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的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宗地编号城西新城07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泸州市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的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宗地编号城西新城07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泸州市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的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宗地编号510500-2018-D-023(城西新城07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
标的名称 | 泸州市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的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宗地编号510500-2018-D-023(城西新城07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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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3SC* | 挂牌价格 | 25,930 万元 | ||
价格说明 | 转让价款不含税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6-26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7-21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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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10万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项目联系人:陈庆杰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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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5,930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1)一次性付款: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款(转让方指定账户)。 (2)分期付款: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 查询方式:(意向受让方来函查询) 二、其他事项: 估价期日的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号 坐落 估价设定的用途 容积率 估价期日实际土地开发程度 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 土地使用权拟出让年限 评估设定土地使用权年限 用地面积(㎡) 单位面积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总地价(万元) 实际 规划 设定 (略) 江南新区 (略) 川(2018)泸州 市不动产权第 * 号 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 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兼容20%商业) 0 >1.0且≤2.0 2.0 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地不平整 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地不平整 住宅63.02年、商服33.02年 住宅63.02年、商服33.02年 41509 5939 2970 24652.20 一、上述土地估价结果的限定条件: 1、土地权利限制: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兼容 20%商业),权利性质为出让,至估价期日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为住宅 63.02 年、商服 33.02 年。 2、基础设施条件:道路状况:已通; 通电状况:已通; 供水状况:已通; 排水状况:已通; 供暖状况:无; 供气状况:已通; 通讯状况:已通; 宗地内:场地不平整。 3、容积率设定:估价对象规划容积率>1.0 且≤2.0,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容积率为 2.0。 4、影响土地价格的其他限制条件:见报告地价定义假定和限制条件。 二、估价对象根据委托方提供估价对象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川(2018)泸州 市不动产权第 * 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对象为 (略) 江南新区 (略) 合法取 (略) 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的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为 41509 平方米,登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规划容积率为>1.0 且≤2.0,其中商业面积不大于计容面积的20%,权利性质为出让,使用期限为住宅 2016 年 04 月 25 日起至 2086 年 04 月 24 日止、商服 2016 年 04 月 25 日起至 2056 年 04 月 24 日止。 本次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不涉及其他资产。 三、估价对象概况 1、土地登记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估价对象的《不动产权证书》,估价对象登记情况如下: 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 权利人: (略) 江南新区 (略) 坐 落: (略) 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不动产单元号:*GB00010W*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性质:出让 面 积:41509 平方米 使用期限:城镇住宅用地 2016 年 04 月 25 日起至 2086 年 04 月 24 日止、其他商服用地 2016 年 04 月 25 日起至 2056 年 04 月 24 日止 四 至:东、西、北均至道路、南至国有储备土地 2、土地权利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估价对象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川(2018)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对象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 (略) 江南新区 (略) , (略) 江南新区 (略) 于 2018 年 07 月 24 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并于 2018 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本次评估根据委托方 提供的《土地评估委托书》,设定估价对象至估价期日未设定他项权利。 3、土地利用状况 ⑴实际利用状况 根据委托方介绍及估价师现场查勘,至估价期日估价对象实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地不平整,且地上有电线杆、围墙、临时建筑等构筑物。 ⑵规划利用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估价对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城乡规划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出具的《规划条件文本》(红线编号:LSGCR* 号),估价对象规划容积率>1.0 且≤2.0,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可设置适量配套商业用房,满足片区居民日常生活要求,规模不超过计容面积的 20%。本次评估结合最有效利用原则,设定估价对象容积率为 2.0,建筑密度为 25%,绿地率为 35%,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的 20%。 四、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 1、根据《 (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且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因本次评估仅为委托方了解拟转让土地国有 (略) 场价格,故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项限制条件。 2、至估价期日,地上有电线杆、围墙、临时建筑等构筑物,本次评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土地评估委托书》的要求,不考虑上述构筑物对地价的影响。 3、 (略) 江南新区 (略) 于 2018 年 07 月 04 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并于 2018 年 07 月 24 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至估价期日尚未动工开发,本次评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土地评估委托书》 的要求,不考虑待估宗地闲置情况,按可以正常开发建设用地考虑。 (二)其它披露事项 一、标的简介:转让标的系国有出让土地,宗 (略) 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 二、本次处置标的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等其他权利,无查封、无诉讼、无纠纷。 三、本次转让及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现状、面积、土地规划、权证过户、标的移交等),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以及地方相关政策,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及进行资产交接。 五、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六、根据“川办发【2020】41号”文件精神,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双方签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受让人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受让人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在开发投资达到总额的25%时,再办理该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转让人有义务全力配合受让人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人资产交易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出具增资税专用发票。 八、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纳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作为受让方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九、转、受让双方应共同配合,在受让方支付首期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在开发投资达到总额的25%时,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手续。 十、付款方式: 受让方受让成功后,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1)一次性付款: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款(转让方指定账户)。 (2)分期付款: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受让成功后,西南联交所在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部分交易价款,在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 受让人需对首次实际付款后剩余款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证担保等),担保措施提供时点为首次付款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实际付款后剩余交易价款、延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公告费、税费、律师费、仲裁费、保全保险费等。 十二 、在双方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后,受让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在建工程资产抵押给转让人,直至付清全部交易款。(在建工程资产指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和受让人已投入本宗地的开发建设成本) 十三、 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受让人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转让交易价款及其他款项之日止,受让人须配合接受转让人对项目的财务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开立本项目收支专户、按时提供财务报表、收支专户每月银行账户流水、不定期资金收支抽查等。 十四、本合同签订完成后,转让人将委派专职人员协助受让人办理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同时对项目进度、造价相关工作进行协助管理。 十五、受让方受让标的土地后,后期对该标的土地的开发、利用应 (略) 的整体规划。其他事项详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 十六、本次转让价款不含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7-21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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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泸州市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的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宗地编号510500-2018-D-023(城西新城07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
标的名称 | 泸州市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的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宗地编号510500-2018-D-023(城西新城07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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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3SC* | 挂牌价格 | 25,930 万元 | ||
价格说明 | 转让价款不含税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6-26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7-21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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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10万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项目联系人:陈庆杰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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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5,930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1)一次性付款: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款(转让方指定账户)。 (2)分期付款: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 查询方式:(意向受让方来函查询) 二、其他事项: 估价期日的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号 坐落 估价设定的用途 容积率 估价期日实际土地开发程度 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 土地使用权拟出让年限 评估设定土地使用权年限 用地面积(㎡) 单位面积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总地价(万元) 实际 规划 设定 (略) 江南新区 (略) 川(2018)泸州 市不动产权第 * 号 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 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兼容20%商业) 0 >1.0且≤2.0 2.0 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地不平整 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地不平整 住宅63.02年、商服33.02年 住宅63.02年、商服33.02年 41509 5939 2970 24652.20 一、上述土地估价结果的限定条件: 1、土地权利限制: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兼容 20%商业),权利性质为出让,至估价期日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为住宅 63.02 年、商服 33.02 年。 2、基础设施条件:道路状况:已通; 通电状况:已通; 供水状况:已通; 排水状况:已通; 供暖状况:无; 供气状况:已通; 通讯状况:已通; 宗地内:场地不平整。 3、容积率设定:估价对象规划容积率>1.0 且≤2.0,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容积率为 2.0。 4、影响土地价格的其他限制条件:见报告地价定义假定和限制条件。 