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高速辅道22号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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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高速辅道22号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高速辅道22号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评估价格(万元) 10790.* 评估机构 北京 (略)
    评估基准日 2023-02-28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账面价值(万元) 14134.*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土地测绘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2.本报告评估值为含5%增值税价值。评估结论未考虑产权持有人将来实际处置资产时税率与征税机关核定(开票)不一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3.经现场核实,截至目前,因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及尚未办理完成竣工备案手续,且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容积率,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静国地让字2008-05号合同约定宗地延期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截至2021年11月2日,静国地让字2008-05 号合同约定宗地尚未竣工,延期竣工时间已超两年。按照合同约定,应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291.2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延期缴纳违约金事项以及政府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4.根据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出具的《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函的回函》中事项“三、拟入园企业承诺受让新冠制药相应土地、房产后自愿代新冠 (略) 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291.2万元”,“四、拟入园企业承诺受让新冠制药相应土地、房产后自愿代新冠制药退还静海区人民政府款项2940.1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5.根据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出具的《 (略) 土地不能开工建设的告知函》 (略) 静海区水务局出具的《 (略) (略) 地块能否开工建设的回复意见》,明确规定新冠制药园区位于团泊洼行洪通道内,禁止建设阻水工程。截至评估基准日,根据委托 (略) 得出其不可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4,517.50平方米。根据“ (略) 以国函[2013]36 号批复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明确团泊洼行洪道内禁止建设阻水工程”,因国家对海河流域综合规划调整而严禁开工建设的上述无效、不可利用部分的土地,本次评估按零元考虑。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6.根据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出具的《 (略) 土地不能开工建设的告知函》 (略) 静海区水务局出具的《 (略) (略) 地块能否开工建设的回复意见》,明确规定新冠制药园区位于团泊洼行洪通道内,禁止建设阻水工程。本次评估结合以上文件对待估宗地考虑规划限制条件影响并对其进行因素修正。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7.经现场核实,新冠制药此前就部分设备转让拆除已签署相应协议,设备购买方已拆除完毕。因部分电子消防、消防和通风管道等设备及管网隐蔽在吊顶、管道井内,该部分设备及管网拆除困难且拆除破坏的恢复成本较高,设备购买方未进行拆除,且已承诺放弃该部分设备及管网所有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部分设备及管网的价值,也未考虑相关的拆除费用。请购买人关注此事项可能带来的影响。新冠制药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8.因企业已将厂区内公用的供配电、消防、管网等设备及设施拆除处置,截至目前,委估房屋建筑物类资产附属的电气、消防及给排水等安装设施均无法正常使用。9.新冠制药部分建筑已完成规划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包括原料车间1 28645.17m2、原料车间2 14120.48m2、罩棚1051.14m2、仓库W4-6 1659.51m2、动力车间和控制室2342.65m2、综合楼11255.80m2、门房G1 79.60 m2、门房G2 55.97 m2、机修车间 695.22m2、35kv变电站1012.25m2、制剂车间10083.70 m2,合计建设规模71,001.49平方米),但至今未完成竣工备案。新冠制药就该土地及地上建筑 (略)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8月23日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津(2016)静海区不动产权第*号),证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99,595.6平方米,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建筑面积为71,004.45平方米。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注册地 (略) 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注册资本 4800.*
    法人代表 严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6B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天津 (略)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0XF
    批准单位 天津 (略)
    批准日期 2023-06-27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将新冠制药厂房再次公开挂牌转让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交割之后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示期内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将保证金3237万元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意向受让方认可标的资产具体情况以实际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标的资产现状予以认可,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尽职调查与专业判断独立进行本次投资价值判断,该等投资价值判断与转让方作为国有企业内部作价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具体内容无关。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和实际数量为准。转让资产评估明细表与实物现状不符的,不影响此次资产转让的挂牌价格。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标的资产的情况已全面知悉且认可,自愿承担交割之后相关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或标的资产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向转让方追究责任或提出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标的资产瑕疵、评估假设条件变化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或以此为由对上述相关报告、意见书提出异议,或要求转让方解除合同。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原件。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娄女士;电话:022-*;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按照天津产权规定原额原路径返还。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的结算账户内。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未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④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7、本项目交易双方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本项目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8、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9、本项目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10、自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支付全部价款且标的资产交割后,标的资产所有权及风险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凡本标的涉及到的一切清(拆)运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12、受让方在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资产前需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地方主管单位(如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静海区水务局、静海区发改委等单位)涉及到入园、项目规划等标的资产交割后新产生的费用,该新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因未缴纳上述款项导致未能过户的,属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3、受让方知悉《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函的回函》内容,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要求受让方承诺受让新冠制药相应土地、房产后自愿代新冠制药退还静海区人民政府款项2940.1万元。受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向转让方下达的《静国地让字第2008-5号合同约定宗地延期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的内容,并承诺受让标的资产后代转让方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291.2万元。需特别注意:转让方已公示披露的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的回函》第三条、第四条内容,该等回函内容仅代表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的单方意思表示。如受让方与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及相关部门就该条内容达成任何协议及款项支付均与转让方无关。如发生争议,受让方应与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及相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任何情况下,转让方不承担上述款项的支付责任。