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336 | 监测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合肥国控 (略) 持有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债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3107.* | ||||
挂牌日期 | 2023年6月13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7月11日 | ||
资产描述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国控 (略) 持有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两笔债权,具体债权详情参见《合肥国控 (略) 拟转让债权涉及的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债权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23】10022号)。 2.转让方持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共计两笔债权。债权一: (略) 蜀 (略) 作出的(2019)皖0104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尚欠转让方代偿的借款本息*.1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开晓盛、安徽盛运 (略) 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债务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及反担保人(开晓盛、安徽盛运 (略) )未能偿还债务,20 (略) 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二: (略) 翔 (略) 作出的(2020)闽021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 (略) (略) 作出(2020)闽02民终3795号民事判决书及《追偿权转让协议》,尚欠转让方本金*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安徽 (略) 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 (略) 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31日, (略) (略) 裁定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与安徽 (略) 合并破产重整,2022年3月 (略) (略) 裁定安徽盛运 (略) 破产清算。 3、转让方联系人:温金涛 联系电话:*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3年6月13日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竞价开始日期 | 2023年6月13日 10:00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3年7月12日 9:30 | ||
是否自动延牌 | □不改变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最多延长个周期; ■变更挂牌条件后,另行公告; □终止挂牌。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须自行查阅《 (略) 蜀 (略) 民事判决书》(2019)皖0104民初5936号、《 (略) 翔 (略) 民事判决书》(2020)闽0213民初442号、《 (略) (略) 民事判决书》(2020)闽02民终3795号、《 (略) (略) 民事裁定书》(2021)皖08破1号之四及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追偿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状况及相关约定,完全认可本公告内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状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该项目中对于保证人之一安徽盛运 (略) 对于2000万元的担保债权承担反担保责任, (略) (略) (略) ( 2022)皖088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截止2022年3月31日,转让方持有的债权金额31,434,975.55元。该笔追索权也包含在本次拟转让债权的范围内。因安徽盛运 (略) 破产清算案仍在执行期间,拍卖处置资产价值是否可以覆盖优先债权无法判断,故评估报告中无法确定其该保证人最终的追索金额。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并且受让方须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中承诺,在其与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资产接受协议中,明确要求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对转让方行使任何追索权。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如下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咨询破产管理人或自行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受让方均不能以存在以下情况为由,拒绝履行其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转让方亦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标的债权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标的债权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权属纠纷、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租赁、第三方占用、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9)标的债权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资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押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导致对抵押资产失去控制;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标的债权转让后,转让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反担保人而致使标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时,视为最终受让方已对本标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过程、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保全、查封、提取现金等信息已全部了解、掌握和接受。 7、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实现债权的风险也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取得债权后,实现债权所得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转让价款,风险及收益均归受让方,转让方没有回购的义务。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转让方的,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8、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产权交割事项,受让方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可根据受让方要求配合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 9、转让方在协助受让方办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转让方因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的义务及因债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义务视为已全部完成。 10、受让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如因受让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转让方采取法律行动、或转让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弥补转让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11、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12、本 (略) 产权交易中心同步披露,项目编号为GR2023AH*。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与转让相关的其条件: 1、该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本次网络动态报价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阶段。 2、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 (略) 产权交易中心“皖e云”系统(网址:http://**),线上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本公告约定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计息),意向受让方须将竞价保证金 (略) 产权交易中心收款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竞价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资格。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及线上确认保证金交纳详见“皖e云”系统“帮助中心”——“用户指引”。 3、意向受让方线上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时,须通过“皖e云”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提交材料要求:所有材料扫描原件提交至“皖e云”系统,并保证提交材料内容完整、清晰可辨):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公司章程、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意向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或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及批复文件);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用户注册时已上传的无须再次提交); (3)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事项披露”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4、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竞价保证金可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能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不计息)或退还至指定的账户(不计息)。 5、确定为受让方的,须在《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自《竞价结果通知单》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提出异议。 二、交易保证金处置 1.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 三、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异议。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 本项目交易监督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保证金处置及异议方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动态报价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等级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自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之日起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略) 产权 (略)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4990 1010 0102 1608 03 | ||||
三、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合肥国控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7-17A层 | ||||
负责人 | 王立成 |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0 |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67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资产管理;国内贸易。(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内部决策情况 | 会议纪要 | ||||
基本户开户银行 | 徽商银行合肥和平路支行 | ||||
基本户账号 | *2902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略) 产权 (略)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经理;江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51-*;0551-* | ||||
