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柳土交告字〔2023〕24号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柳土交告字〔2023〕24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11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竞买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上下界限 | ||||||||
P(2023)35号 | 北外环西片C-4-6、C-4-7、C-5-3地块 | *.29(合188.06亩) | C-4-6地块:48925.58(合73.39亩) |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729且不小于1.615,其中C-4-6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C-4-7地块不大于3.0且不小于2.0,C-5-3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3.1%且不小于15.0%,其中C-4-6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C-4-7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C-5-3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绿地率不低于28.8%,其中C-4-6地块不低于30%,C-4-7地块不低于25%,C-5-3地块不低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 54100 | 40000 |
C-4-7地块:28907.62(合43.36亩)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15m | 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 |||||||||
C-5-3地块:47538.09(合71.31亩)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 |||||||||
P(2023)36号 | 航银路西侧部分地块 | 22211.45(合33.32亩) | 不大于1.0且不小于0.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0% | 不低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文化用地 | 50年 | 2700 | 2700 | |
P(2023)37号 | (略) 北部生态新区沙塘镇古灵大道南侧D-1-2地块 | 44126.99(合66.19亩) | 不大于1.0且不小于0.5 | 不大于35%且不小于20% | 不低于3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高等教育用地 | 50年 | 3100 | 3100 | |
P(2023)38号 |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H-5-1地块 | 12150.68 (合18.23亩) | 不大于2.0且 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城镇住宅、商业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 4600 | 3500 | |
P(2023)39号 | 柳东新区职教园东片区B-2-1地块西南面部分地块 | 20650.93 (合30.98亩) | 整合后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 | 终止日期为2092年11月29日 | 8900 | 7000 | |
P(2023)40号 |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B-11-1-1地块 | 5470.65 (合8.21亩)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15m |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 2100 | 2100 | |
P(2023)41号 | 柳东新区中央商务区B-2-2地块 | 14145.20 (合21.22亩)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2.0 | 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商务金融用地 | 40年 | 8700 | 7000 | |
P(2023)42号 |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H-1-2地块 | 21239.51 (合31.86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50年 | 1450 | 1450 | |
P(2023)43号 | 柳东新区会展中心及周边片区C-4-2地块 | 4192.91 (合6.29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50年 | 330 | 330 | |
P(2023)44号 | 独凳山片区静兰水上运动基地A-5-9-1地块 | 32954.89(其中商业、体育用地面积为28135.54平方米,公园绿地面积4819.35平方米) (合49.43亩) | 不大于1.5且不小于0.5 | 不大于40%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3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45m | 商业、体育用地,公园绿地 | 商业用地40年、体育用地50年,公园绿地50年 | 9150 | 9150 | |
P(2023)45号 | 火车站片区B-4-1地块 | 6113.32(合9.17亩) | 不大于2.6且不小于1.0 | 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22%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商业、商务金融用地 | 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 6650 | 6650 |
其他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宗地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上述用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竞得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地块的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竞买人资格要求。
竞买申请人 (略) 注册的公司,竞得土地 (略) (略) 进行开发建设。
三、出让条件
(一)P(2023)35号地块:
1.该宗地需配建:
(1)C-4-6地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幼儿园,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2)C-5-3地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3)竞得人竞得土地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签订《 (略)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
(4)C-4-6、C-5-3地块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P(2023)37号地块: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P(2023)38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P(2023)39号地块
1.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周边用地面积为24184.01平方米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整合后大地块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44834.94m2(合67.26亩),地块整合 (略) 设计和配套要求等按“柳资源规划条件〔2022〕299号”规划设计条件相应要求执行。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P(2023)40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4.该宗地内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10%。
(六)P(2023)41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七)P(2023)42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八)P(2023)43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九)P(2023)44号地块: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P(2023)45号地块:地块内需配建公厕、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权属归主管部门所有。
四、公开交易竞价规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4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4日,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4日18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3年7月4日18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5日9时。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
