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驾考中心整体出租-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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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驾考中心整体出租-国有产权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出租标的因客观原因存在建设项目前期建设手续尚不齐全的情况,出租标的验收需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审核批准后出具验收结果通知书,之后方可正式经营。承租方在参与出租标的竞价前已经充分考虑此情况对自身投资及经营行为可能造成的各方面影响,并对所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愿意自担风险并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针对租赁资产的经营过程中不会以此为由与出租方产生任何纠纷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责任。前述承租方的承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受本合同内容及效力的影响。

3、*方全权负责本项目建设(包含不限于前期的软件、硬件、设备等投入)直至完成验收工作,并取得公安厅下发的验收合格通知书。

4、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按年支付,租赁用途驾考中心,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约定的用途。租赁期内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次,浮动不超5%。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年租金。

5、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等。

6、自租期首日起,由承租方承担与占有、使用租赁资产相关的水、电、燃气、固话、网络、排污、垃圾清运等 (略) 政服务费用(含公摊费用),双方于资产交接时对水、电、燃气总表底数予以盖章确认。

7、与租赁资产相关的物业管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租赁期内,若政府部门统一部署或专项要求对租赁资产进行消防改造等各类添附、改善工作的,由承租方负责具体实施、承担全部费用,并按照租赁合同关于承租方施工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8、针对承租方进行装修装饰、新建、改建、新增、更换、安装而形成的资产,除租赁合同因出租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时(排除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划转、回购或资产出现毁损等非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资产无法实际使用的情形)出租方应就该部分资产在剩余租期内的残值向承租方进行补偿外,出租方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对该部分资产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9、租赁资产的原有地基、主体结构因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除此之外,租赁资产在租期内的日常保养、维修、换新工作及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应建立每日巡检维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各类问题;涉及原有地基、主体结构的出租方维修责任的,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就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11、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不定期进入租赁资产所在场地进行巡查,向承租方提出整改意见。承租方应于出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出租方提供整改报告。承租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有关合理费用的约定按租赁合同8.8条约定的同等标准执行。

12、租期内,租赁资产发生自然损耗无法继续使用的,承租方需于发现后5日内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核实、双方书面确认后作资产核销处理,并由承租方出资参照原资产规格、参数、性能、品牌进行更换。

13、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针对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进行宣传、推广、展示、招商等行为时,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提及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提及出 (略) 的名称、简称等。

14、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配合出租方正常开展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工作。承租方负责购置并维护租赁资产必备的消防设施,经常性地对租赁资产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租赁资产使用安全。

15、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及出租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租赁资产所在区域内及周边的安全保障义务,严防不良事件的发生,前述范围内的一切治安事件及民事纠纷由承租方负责处理。

16、承租方 (略) 城市管理部门及出租方的相关要求,负责租赁资产所在区域的卫生及秩序。

17、承租方应保证其使用租赁资产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存在欺诈、哄抬物价、恶意竞争、强迫交易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18、承租方应就租赁资产制定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出租方备案,并按年度向出租方报送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出租方有权随时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及时整改完毕后向出租方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19、承租方承租区域及周边(公共区域除外)发生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及民事纠纷后,承租方应主动负责协调处理或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参与处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将矛盾转嫁出租方,相关事件处理后由经行政、司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承租方存在过错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20、承租方经营行为导致的以及因租赁资产移交承租方后的原因产生的罚款等一切行政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21、承租方使用租赁资产以及经营过程中造成一切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22、承租方有续租意向,应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前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参与公开竞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续租权。

23、严禁承租方私下将所租赁标的物,以转租、转让、转借或以合作名义进行部分或全部承租的行为收取额外费用,出租方不予承认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且对其发生的一切 纠纷不负任何责任。若承租人存在上述行为,将直接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4、承租方应针对租赁资产以及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投保财产险及公共责任险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需确保前述保险在租期内持续有效。保险额度由承租方在衡量足以涵盖租期内可能遭遇风险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25、出现保险事故后,与租赁资产相关的理赔金额全部归出租方所有,与公共责任相关的理赔金额用于赔偿受害方。

26、若承租方未投保、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赔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责任及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方侵权等为由主张免除、减轻责任或要求出租方分担损失。

