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柳土交告字〔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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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柳土交告字〔2023〕24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11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土地

位置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规划指标要求

土地

用途

出让

年限

竞买

起始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建筑上下界限

P(2023)35号

北外环西片C-4-6、C-4-7、C-5-3地块

*.29(合188.06亩)

C-4-6地块:48925.58(合73.39亩)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729且不小于1.615,其中C-4-6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C-4-7地块不大于3.0且不小于2.0,C-5-3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3.1%且不小于15.0%,其中C-4-6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C-4-7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C-5-3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绿地率不低于28.8%,其中C-4-6地块不低于30%,C-4-7地块不低于25%,C-5-3地块不低于30%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城镇住宅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54100

40000

C-4-7地块:28907.62(合43.36亩)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15m

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C-5-3地块:47538.09(合71.31亩)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P(2023)36号

航银路西侧部分地块

22211.45(合33.32亩)

不大于1.0且不小于0.5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0%

不低于25%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文化用地

50年

2700

2700

P(2023)37号

(略) 北部生态新区沙塘镇古灵大道南侧D-1-2地块

44126.99(合66.19亩)

不大于1.0且不小于0.5

不大于35%且不小于20%

不低于35%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高等教育用地

50年

3100

3100

P(2023)38号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H-5-1地块

12150.68

(合18.23亩)

不大于2.0且

不小于1.5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不小于30%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城镇住宅、商业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4600

3500

P(2023)39号

柳东新区职教园东片区B-2-1地块西南面部分地块

20650.93

(合30.98亩)

整合后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不小于30%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城镇住宅用地

终止日期为2092年11月29日

8900

7000

P(2023)40号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B-11-1-1地块

5470.65

(合8.21亩)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不小于30%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15m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2100

2100

P(2023)41号

柳东新区中央商务区B-2-2地块

14145.20

(合21.22亩)

不大于3.0且不小于2.0

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不小于30%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商务金融用地

40年

8700

7000

P(2023)42号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H-1-2地块

21239.51

(合31.86亩)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社会停车场用地

50年

1450

1450

P(2023)43号

柳东新区会展中心及周边片区C-4-2地块

4192.91

(合6.29亩)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社会停车场用地

50年

330

330

P(2023)44号

独凳山片区静兰水上运动基地A-5-9-1地块

32954.89(其中商业、体育用地面积为28135.54平方米,公园绿地面积4819.35平方米)

(合49.43亩)

不大于1.5且不小于0.5

不大于40%且不小于15%

不低于25%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3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45m

商业、体育用地,公园绿地

商业用地40年、体育用地50年,公园绿地50年

9150

9150

P(2023)45号

火车站片区B-4-1地块

6113.32(合9.17亩)

不大于2.6且不小于1.0

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不低于22%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商业、商务金融用地

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6650

6650

其他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宗地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上述用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竞得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地块的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竞买人资格要求。

竞买申请人 (略) 注册的公司,竞得土地 (略) (略) 进行开发建设。

三、出让条件

(一)P(2023)35号地块:

1.该宗地需配建:

(1)C-4-6地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幼儿园,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2)C-5-3地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3)竞得人竞得土地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签订《 (略)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

(4)C-4-6、C-5-3地块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P(2023)37号地块: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P(2023)38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P(2023)39号地块

1.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周边用地面积为24184.01平方米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整合后大地块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44834.94m2(合67.26亩),地块整合 (略) 设计和配套要求等按“柳资源规划条件〔2022〕299号”规划设计条件相应要求执行。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P(2023)40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4.该宗地内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10%。

(六)P(2023)41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七)P(2023)42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八)P(2023)43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九)P(2023)44号地块: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P(2023)45号地块:地块内需配建公厕、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权属归主管部门所有。

四、公开交易竞价规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4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4日,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4日18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3年7月4日18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5日9时。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

0772—* *(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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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11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土地

位置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规划指标要求

土地

用途

出让

年限

竞买

起始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建筑上下界限

P(2023)35号

北外环西片C-4-6、C-4-7、C-5-3地块

*.29(合188.06亩)

C-4-6地块:48925.58(合73.39亩)