0772—* *(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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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11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竞买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上下界限 | ||||||||
P(2023)35号 | 北外环西片C-4-6、C-4-7、C-5-3地块 | *.29(合188.06亩) | C-4-6地块:48925.58(合73.39亩) |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729且不小于1.615,其中C-4-6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C-4-7地块不大于3.0且不小于2.0,C-5-3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 |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3.1%且不小于15.0%,其中C-4-6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C-4-7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C-5-3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绿地率不低于28.8%,其中C-4-6地块不低于30%,C-4-7地块不低于25%,C-5-3地块不低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 54100 | 40000 |
C-4-7地块:28907.62(合43.36亩)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15m | 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 |||||||||
C-5-3地块:47538.09(合71.31亩)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 |||||||||
P(2023)36号 | 航银路西侧部分地块 | 22211.45(合33.32亩) | 不大于1.0且不小于0.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0% | 不低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文化用地 | 50年 | 2700 | 2700 | |
P(2023)37号 | (略) 北部生态新区沙塘镇古灵大道南侧D-1-2地块 | 44126.99(合66.19亩) | 不大于1.0且不小于0.5 | 不大于35%且不小于20% | 不低于3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高等教育用地 | 50年 | 3100 | 3100 | |
P(2023)38号 |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H-5-1地块 | 12150.68 (合18.23亩) | 不大于2.0且 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城镇住宅、商业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 4600 | 3500 | |
P(2023)39号 | 柳东新区职教园东片区B-2-1地块西南面部分地块 | 20650.93 (合30.98亩) | 整合后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 城镇住宅用地 | 终止日期为2092年11月29日 | 8900 | 7000 | |
P(2023)40号 |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B-11-1-1地块 | 5470.65 (合8.21亩)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15m |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 2100 | 2100 | |
P(2023)41号 | 柳东新区中央商务区B-2-2地块 | 14145.20 (合21.22亩) | 不大于3.0且不小于2.0 | 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 不小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 商务金融用地 | 40年 | 8700 | 7000 | |
P(2023)42号 |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H-1-2地块 | 21239.51 (合31.86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50年 | 1450 | 1450 | |
P(2023)43号 | 柳东新区会展中心及周边片区C-4-2地块 | 4192.91 (合6.29亩) | / | /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50年 | 330 | 330 | |
P(2023)44号 | 独凳山片区静兰水上运动基地A-5-9-1地块 | 32954.89(其中商业、体育用地面积为28135.54平方米,公园绿地面积4819.35平方米) (合49.43亩) | 不大于1.5且不小于0.5 | 不大于40%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2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3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45m | 商业、体育用地,公园绿地 | 商业用地40年、体育用地50年,公园绿地50年 | 9150 | 9150 | |
P(2023)45号 | 火车站片区B-4-1地块 | 6113.32(合9.17亩) | 不大于2.6且不小于1.0 | 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22%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 商业、商务金融用地 | 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 6650 | 6650 |
其他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宗地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上述用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竞得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地块的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竞买人资格要求。
竞买申请人 (略) 注册的公司,竞得土地 (略) (略) 进行开发建设。
三、出让条件
(一)P(2023)35号地块:
1.该宗地需配建:
(1)C-4-6地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幼儿园,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2)C-5-3地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3)竞得人竞得土地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签订《 (略)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
(4)C-4-6、C-5-3地块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P(2023)37号地块: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P(2023)38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P(2023)39号地块
1.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周边用地面积为24184.01平方米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整合后大地块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44834.94m2(合67.26亩),地块整合 (略) 设计和配套要求等按“柳资源规划条件〔2022〕299号”规划设计条件相应要求执行。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P(2023)40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4.该宗地内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10%。
(六)P(2023)41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七)P(2023)42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八)P(2023)43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九)P(2023)44号地块: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P(2023)45号地块:地块内需配建公厕、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权属归主管部门所有。
四、公开交易竞价规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4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4日,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4日18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3年7月4日18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5日9时。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
0772—* *(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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