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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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 (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本办法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6月14日至6月2 (略) 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宇 ,联系电话:0718-* ; QQ邮箱:*@*q.com。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4日

(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运输部交运规〔2022〕2号)相关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三条 (略) 交通运输局(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办理。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略) 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挂靠巡游出租汽车在本轮经营权许可期内保持原挂靠经营模式不变,原挂靠巡游出租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栏中“所有人”,以及《道路运输证》中“业户名称”由原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车辆实际出资人。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经营权期限为5年。

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行业整体抗安全风险能力。巡游出租汽车应当购买营运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保障乘客等相关方合法权益,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 (略) 场秩序。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运输部交运规〔2022〕2号)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 (略)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执行中如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将《 (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本办法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6月14日至6月2 (略) 城市公共客运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宇 ,联系电话:0718-* ; QQ邮箱:*@*q.com。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4日

(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运输部交运规〔2022〕2号)相关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三条 (略) 交通运输局(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办理。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略) 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挂靠巡游出租汽车在本轮经营权许可期内保持原挂靠经营模式不变,原挂靠巡游出租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栏中“所有人”,以及《道路运输证》中“业户名称”由原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车辆实际出资人。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经营权期限为5年。

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行业整体抗安全风险能力。巡游出租汽车应当购买营运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保障乘客等相关方合法权益,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 (略) 场秩序。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运输部交运规〔2022〕2号)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 (略)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执行中如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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