受让方因未缴纳上述款项也未与相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而导致未能过户的,属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4、受让方承诺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买标的资产的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地方主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静海区水务局等)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所在地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条件、投资规划审批、新建厂房办理建设手续等)及标的资产过户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含交易价款)。受让方拟建设项目应符合静海区产业布局规划,详见《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函的回函》第一条内容:“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特色食品、节能环保、装配式建筑、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先进金属(非金属)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高端金属制造、现代物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绿色文旅等”。15、受让方知悉《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函的回函》,并承诺与静海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等就拟建设项目已签署相关意向(或框架)协议。因未与静海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签署上述意向(框架)协议导致未能过户的,属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6、新冠制药部分建筑已完成规划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包括原料车间1 28645.17m2、原料车间2 14120.48m2、罩棚1051.14m2、仓库W4-6 1659.51m2、动力车间和控制室2342.65m2、综合楼11255.80m2、门房G1 79.60 m2、门房G2 55.97 m2、机修车间 695.22m2、35kv变电站1012.25m2、制剂车间10083.70 m2,合计建设规模71,001.49平方米),但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备案。新冠制药就该土地及地上建筑 (略)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8月23日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津(2016)静海区不动产权第*号),证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99,595.6平方米,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建筑面积为71,004.45平方米。17、受让方获得天津产权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交易凭证后*个月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申请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协助与配合。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18、受让方同意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如因受让方未缴纳契税获取契税凭证导致未能过户的,属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9、受让方为自然人导致无法办理资产过户的属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的,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标的资产需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月内完成过户,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的,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1、受让方知悉《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函的回函》的全部内容,入园企业资格、条件等需符合上述回函的要求。22、受让方承诺标的资产过户后,如就标的资产后续投资建设需申请变更投资立项、规划等,由受让方自行协调标的资产所在地行政主管单位,申请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23、受让方知悉《 (略) 土地不能开工建设的告知函》、《回函》的全部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3237.*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交纳方式 网上支付
  • 标的信息
    标的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高速辅道22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71004.45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6
    *设计用途: 非居住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附属设施: *租赁情况:
    租赁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备注:
    项目展示
    项目logo: 项目图片:
    项目及价值介绍:
  • 相关附件
    附件资料
    附件:
    现场看样确认函.pdf
    承诺函.pdf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pdf
    延期竣工违约通知书.pdf
    资产交易合同.pdf
    披露函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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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静海区,天津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高速辅道22号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评估价格(万元) 10790.* 评估机构 北京 (略)
    评估基准日 2023-02-28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账面价值(万元) 14134.*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土地测绘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2.本报告评估值为含5%增值税价值。评估结论未考虑产权持有人将来实际处置资产时税率与征税机关核定(开票)不一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3.经现场核实,截至目前,因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及尚未办理完成竣工备案手续,且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容积率,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静国地让字2008-05号合同约定宗地延期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截至2021年11月2日,静国地让字2008-05 号合同约定宗地尚未竣工,延期竣工时间已超两年。按照合同约定,应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291.2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延期缴纳违约金事项以及政府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4.根据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出具的《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函的回函》中事项“三、拟入园企业承诺受让新冠制药相应土地、房产后自愿代新冠 (略) 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291.2万元”,“四、拟入园企业承诺受让新冠制药相应土地、房产后自愿代新冠制药退还静海区人民政府款项2940.1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5.根据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出具的《 (略) 土地不能开工建设的告知函》 (略) 静海区水务局出具的《 (略) (略) 地块能否开工建设的回复意见》,明确规定新冠制药园区位于团泊洼行洪通道内,禁止建设阻水工程。截至评估基准日,根据委托 (略) 得出其不可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4,517.50平方米。根据“ (略) 以国函[2013]36 号批复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明确团泊洼行洪道内禁止建设阻水工程”,因国家对海河流域综合规划调整而严禁开工建设的上述无效、不可利用部分的土地,本次评估按零元考虑。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6.根据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出具的《 (略) 土地不能开工建设的告知函》 (略) 静海区水务局出具的《 (略) (略) 地块能否开工建设的回复意见》,明确规定新冠制药园区位于团泊洼行洪通道内,禁止建设阻水工程。本次评估结合以上文件对待估宗地考虑规划限制条件影响并对其进行因素修正。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7.经现场核实,新冠制药此前就部分设备转让拆除已签署相应协议,设备购买方已拆除完毕。因部分电子消防、消防和通风管道等设备及管网隐蔽在吊顶、管道井内,该部分设备及管网拆除困难且拆除破坏的恢复成本较高,设备购买方未进行拆除,且已承诺放弃该部分设备及管网所有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部分设备及管网的价值,也未考虑相关的拆除费用。请购买人关注此事项可能带来的影响。新冠制药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8.因企业已将厂区内公用的供配电、消防、管网等设备及设施拆除处置,截至目前,委估房屋建筑物类资产附属的电气、消防及给排水等安装设施均无法正常使用。9.新冠制药部分建筑已完成规划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包括原料车间1 28645.17m2、原料车间2 14120.48m2、罩棚1051.14m2、仓库W4-6 1659.51m2、动力车间和控制室2342.65m2、综合楼11255.80m2、门房G1 79.60 m2、门房G2 55.97 m2、机修车间 695.22m2、35kv变电站1012.25m2、制剂车间10083.70 m2,合计建设规模71,001.49平方米),但至今未完成竣工备案。新冠制药就该土地及地上建筑 (略)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8月23日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津(2016)静海区不动产权第*号),证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99,595.6平方米,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建筑面积为71,004.45平方米。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注册地 (略) 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注册资本 4800.*
    法人代表 严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6B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天津 (略)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0XF
    批准单位 天津 (略)
