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受让方与承租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同时转让方须将承租方已交转让方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预交租金】转交给受让方,受让方自新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享有转让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本条款适用于使用状态为“出租”的项目) 6.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7.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承担,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本条款适用于使用状态为“空置”的项目) 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依照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执行,如《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本条款适用于使用状态为“出租”的项目) 8.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毕),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盖章。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9.房产转让的相关过户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仅提供必要的配合,转让过程中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产权过户相关费用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意向方报名前应向当地不动产中心、税务等政府部门,对标的物的权属、能否过户、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进行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1.房屋以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或不清楚房屋现状等原因拒绝支付转让价款。房屋装饰装修物、配套设施及可移动物等不属于本次转让范围,转让方仅能保证按房屋现有结构(不含可拆卸部分)进行移交,房屋装修(若有)以实际交付为准。 12.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3.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宁(2021) (略) 不动产第H*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市场化商品房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商服用地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 | |
实际用途 | 商业服务 | 房屋坐落 | 惠农区郑州路437号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90.03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9.87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16 |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11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普通装修 | ||
房屋朝向 | 朝北 | 建成日期 | 2016 | |
租赁情况 | 有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9年8月15日起至2049年8月14日止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
房屋装饰情况 | 室内外现状装修装饰情况:一层一间出租用于“宁夏宗世世家足球俱乐部”,入户门为全玻平开门,断桥窗,室内:木地板,内墙面及顶棚普通抹灰刷涂料;一层另一间及二层出租用于“美世来文化广告传媒”,入户门为铝框平开门,断桥窗,室内:木地板,一层木格栅吊顶,内墙面及二层顶棚普通抹灰刷涂料,卫生间瓷砖地面,内墙面及顶棚毛坯;楼梯间:木踏步,墙面及顶棚普通抹灰刷涂料,不锈钢护栏及扶手。室外:1-2层前外墙面干挂石材,其余外墙面刷仿石漆。(摘自评估报告)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所在区域商业网点沿郑州路两侧呈线性分布,商业聚集度较劣,周围有石嘴山新铭珠酒店、贺兰山宴会中心、 (略) 场、餐厅、商行等,住宅小区有水韵名都、静安一区、静安二区,住宅聚集度较高(摘自评估报告)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现房屋出租。房屋坐南朝北向。北临郑州路,临街状况较好。室内空间布局合理。该商住楼外观形象较好(高度、体量适中,造型及外墙面装饰色泽与周围氛围较协调)。(摘自评估报告)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北临郑州路,交通便利门口有停车场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房屋处于出租状态。第一部分:租赁面积29.12平方米,租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租金2100.00元/年;第二部分:租赁面积160.91平方米,租期2021年10月8日-2024年10月8日,租金11585.52元/年。原承租方放弃优先权。 | |||
物业管理情况 | 无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附件资料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交易合同(样稿)》.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动态报价无优先权》.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刘先生 | 电话 | 0571-* |
手机号 | * | |||
传真 | 邮箱 | *@*jpse.com | ||
地址 | (略) 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穆迪拍卖(宁夏)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略) 兴庆区国际贸易中心B1002东室 |
联系人 | 马经理 | 固定电话 | -- | |
手机 |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马经理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标的名称 | 石嘴山市惠农区郑州路437号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马经理,*。 5.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 7.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贷款原因等)导致转让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房屋转让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8.转让标的房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9.转让标的房产目前使用状态(空置/出租)及出租房产的原承租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详见“标的信息-使用状态”。 10.转让标的证载-1层地下车库面积为27.50平方米。(本条款适用于“ (略) 大武口区府佑水香35-1号”项目) 转让标的证载-1层地下车库面积为46.52平方米。(本条款适用于“ (略) 大武口区府佑水香21-1号”项目) 转让标的证载-1层地下车库面积为46.24平方米。(本条款适用于“ (略) 大武口区府佑水香73-1号”项目) 11.“ (略) 惠农区静安街368号”与“ (略) 惠农区静安街370号”均处于出租状态,该2套商业房地产合并出租使用。(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本条款适用于“ (略) 惠农区静安街368号”“ (略) 惠农区静安街370号”项目)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706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71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76.5061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合同文本的,转、受让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文本(以下简称“上述文本”),但双方签订的上述文本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上述文本未尽事宜或与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该《房屋转让合同》为项目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基于“浙交汇”平台披露的《房屋转让合同(样稿)》而签订的交易合同,受让方不得变更受让主体,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不得修改。)不一致的,均以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准。 4.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标的房屋已出租,标的房屋权属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方仍然有效。转让方须于转、受让双方办理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受让方与承租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同时转让方须将承租方已交转让方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预交租金】转交给受让方,受让方自新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享有转让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本条款适用于使用状态为“出租”的项目) 6.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7.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承担,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本条款适用于使用状态为“空置”的项目) 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依照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执行,如《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本条款适用于使用状态为“出租”的项目) 8.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毕),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盖章。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9.房产转让的相关过户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仅提供必要的配合,转让过程中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产权过户相关费用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意向方报名前应向当地不动产中心、税务等政府部门,对标的物的权属、能否过户、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进行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1.房屋以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或不清楚房屋现状等原因拒绝支付转让价款。房屋装饰装修物、配套设施及可移动物等不属于本次转让范围,转让方仅能保证按房屋现有结构(不含可拆卸部分)进行移交,房屋装修(若有)以实际交付为准。 12.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3.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宁(2021) (略) 不动产第H*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市场化商品房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商服用地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 | |
实际用途 | 商业服务 | 房屋坐落 | 惠农区郑州路437号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90.03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9.87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16 |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11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普通装修 | ||
房屋朝向 | 朝北 | 建成日期 | 2016 | |
租赁情况 | 有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9年8月15日起至2049年8月14日止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
房屋装饰情况 | 室内外现状装修装饰情况:一层一间出租用于“宁夏宗世世家足球俱乐部”,入户门为全玻平开门,断桥窗,室内:木地板,内墙面及顶棚普通抹灰刷涂料;一层另一间及二层出租用于“美世来文化广告传媒”,入户门为铝框平开门,断桥窗,室内:木地板,一层木格栅吊顶,内墙面及二层顶棚普通抹灰刷涂料,卫生间瓷砖地面,内墙面及顶棚毛坯;楼梯间:木踏步,墙面及顶棚普通抹灰刷涂料,不锈钢护栏及扶手。室外:1-2层前外墙面干挂石材,其余外墙面刷仿石漆。(摘自评估报告)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所在区域商业网点沿郑州路两侧呈线性分布,商业聚集度较劣,周围有石嘴山新铭珠酒店、贺兰山宴会中心、 (略) 场、餐厅、商行等,住宅小区有水韵名都、静安一区、静安二区,住宅聚集度较高(摘自评估报告)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现房屋出租。房屋坐南朝北向。北临郑州路,临街状况较好。室内空间布局合理。该商住楼外观形象较好(高度、体量适中,造型及外墙面装饰色泽与周围氛围较协调)。(摘自评估报告)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北临郑州路,交通便利门口有停车场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房屋处于出租状态。第一部分:租赁面积29.12平方米,租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租金2100.00元/年;第二部分:租赁面积160.91平方米,租期2021年10月8日-2024年10月8日,租金11585.52元/年。原承租方放弃优先权。 | |||
物业管理情况 | 无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附件资料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交易合同(样稿)》.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动态报价无优先权》.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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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刘先生 | 电话 | 0571-* |
手机号 | * | |||
传真 | 邮箱 | *@*jpse.com | ||
地址 | (略) 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穆迪拍卖(宁夏)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略) 兴庆区国际贸易中心B1002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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