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水务热源发展有限公司56%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241,757.9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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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水务热源发展有限公司56%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241,757.90元债权

沈阳水务热源发展有限公司56%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241,757.90元债权
2023-06-29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沈阳水务热源发展有限公司56%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241,757.90元债权

标的编号

HJS2023CQ1173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6-2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07-26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M75

转让底价

* 元

联系人及电话

施先生、王先生 0571-*、0571-*

联系地址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沈阳 (略)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住所

(略) 沈河区朝阳街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娟

成立日期

2010-08-19

注册资本

500

实收资本

500

企业类型

A19002

所属行业

M75

职工人数(人)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6N

经营规模

A04004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经济性质

A05006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换热技术、热泵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水源热泵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城镇供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10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前十位股东名称(以评估基准日工商登记情况为准)

持有比例

浙江 (略)

56

(略)

34

沈 (略)

10

主要财务指标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3

-*.06

-*.06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8

*.27

-*.09

审计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2023-05-30财务报表数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5

*.91

-*.66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64

-*.57

-*.57

报表类型

月报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

评估方法

核准或备案日期

核准或备案机构

审计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净资产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基准日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

/

内部决策情况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其他披露事项

1、北京中企华 (略) 出具的《浙江 (略) 拟处置股权涉及的沈阳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489号)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转让方在转让本次股权的同时转让其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元(其中沈阳 (略) 56%股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241,757.90元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元),成交价若有溢价,则溢价部分全部计入债权成交价。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06月30日),浙江盾安 (略) 对标的企业的债权19,347,226.54元。根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浙江盾安 (略) 将其对标的企业的债权14,941,757.90元转让给转让方。截止2023年6月8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合计为16,691,757.9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15,241,757.90元债权为截止2023年06月21日计算的应付款项。

3、根据标的企业与沈 (略) 签订的《 (略) 高 (略) 冷、热源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该项目由标的企业委托沈 (略) 负责运行管理及维护,合同期限至2032年9月30日止。

4、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但未征集到场内优先权人的,转让方应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有效报价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场外行权的其他股东(以下称“场外优先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告知如下内容:
(1)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不低于法定时间)内向杭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转让协议书》等;
(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场外优先权人表示行权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若只有一个场外优先权人表示行权的,该场外优先权人为受让方,其行权价格为成交价;
(2)若有两个场外优先权人表示行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权;

(3)场外优先权人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则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最高有效报价为成交价。
由杭交所自场外优先权人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书》。场外优先权人行权且完成行权手续的,杭交所自场外优先权人办理完成行权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该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5、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一并受让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15,241,757.90元债权。
6、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杭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浙江 (略)

住所

(略) 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0楼2001-1

法定代表人

李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0U

注册资本

10000

实收资本

企业类型

A19002

所属行业

M75

经营规模

A04004

经济性质

A*

持有产(股)权比例(%)

56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决定

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浙江 (略) 股东决定

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单位

/

批准日期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五、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沈阳水务热源发展有限公司56%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241,757.90元债权

转让底价

*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次交易公告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的《沈阳 (略) 2022年6月30日净资产审计报告》(天健沪审(2022)第984号)及北京中企华 (略) 出具的《浙江 (略) 拟处置股权涉及的沈阳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489号)等资料。意向受让方一旦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的《沈阳 (略) 2022年6月30日净资产审计报告》(天健沪审(2022)第984号)及北京中企华 (略) 出具的《浙江 (略) 拟处置股权涉及的沈阳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489号)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转让协议书》;并在《成交通知书》、《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交易除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15,241,757.90元债权外,不涉及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债务,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新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予以确定。 (5)有关因本次股权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 4、本项目标的交割以附件《转让协议书》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转让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成交通知书》、《转让协议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六、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2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刊登媒体

七、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八、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现持有产权比例

拟受让产权比例

本人签字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备注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意向受让方名称

现持有产权比例

拟受让产权比例

盖章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备注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意向受让方名称