    批准日期 2023-06-27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将新冠制药厂房再次公开挂牌转让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交割之后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示期内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将保证金3237万元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意向受让方认可标的资产具体情况以实际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标的资产现状予以认可,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尽职调查与专业判断独立进行本次投资价值判断,该等投资价值判断与转让方作为国有企业内部作价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具体内容无关。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和实际数量为准。转让资产评估明细表与实物现状不符的,不影响此次资产转让的挂牌价格。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标的资产的情况已全面知悉且认可,自愿承担交割之后相关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或标的资产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向转让方追究责任或提出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标的资产瑕疵、评估假设条件变化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或以此为由对上述相关报告、意见书提出异议,或要求转让方解除合同。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原件。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娄女士;电话:022-*;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按照天津产权规定原额原路径返还。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的结算账户内。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未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④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7、本项目交易双方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本项目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8、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9、本项目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10、自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支付全部价款且标的资产交割后,标的资产所有权及风险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凡本标的涉及到的一切清(拆)运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12、受让方在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资产前需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地方主管单位(如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静海区水务局、静海区发改委等单位)涉及到入园、项目规划等标的资产交割后新产生的费用,该新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因未缴纳上述款项导致未能过户的,属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3、受让方知悉《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函的回函》内容,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要求受让方承诺受让新冠制药相应土地、房产后自愿代新冠制药退还静海区人民政府款项2940.1万元。受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向转让方下达的《静国地让字第2008-5号合同约定宗地延期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的内容,并承诺受让标的资产后代转让方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291.2万元。需特别注意:转让方已公示披露的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的回函》第三条、第四条内容,该等回函内容仅代表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的单方意思表示。如受让方与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及相关部门就该条内容达成任何协议及款项支付均与转让方无关。如发生争议,受让方应与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及相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任何情况下,转让方不承担上述款项的支付责任。受让方因未缴纳上述款项也未与相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而导致未能过户的,属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4、受让方承诺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买标的资产的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地方主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静海区水务局等)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所在地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条件、投资规划审批、新建厂房办理建设手续等)及标的资产过户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含交易价款)。受让方拟建设项目应符合静海区产业布局规划,详见《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函的回函》第一条内容:“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特色食品、节能环保、装配式建筑、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先进金属(非金属)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高端金属制造、现代物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绿色文旅等”。15、受让方知悉《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函的回函》,并承诺与静海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等就拟建设项目已签署相关意向(或框架)协议。因未与静海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签署上述意向(框架)协议导致未能过户的,属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6、新冠制药部分建筑已完成规划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包括原料车间1 28645.17m2、原料车间2 14120.48m2、罩棚1051.14m2、仓库W4-6 1659.51m2、动力车间和控制室2342.65m2、综合楼11255.80m2、门房G1 79.60 m2、门房G2 55.97 m2、机修车间 695.22m2、35kv变电站1012.25m2、制剂车间10083.70 m2,合计建设规模71,001.49平方米),但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备案。新冠制药就该土地及地上建筑 (略)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8月23日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津(2016)静海区不动产权第*号),证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99,595.6平方米,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建筑面积为71,004.45平方米。17、受让方获得天津产权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交易凭证后*个月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申请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协助与配合。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18、受让方同意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如因受让方未缴纳契税获取契税凭证导致未能过户的,属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9、受让方为自然人导致无法办理资产过户的属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的,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标的资产需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月内完成过户,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过户的,受让方需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1、受让方知悉《 (略) (略) 闲置资产处置挂牌事宜的沟通函的回函》的全部内容,入园企业资格、条件等需符合上述回函的要求。22、受让方承诺标的资产过户后,如就标的资产后续投资建设需申请变更投资立项、规划等,由受让方自行协调标的资产所在地行政主管单位,申请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23、受让方知悉《 (略) 土地不能开工建设的告知函》、《回函》的全部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3237.*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交纳方式 网上支付
  • 标的信息
    标的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高速辅道22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71004.45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6
    *设计用途: 非居住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附属设施: *租赁情况:
    租赁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备注:
    项目展示
    项目logo: 项目图片:
    项目及价值介绍:
  • 相关附件
    附件资料
    附件:
    现场看样确认函.pdf
    承诺函.pdf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pdf
    延期竣工违约通知书.pdf
    资产交易合同.pdf
    披露函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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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静海区,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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