联系地址 | (略) 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336 | 监测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合肥国控 (略) 持有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债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3107.* | ||||
挂牌日期 | 2023年6月13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7月11日 | ||
资产描述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国控 (略) 持有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两笔债权,具体债权详情参见《合肥国控 (略) 拟转让债权涉及的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债权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23】10022号)。 2.转让方持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共计两笔债权。债权一: (略) 蜀 (略) 作出的(2019)皖0104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尚欠转让方代偿的借款本息*.1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开晓盛、安徽盛运 (略) 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债务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及反担保人(开晓盛、安徽盛运 (略) )未能偿还债务,20 (略) 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二: (略) 翔 (略) 作出的(2020)闽021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 (略) (略) 作出(2020)闽02民终3795号民事判决书及《追偿权转让协议》,尚欠转让方本金*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安徽 (略) 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 (略) 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31日, (略) (略) 裁定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略) 与安徽 (略) 合并破产重整,2022年3月 (略) (略) 裁定安徽盛运 (略) 破产清算。 3、转让方联系人:温金涛 联系电话:*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3年6月13日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竞价开始日期 | 2023年6月13日 10:00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3年7月12日 9:30 | ||
是否自动延牌 | □不改变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最多延长个周期; ■变更挂牌条件后,另行公告; □终止挂牌。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须自行查阅《 (略) 蜀 (略) 民事判决书》(2019)皖0104民初5936号、《 (略) 翔 (略) 民事判决书》(2020)闽0213民初442号、《 (略) (略) 民事判决书》(2020)闽02民终3795号、《 (略) (略) 民事裁定书》(2021)皖08破1号之四及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追偿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状况及相关约定,完全认可本公告内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状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该项目中对于保证人之一安徽盛运 (略) 对于2000万元的担保债权承担反担保责任, (略) (略) (略) ( 2022)皖088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截止2022年3月31日,转让方持有的债权金额31,434,975.55元。该笔追索权也包含在本次拟转让债权的范围内。因安徽盛运 (略) 破产清算案仍在执行期间,拍卖处置资产价值是否可以覆盖优先债权无法判断,故评估报告中无法确定其该保证人最终的追索金额。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并且受让方须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中承诺,在其与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资产接受协议中,明确要求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对转让方行使任何追索权。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如下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咨询破产管理人或自行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受让方均不能以存在以下情况为由,拒绝履行其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转让方亦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标的债权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标的债权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权属纠纷、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租赁、第三方占用、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9)标的债权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资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押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导致对抵押资产失去控制;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标的债权转让后,转让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反担保人而致使标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时,视为最终受让方已对本标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过程、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保全、查封、提取现金等信息已全部了解、掌握和接受。 7、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实现债权的风险也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取得债权后,实现债权所得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转让价款,风险及收益均归受让方,转让方没有回购的义务。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转让方的,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8、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产权交割事项,受让方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可根据受让方要求配合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 9、转让方在协助受让方办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转让方因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的义务及因债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义务视为已全部完成。 10、受让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如因受让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转让方采取法律行动、或转让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弥补转让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11、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12、本 (略) 产权交易中心同步披露,项目编号为GR2023AH*。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与转让相关的其条件: 1、该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本次网络动态报价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阶段。 2、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 (略) 产权交易中心“皖e云”系统(网址:http://**),线上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本公告约定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计息),意向受让方须将竞价保证金 (略) 产权交易中心收款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竞价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资格。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及线上确认保证金交纳详见“皖e云”系统“帮助中心”——“用户指引”。 3、意向受让方线上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时,须通过“皖e云”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提交材料要求:所有材料扫描原件提交至“皖e云”系统,并保证提交材料内容完整、清晰可辨):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公司章程、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意向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或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及批复文件);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用户注册时已上传的无须再次提交); (3)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事项披露”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4、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竞价保证金可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能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不计息)或退还至指定的账户(不计息)。 5、确定为受让方的,须在《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自《竞价结果通知单》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提出异议。 二、交易保证金处置 1.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 三、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异议。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 本项目交易监督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保证金处置及异议方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动态报价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等级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自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之日起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略) 产权 (略)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4990 1010 0102 1608 03 | ||||
三、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合肥国控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7-17A层 | ||||
负责人 | 王立成 |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0 |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67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资产管理;国内贸易。(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内部决策情况 | 会议纪要 | ||||
基本户开户银行 | 徽商银行合肥和平路支行 | ||||
基本户账号 | *2902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略) 产权 (略)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经理;江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51-*;0551-* | ||||
联系地址 | (略) 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