现持有产权比例

拟受让产权比例

盖章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备注

沈阳水务热源发展有限公司56%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241,757.90元债权
2023-06-29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沈阳水务热源发展有限公司56%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241,757.90元债权

标的编号

HJS2023CQ1173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6-2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07-26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M75

转让底价

* 元

联系人及电话

施先生、王先生 0571-*、0571-*

联系地址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沈阳 (略)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住所

(略) 沈河区朝阳街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娟

成立日期

2010-08-19

注册资本

500

实收资本

500

企业类型

A19002

所属行业

M75

职工人数(人)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6N

经营规模

A04004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经济性质

A05006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换热技术、热泵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水源热泵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城镇供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10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前十位股东名称(以评估基准日工商登记情况为准)

持有比例

浙江 (略)

56

(略)

34

沈 (略)

10

主要财务指标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3

-*.06

-*.06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8

*.27

-*.09

审计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2023-05-30财务报表数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5

*.91

-*.66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64

-*.57

-*.57

报表类型

月报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

评估方法

核准或备案日期

核准或备案机构

审计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净资产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基准日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

/

内部决策情况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其他披露事项

1、北京中企华 (略) 出具的《浙江 (略) 拟处置股权涉及的沈阳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489号)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转让方在转让本次股权的同时转让其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元(其中沈阳 (略) 56%股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241,757.90元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元),成交价若有溢价,则溢价部分全部计入债权成交价。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06月30日),浙江盾安 (略) 对标的企业的债权19,347,226.54元。根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浙江盾安 (略) 将其对标的企业的债权14,941,757.90元转让给转让方。截止2023年6月8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合计为16,691,757.9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15,241,757.90元债权为截止2023年06月21日计算的应付款项。

3、根据标的企业与沈 (略) 签订的《 (略) 高 (略) 冷、热源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该项目由标的企业委托沈 (略) 负责运行管理及维护,合同期限至2032年9月30日止。

4、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但未征集到场内优先权人的,转让方应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有效报价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场外行权的其他股东(以下称“场外优先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告知如下内容:
(1)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不低于法定时间)内向杭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转让协议书》等;
(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场外优先权人表示行权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若只有一个场外优先权人表示行权的,该场外优先权人为受让方,其行权价格为成交价;
(2)若有两个场外优先权人表示行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权;

(3)场外优先权人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则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最高有效报价为成交价。
由杭交所自场外优先权人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书》。场外优先权人行权且完成行权手续的,杭交所自场外优先权人办理完成行权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该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5、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一并受让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15,241,757.90元债权。
6、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杭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浙江 (略)

住所

(略) 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0楼2001-1

法定代表人

李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0U

注册资本

10000

实收资本

企业类型

A19002

所属行业

M75

经营规模

A04004

经济性质

A*

持有产(股)权比例(%)

56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决定

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浙江 (略) 股东决定

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单位

/

批准日期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五、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沈阳水务热源发展有限公司56%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241,757.90元债权

转让底价

*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次交易公告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的《沈阳 (略) 2022年6月30日净资产审计报告》(天健沪审(2022)第984号)及北京中企华 (略) 出具的《浙江 (略) 拟处置股权涉及的沈阳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489号)等资料。意向受让方一旦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的《沈阳 (略) 2022年6月30日净资产审计报告》(天健沪审(2022)第984号)及北京中企华 (略) 出具的《浙江 (略) 拟处置股权涉及的沈阳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489号)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转让协议书》;并在《成交通知书》、《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交易除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15,241,757.90元债权外,不涉及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债务,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新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予以确定。 (5)有关因本次股权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 4、本项目标的交割以附件《转让协议书》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转让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成交通知书》、《转让协议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六、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2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刊登媒体

七、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八、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现持有产权比例

拟受让产权比例

本人签字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备注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意向受让方名称

现持有产权比例

拟受让产权比例

盖章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备注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意向受让方名称

现持有产权比例

拟受让产权比例

盖章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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