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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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股权

项目编号 G32023SX*
项目名称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财政厅
转让比例 31%
挂牌价格 *万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 40工作日
挂牌日期 2023-06-29 00:00:00.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 (略) 章程, (略) 现有股东(即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简称“剩余股东”,剩余股东与转让方合称“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标的公司剩余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剩余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山 (略) 场(简称“ (略) 场”)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3.本次股 (略)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可联系项目负责人查阅评估报告) 5.评估值:于评估基准日,汇丰 (略)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 万元;本次转让标的对应的评估值为75959.3万元。 评估机构:安永资产评估(上海)有限公司 核准机构: (略) 财政厅 核准日期:2023.6.19 评估基准日:2022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账面价值:82139.74万元 总负债账面价值:19726.53万元 净资产账面价值:62413.21万元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3.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二条。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略) 在工商变更完成日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在工商变 (略) 继续享有和承担。 2. 除剩余股东之外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除剩余股东之外的意向受让 (略) 场和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 (略) 场和转让方审查其是否满足该等资格条件。除剩余股东之外的意向受让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的,将被视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 (2)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略) 股东的法定资格要求; (3) (略) 的 (略) 的竞争对手的关联方,而其和其关联方主要业务不是在中国进行基金管理或其他与基金管理类似的资产管理业务。本项所述的“标的公司竞争对手” (略) 在中国开展的业务实质上相同的一家实体,且其出售的 (略) 形成竞争。其及其关联方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基金销售、基金募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 (4)其或其关联方不应是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地区开展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或其它金融服务的任何实体; (5)其是实际买方,不是代表任何其他实体购买标的股权,且转让方与实际买方均不是通过信托、托管、质押、秘密协议、代为持有等形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标的股权, 且不是联合受让体; (6) (略) 场及转让方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支付交易价款; (7)其没有面临可能会导致刑事处罚或重大监管处罚的监管调查,且其从未遭受涉及欺诈或不诚信的刑事处罚,或在过去三年内遭受重大监管处罚; (8)其出让境 (略) 股权已满三年;及 (9)其不是转让方的关联方、转让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转让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 除有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外,剩余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本条款不代表剩余股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获得本次产权交易标的的受让资格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如适用)(简称“证监会”)的批准。 3.本次股权转让,剩余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 (1)如果经公开征集仅产生剩余股东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剩余股东即成为受让方。 (2)如果除剩余股东外,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家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则该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进入网络竞价环节,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一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如无报价视为按照挂牌价进行了报价。 (略) 的章程,转让方以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向剩余股东发出包含章程要求的全部信息的书面通知以征询剩余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剩余股东于收到包含全部要求信息的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转让方书面表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收到上述文件30日内交纳保证金,则剩余股东即为成为该项目最终受让方,如逾期未表示或明确书面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为该项目最终受让方。 (3)如果除剩余股东外,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含)以上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报价开始后,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对竞价标的进行一次报价,报价截止后系统统一开启,最高有效报价的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该
其他披露事项 null
项目编号 G32023SX*
项目名称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财政厅
转让比例 31%
挂牌价格 *万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 40工作日
挂牌日期 2023-06-29 00:00:00.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 (略) 章程, (略) 现有股东(即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简称“剩余股东”,剩余股东与转让方合称“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标的公司剩余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剩余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山 (略) 场(简称“ (略) 场”)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3.本次股 (略)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可联系项目负责人查阅评估报告) 5.评估值:于评估基准日,汇丰 (略)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 万元;本次转让标的对应的评估值为75959.3万元。 评估机构:安永资产评估(上海)有限公司 核准机构: (略) 财政厅 核准日期:2023.6.19 评估基准日:2022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账面价值:82139.74万元 总负债账面价值:19726.53万元 净资产账面价值:62413.21万元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3.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二条。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略) 在工商变更完成日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在工商变 (略) 继续享有和承担。 2. 除剩余股东之外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除剩余股东之外的意向受让 (略) 场和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 (略) 场和转让方审查其是否满足该等资格条件。除剩余股东之外的意向受让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的,将被视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 (2)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略) 股东的法定资格要求; (3) (略) 的 (略) 的竞争对手的关联方,而其和其关联方主要业务不是在中国进行基金管理或其他与基金管理类似的资产管理业务。本项所述的“标的公司竞争对手” (略) 在中国开展的业务实质上相同的一家实体,且其出售的 (略) 形成竞争。其及其关联方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基金销售、基金募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 (4)其或其关联方不应是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地区开展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或其它金融服务的任何实体; (5)其是实际买方,不是代表任何其他实体购买标的股权,且转让方与实际买方均不是通过信托、托管、质押、秘密协议、代为持有等形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标的股权, 且不是联合受让体; (6) (略) 场及转让方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支付交易价款; (7)其没有面临可能会导致刑事处罚或重大监管处罚的监管调查,且其从未遭受涉及欺诈或不诚信的刑事处罚,或在过去三年内遭受重大监管处罚; (8)其出让境 (略) 股权已满三年;及 (9)其不是转让方的关联方、转让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转让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 除有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外,剩余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本条款不代表剩余股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获得本次产权交易标的的受让资格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如适用)(简称“证监会”)的批准。 3.本次股权转让,剩余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 (1)如果经公开征集仅产生剩余股东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剩余股东即成为受让方。 (2)如果除剩余股东外,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家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则该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进入网络竞价环节,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一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如无报价视为按照挂牌价进行了报价。 (略) 的章程,转让方以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向剩余股东发出包含章程要求的全部信息的书面通知以征询剩余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剩余股东于收到包含全部要求信息的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转让方书面表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收到上述文件30日内交纳保证金,则剩余股东即为成为该项目最终受让方,如逾期未表示或明确书面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为该项目最终受让方。 (3)如果除剩余股东外,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含)以上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报价开始后,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对竞价标的进行一次报价,报价截止后系统统一开启,最高有效报价的第三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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