控制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729且不小于1.615,其中C-4-6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C-4-7地块不大于3.0且不小于2.0,C-5-3地块不大于2.8且不小于1.5

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3.1%且不小于15.0%,其中C-4-6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C-4-7地块不大于22%且不小于15%,C-5-3地块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绿地率不低于28.8%,其中C-4-6地块不低于30%,C-4-7地块不低于25%,C-5-3地块不低于30%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城镇住宅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54100

40000

C-4-7地块:28907.62(合43.36亩)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15m

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C-5-3地块:47538.09(合71.31亩)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P(2023)36号

航银路西侧部分地块

22211.45(合33.32亩)

不大于1.0且不小于0.5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0%

不低于25%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文化用地

50年

2700

2700

P(2023)37号

(略) 北部生态新区沙塘镇古灵大道南侧D-1-2地块

44126.99(合66.19亩)

不大于1.0且不小于0.5

不大于35%且不小于20%

不低于35%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高等教育用地

50年

3100

3100

P(2023)38号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H-5-1地块

12150.68

(合18.23亩)

不大于2.0且

不小于1.5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不小于30%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城镇住宅、商业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4600

3500

P(2023)39号

柳东新区职教园东片区B-2-1地块西南面部分地块

20650.93

(合30.98亩)

整合后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不小于30%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95m

城镇住宅用地

终止日期为2092年11月29日

8900

7000

P(2023)40号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B-11-1-1地块

5470.65

(合8.21亩)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不小于30%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115m

城镇住宅、局部商业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2100

2100

P(2023)41号

柳东新区中央商务区B-2-2地块

14145.20

(合21.22亩)

不大于3.0且不小于2.0

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不小于30%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75m

商务金融用地

40年

8700

7000

P(2023)42号

柳东新区雒容镇片区H-1-2地块

21239.51

(合31.86亩)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社会停车场用地

50年

1450

1450

P(2023)43号

柳东新区会展中心及周边片区C-4-2地块

4192.91

(合6.29亩)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20m

社会停车场用地

50年

330

330

P(2023)44号

独凳山片区静兰水上运动基地A-5-9-1地块

32954.89(其中商业、体育用地面积为28135.54平方米,公园绿地面积4819.35平方米)

(合49.43亩)

不大于1.5且不小于0.5

不大于40%且不小于15%

不低于25%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3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高差为45m

商业、体育用地,公园绿地

商业用地40年、体育用地50年,公园绿地50年

9150

9150

P(2023)45号

火车站片区B-4-1地块

6113.32(合9.17亩)

不大于2.6且不小于1.0

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不低于22%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34m

商业、商务金融用地

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

6650

6650

其他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宗地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上述用地内的树木、绿化及原有管线(包括电力线及设施、通讯、自来水、排水、燃气等)、人防设施、基础设施的改造和迁移由竞得人负责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地块的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竞买人资格要求。

竞买申请人 (略) 注册的公司,竞得土地 (略) (略) 进行开发建设。

三、出让条件

(一)P(2023)35号地块:

1.该宗地需配建:

(1)C-4-6地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幼儿园,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2)C-5-3地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所有。

(3)竞得人竞得土地 (略) 柳北区人民政府签订《 (略)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

(4)C-4-6、C-5-3地块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P(2023)37号地块: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P(2023)38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P(2023)39号地块

1.该地块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应与周边用地面积为24184.01平方米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建设。整合后大地块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44834.94m2(合67.26亩),地块整合 (略) 设计和配套要求等按“柳资源规划条件〔2022〕299号”规划设计条件相应要求执行。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P(2023)40号地块

1.地块内需配建: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略)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具体建设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3.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4.该宗地内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10%。

(六)P(2023)41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七)P(2023)42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八)P(2023)43号地块

该宗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得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

(九)P(2023)44号地块:该宗地开发利用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如经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需待土地一级整理单位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后再交付土地,且宗地未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的,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P(2023)45号地块:地块内需配建公厕、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权属归主管部门所有。

四、公开交易竞价规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4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4日,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4日18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3年7月4日18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5日9时。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

0772—* *( (略)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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