27、涉及后续政府优惠政策均由出租方享受,与承租方无关。

28、标的查看联系人:王鹏   电话:*

29、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出租标的因客观原因存在建设项目前期建设手续尚不齐全的情况,出租标的验收需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审核批准后出具验收结果通知书,之后方可正式经营。承租方在参与出租标的竞价前已经充分考虑此情况对自身投资及经营行为可能造成的各方面影响,并对所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愿意自担风险并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针对租赁资产的经营过程中不会以此为由与出租方产生任何纠纷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责任。前述承租方的承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受本合同内容及效力的影响。

3、*方全权负责本项目建设(包含不限于前期的软件、硬件、设备等投入)直至完成验收工作,并取得公安厅下发的验收合格通知书。

4、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按年支付,租赁用途驾考中心,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约定的用途。租赁期内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次,浮动不超5%。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年租金。

5、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等。

6、自租期首日起,由承租方承担与占有、使用租赁资产相关的水、电、燃气、固话、网络、排污、垃圾清运等 (略) 政服务费用(含公摊费用),双方于资产交接时对水、电、燃气总表底数予以盖章确认。

7、与租赁资产相关的物业管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租赁期内,若政府部门统一部署或专项要求对租赁资产进行消防改造等各类添附、改善工作的,由承租方负责具体实施、承担全部费用,并按照租赁合同关于承租方施工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8、针对承租方进行装修装饰、新建、改建、新增、更换、安装而形成的资产,除租赁合同因出租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时(排除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划转、回购或资产出现毁损等非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资产无法实际使用的情形)出租方应就该部分资产在剩余租期内的残值向承租方进行补偿外,出租方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对该部分资产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9、租赁资产的原有地基、主体结构因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除此之外,租赁资产在租期内的日常保养、维修、换新工作及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应建立每日巡检维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各类问题;涉及原有地基、主体结构的出租方维修责任的,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就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11、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不定期进入租赁资产所在场地进行巡查,向承租方提出整改意见。承租方应于出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出租方提供整改报告。承租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有关合理费用的约定按租赁合同8.8条约定的同等标准执行。

12、租期内,租赁资产发生自然损耗无法继续使用的,承租方需于发现后5日内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核实、双方书面确认后作资产核销处理,并由承租方出资参照原资产规格、参数、性能、品牌进行更换。

13、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针对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进行宣传、推广、展示、招商等行为时,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提及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提及出 (略) 的名称、简称等。

14、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配合出租方正常开展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工作。承租方负责购置并维护租赁资产必备的消防设施,经常性地对租赁资产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租赁资产使用安全。

15、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及出租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租赁资产所在区域内及周边的安全保障义务,严防不良事件的发生,前述范围内的一切治安事件及民事纠纷由承租方负责处理。

16、承租方 (略) 城市管理部门及出租方的相关要求,负责租赁资产所在区域的卫生及秩序。

17、承租方应保证其使用租赁资产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存在欺诈、哄抬物价、恶意竞争、强迫交易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18、承租方应就租赁资产制定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出租方备案,并按年度向出租方报送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出租方有权随时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及时整改完毕后向出租方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19、承租方承租区域及周边(公共区域除外)发生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及民事纠纷后,承租方应主动负责协调处理或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参与处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将矛盾转嫁出租方,相关事件处理后由经行政、司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承租方存在过错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20、承租方经营行为导致的以及因租赁资产移交承租方后的原因产生的罚款等一切行政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21、承租方使用租赁资产以及经营过程中造成一切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22、承租方有续租意向,应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前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参与公开竞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续租权。

23、严禁承租方私下将所租赁标的物,以转租、转让、转借或以合作名义进行部分或全部承租的行为收取额外费用,出租方不予承认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且对其发生的一切 纠纷不负任何责任。若承租人存在上述行为,将直接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4、承租方应针对租赁资产以及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投保财产险及公共责任险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需确保前述保险在租期内持续有效。保险额度由承租方在衡量足以涵盖租期内可能遭遇风险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25、出现保险事故后,与租赁资产相关的理赔金额全部归出租方所有,与公共责任相关的理赔金额用于赔偿受害方。

26、若承租方未投保、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赔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责任及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方侵权等为由主张免除、减轻责任或要求出租方分担损失。

27、涉及后续政府优惠政策均由出租方享受,与承租方无关。

28、标的查看联系人:王鹏   电话:*

29、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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