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银湖路金湖花园B2栋305国资监测编号
罗湖区银湖路金湖花园B2栋305国资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 罗湖区银湖路金湖花园B2栋305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00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755-* | |||||||||
一、资产情况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罗湖区银湖路金湖花园 | ||||||||
房产证号 | 粤(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目前用途 | 居住用地/多层钢窗住宅 | |||||||
附属设施 |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78.96 | |||||||
使用年限 | 50年,从1992年5月18日至2042年5月17日止 | 已用年限 | 31年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略) 清算组全体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清算组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91 开 户 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全部成交价款减保证金)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7.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略) (略) 目前正处于清算阶段, (略) (略) 清算组负责人全权代为处置标的相关事宜。 2.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和保密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应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 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6.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清楚、了解和接受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同意自行前往现场实地丈量、查勘、了解标的资产的所有情况(未实地丈量、查看、了解标的资产的意向受让方,也视为对本标的资产现状的确认),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接受标的资产附随的所有缺陷、瑕疵及相关维稳风险,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意向受让方及成为正式受让方的主体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7.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清楚标的资产的证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户型图等)与实际使用现状,并同意按标的房产现状进行交付(包括办理过户登记及现场交付等手续),认可标的房产的交易价格。受让方承诺不以标的资产证载情况与实际使用现状不一致为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交易价格或交易服务费)。 8.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联系深圳联交所看样。 9. 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了解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因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一切法定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增值税等)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11. 标的资产交接前发生的所有欠款及费用(如银行贷款、欠税款、债务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管理费用等费用)由转让方负责缴清,受让方无须对交接前的上述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标的资产交接之日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12. 在深圳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自标的资产登记在受让方名下的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接手续。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标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13. 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接受该标的房产物业管理现状,不得以标的房产的物业管理现状向转让方主张权利。 14.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人民币120万元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截止日21:3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三、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四、交易方式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
五、其他信息 | ||||||||||
业务咨询电话 | 王经理:0755-* 王经理:0755-* |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
附件 |
标的名称 | 罗湖区银湖路金湖花园B2栋305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00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755-* | |||||||||
一、资产情况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罗湖区银湖路金湖花园 | ||||||||
房产证号 | 粤(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目前用途 | 居住用地/多层钢窗住宅 | |||||||
附属设施 |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78.96 | |||||||
使用年限 | 50年,从1992年5月18日至2042年5月17日止 | 已用年限 | 31年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略) 清算组全体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清算组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91 开 户 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全部成交价款减保证金)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7.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略) (略) 目前正处于清算阶段, (略) (略) 清算组负责人全权代为处置标的相关事宜。 2.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和保密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应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 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6.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清楚、了解和接受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同意自行前往现场实地丈量、查勘、了解标的资产的所有情况(未实地丈量、查看、了解标的资产的意向受让方,也视为对本标的资产现状的确认),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接受标的资产附随的所有缺陷、瑕疵及相关维稳风险,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意向受让方及成为正式受让方的主体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7.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清楚标的资产的证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户型图等)与实际使用现状,并同意按标的房产现状进行交付(包括办理过户登记及现场交付等手续),认可标的房产的交易价格。受让方承诺不以标的资产证载情况与实际使用现状不一致为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交易价格或交易服务费)。 8.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联系深圳联交所看样。 9. 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了解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因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一切法定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增值税等)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11. 标的资产交接前发生的所有欠款及费用(如银行贷款、欠税款、债务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管理费用等费用)由转让方负责缴清,受让方无须对交接前的上述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标的资产交接之日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12. 在深圳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自标的资产登记在受让方名下的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接手续。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标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13. 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接受该标的房产物业管理现状,不得以标的房产的物业管理现状向转让方主张权利。 14.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人民币120万元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截止日21:3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三、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四、交易方式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
五、其他信息 | ||||||||||
业务咨询电话 | 王经理:0755-* 王经理:0755-* |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
附件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