二、估价对象根据委托方提供估价对象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川(2018)泸州 市不动产权第 * 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对象为 (略) 江南新区 (略) 合法取 (略) 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的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为 41509 平方米,登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规划容积率为>1.0 且≤2.0,其中商业面积不大于计容面积的20%,权利性质为出让,使用期限为住宅 2016 年 04 月 25 日起至 2086 年 04 月 24 日止、商服 2016 年 04 月 25 日起至 2056 年 04 月 24 日止。 本次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不涉及其他资产。 三、估价对象概况 1、土地登记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估价对象的《不动产权证书》,估价对象登记情况如下: 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 权利人: (略) 江南新区 (略) 坐 落: (略) 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不动产单元号:*GB00010W*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性质:出让 面 积:41509 平方米 使用期限:城镇住宅用地 2016 年 04 月 25 日起至 2086 年 04 月 24 日止、其他商服用地 2016 年 04 月 25 日起至 2056 年 04 月 24 日止 四 至:东、西、北均至道路、南至国有储备土地 2、土地权利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估价对象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川(2018)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对象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 (略) 江南新区 (略) , (略) 江南新区 (略) 于 2018 年 07 月 24 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并于 2018 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本次评估根据委托方 提供的《土地评估委托书》,设定估价对象至估价期日未设定他项权利。 3、土地利用状况 ⑴实际利用状况 根据委托方介绍及估价师现场查勘,至估价期日估价对象实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地不平整,且地上有电线杆、围墙、临时建筑等构筑物。 ⑵规划利用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估价对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城乡规划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出具的《规划条件文本》(红线编号:LSGCR* 号),估价对象规划容积率>1.0 且≤2.0,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可设置适量配套商业用房,满足片区居民日常生活要求,规模不超过计容面积的 20%。本次评估结合最有效利用原则,设定估价对象容积率为 2.0,建筑密度为 25%,绿地率为 35%,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的 20%。 四、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 1、根据《 (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且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因本次评估仅为委托方了解拟转让土地国有 (略) 场价格,故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项限制条件。 2、至估价期日,地上有电线杆、围墙、临时建筑等构筑物,本次评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土地评估委托书》的要求,不考虑上述构筑物对地价的影响。 3、 (略) 江南新区 (略) 于 2018 年 07 月 04 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并于 2018 年 07 月 24 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至估价期日尚未动工开发,本次评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土地评估委托书》 的要求,不考虑待估宗地闲置情况,按可以正常开发建设用地考虑。 (二)其它披露事项 一、标的简介:转让标的系国有出让土地,宗 (略) 江阳区城西新城横一线南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 二、本次处置标的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等其他权利,无查封、无诉讼、无纠纷。 三、本次转让及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现状、面积、土地规划、权证过户、标的移交等),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以及地方相关政策,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及进行资产交接。 五、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六、根据“川办发【2020】41号”文件精神,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双方签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受让人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受让人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在开发投资达到总额的25%时,再办理该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转让人有义务全力配合受让人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人资产交易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出具增资税专用发票。 八、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纳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作为受让方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九、转、受让双方应共同配合,在受让方支付首期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在开发投资达到总额的25%时,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手续。 十、付款方式: 受让方受让成功后,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1)一次性付款: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款(转让方指定账户)。 (2)分期付款: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受让成功后,西南联交所在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部分交易价款,在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 受让人需对首次实际付款后剩余款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证担保等),担保措施提供时点为首次付款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实际付款后剩余交易价款、延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公告费、税费、律师费、仲裁费、保全保险费等。 十二 、在双方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后,受让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在建工程资产抵押给转让人,直至付清全部交易款。(在建工程资产指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和受让人已投入本宗地的开发建设成本) 十三、 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受让人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转让交易价款及其他款项之日止,受让人须配合接受转让人对项目的财务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开立本项目收支专户、按时提供财务报表、收支专户每月银行账户流水、不定期资金收支抽查等。 十四、本合同签订完成后,转让人将委派专职人员协助受让人办理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同时对项目进度、造价相关工作进行协助管理。 十五、受让方受让标的土地后,后期对该标的土地的开发、利用应 (略) 的整体规划。其他事项详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 十六、本次转让价款不含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7-21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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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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