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再行路70号新德胜泵站部分场地1年租赁权
杭州市下城区再行路70号新德胜泵站部分场地1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下城区再行路70号(新德胜泵站)部分场地1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117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6-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7-12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及电话 | 宣小姐、陈小姐 0571-*、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略) 下城区再行路70号(新德胜泵站)部分场地 | ||
坐落位置 | 下城区再行路70号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用途 | 公共设施用地/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1666.58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其他披露事项 |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出租面积 | 7443.74 | |
出租期限 | 1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租赁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20%。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
出租用途要求 | 拟作临时停车场,对于经营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租赁用途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不产生扬尘、噪音等,对于环境不产生污染,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不允许进行废旧物品收购和存储;不允许存储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消防、安全、综治管理责任书》、《廉洁承诺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租赁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浙(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产,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非住宅。租赁期间,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审批并承担审批手续所需相关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如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无法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行政审批类相关手续导致承租方确实无法使用的,承租方有权在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解除合同。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并由 (略) (略) 书面通知承租方后,三方另行签署场地租赁解除合同予以解除。场地租赁解除合同签署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退还承租方已实际支付的全部租金,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超过上述期限的,承租方自愿放弃以无法办理审批手续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及相关责任损失赔偿。 (4)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场地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5)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按《 (略) 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略) 政府 (略) 物价局关于进一 (略) 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场地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行政审批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场地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场地租赁合同》,收回该场地,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由此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如承租方确需转租的,应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7)承租方须承诺为确保供水安全,如遇政府重大活动、政府要求或其他政府因素,应无条件服从政府或出租方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予以赔偿。 (8)本次租赁场地出租方如需收储开展土地前期报批等手续或期间因开发建设需要等原因,出租方需要提前收回租赁场地的,承租方需无条件退场并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将租赁场地移交出租方,撤场移交时恢复场地原貌(包括围墙、标高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9)本次租赁场地目前使用的进出通道不在出租方土地红线范围内,成交后承租方须与出租方协商相关进出通道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3、本项目场地交付以附件《场地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的首年第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出租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余小姐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场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下城区再行路70号(新德胜泵站)部分场地1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117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6-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7-12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及电话 | 宣小姐、陈小姐 0571-*、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略) 下城区再行路70号(新德胜泵站)部分场地 | ||
坐落位置 | 下城区再行路70号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用途 | 公共设施用地/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1666.58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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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出租面积 | 7443.74 | |
出租期限 | 1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租赁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20%。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
出租用途要求 | 拟作临时停车场,对于经营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租赁用途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不产生扬尘、噪音等,对于环境不产生污染,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不允许进行废旧物品收购和存储;不允许存储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消防、安全、综治管理责任书》、《廉洁承诺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租赁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浙(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产,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非住宅。租赁期间,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审批并承担审批手续所需相关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如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无法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行政审批类相关手续导致承租方确实无法使用的,承租方有权在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解除合同。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并由 (略) (略) 书面通知承租方后,三方另行签署场地租赁解除合同予以解除。场地租赁解除合同签署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退还承租方已实际支付的全部租金,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超过上述期限的,承租方自愿放弃以无法办理审批手续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及相关责任损失赔偿。 (4)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场地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5)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按《 (略) 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略) 政府 (略) 物价局关于进一 (略) 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场地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行政审批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场地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场地租赁合同》,收回该场地,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由此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如承租方确需转租的,应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7)承租方须承诺为确保供水安全,如遇政府重大活动、政府要求或其他政府因素,应无条件服从政府或出租方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予以赔偿。 (8)本次租赁场地出租方如需收储开展土地前期报批等手续或期间因开发建设需要等原因,出租方需要提前收回租赁场地的,承租方需无条件退场并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将租赁场地移交出租方,撤场移交时恢复场地原貌(包括围墙、标高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9)本次租赁场地目前使用的进出通道不在出租方土地红线范围内,成交后承租方须与出租方协商相关进出通道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3、本项目场地交付以附件《场地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的首年第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出租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余小姐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场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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