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G62023CQ*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6-3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07-27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高于12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0.4% |
联系人 | 金秋/023-* |
项目名称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不高于12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0.4%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企业原股东持股比例为99.6%,新增股东持股比例为0.4%。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本次增资行为通过增资企业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3、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及增资企业成功签署《增资协议》并生效; 4、增资企业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略) 出具的同意本次增资(本次发行)的函; 5、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6、最终投资方履行全部出资义务。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体系支付供应商货款。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备查资料:2020-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 |
增资企业名称 | 成都长城 (略)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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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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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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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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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投资方的股东不得为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拥有中国境外身份的自然人;意向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是中国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拥有中国境外身份的自然人,不得存在任何外资背景。其中,意向投资方为企业法人的,应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5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资料为准);意向投资方为非法人组织的,应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基金备案手续(须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证明)的基金。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增资企业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信息公告全部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交易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我方知悉增资企业有权在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中选定最终投资方,并自愿接受本次增资的遴选结果。(2)我方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符合《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同意成为本项目投资方后,若因我方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而未能办理股份登记,增资企业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弥补各方损失,由我方承担责任与风险。(3)我方参与本项目所提交的全部材料、提供的全部信息、提出的全部响应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我方接受并同意配合增资企业对本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契合增资企业发展战略进行尽职调查。(4)我方及我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负债情况、负债率、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与投资所需资金规模匹配,有按股比向被投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的能力,并具有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意愿。(5)我方在2020年-2022年期间无失信惩戒记录。(6)我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良信用 (略) 场负面信息,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重大债务及其他或有重大债务,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及收益所有权关系等洗钱情形。(7)我方接受增资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我方的持股数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增资结果以签订的增资协议为准。我方能够认同增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接受增资企业在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合理安排,并接受增资企业将不为我方安排董事、监事席位。(8)我方同意本次认购的增资企业新增股份自中国证券 (略) 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我方不转让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不得将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设置股权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若在上述限售期内,增资企业 (略) (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 (略) )相关信息,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延长至增资 (略) 之日起12个月。(9)若我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或最终权益持有人等方面存在影响融资主体后续资本运作的情况的,我方承诺在增资完成前或在增资企业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 2.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3.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24时前交纳人民币1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6.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以工商登记为准)期间的经营性损益,均由增资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7.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增资价款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或存放于增资企业指定账户。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增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价款、解除增资、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意向投资方同意增资企业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8.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增资企业应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9.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10.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须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增资企业置于重庆联交所的备查文件,并根据增资企业的安排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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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2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未满足拟募集金额、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人数量等要求的,信息发布终结。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方。 2.在已选定投资方的情况下,若出现非增资企业原因造成竞争性谈判得分排名第一的投资方放弃投资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签署合同、不按照公告文件要求签署合同的情形,增资企业有权在已入围的意向投资方中按照排名依次确定其他意向投资方为最终投资人。 3.竞争性谈判方式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具备电力等能源行业投资经验的优先。 (3)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企业的契合度:熟悉和理解增资企业的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认同增资企业的发展理念,愿意长期与增资企业一起共同推进业务发展,不追逐短期收益优先。 (4)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优先。 |
项目名称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G62023CQ*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6-3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07-27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高于12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0.4% |
联系人 | 金秋/023-* |
项目名称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不高于12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0.4%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企业原股东持股比例为99.6%,新增股东持股比例为0.4%。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本次增资行为通过增资企业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3、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及增资企业成功签署《增资协议》并生效; 4、增资企业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略) 出具的同意本次增资(本次发行)的函; 5、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6、最终投资方履行全部出资义务。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体系支付供应商货款。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备查资料:2020-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 |
增资企业名称 | 成都长城 (略)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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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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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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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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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投资方的股东不得为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拥有中国境外身份的自然人;意向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是中国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拥有中国境外身份的自然人,不得存在任何外资背景。其中,意向投资方为企业法人的,应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5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资料为准);意向投资方为非法人组织的,应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基金备案手续(须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证明)的基金。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增资企业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信息公告全部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交易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我方知悉增资企业有权在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中选定最终投资方,并自愿接受本次增资的遴选结果。(2)我方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符合《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同意成为本项目投资方后,若因我方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而未能办理股份登记,增资企业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弥补各方损失,由我方承担责任与风险。(3)我方参与本项目所提交的全部材料、提供的全部信息、提出的全部响应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我方接受并同意配合增资企业对本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契合增资企业发展战略进行尽职调查。(4)我方及我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负债情况、负债率、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与投资所需资金规模匹配,有按股比向被投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的能力,并具有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意愿。(5)我方在2020年-2022年期间无失信惩戒记录。(6)我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良信用 (略) 场负面信息,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重大债务及其他或有重大债务,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及收益所有权关系等洗钱情形。(7)我方接受增资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我方的持股数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增资结果以签订的增资协议为准。我方能够认同增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接受增资企业在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合理安排,并接受增资企业将不为我方安排董事、监事席位。(8)我方同意本次认购的增资企业新增股份自中国证券 (略) 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我方不转让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不得将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设置股权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若在上述限售期内,增资企业 (略) (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 (略) )相关信息,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延长至增资 (略) 之日起12个月。(9)若我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或最终权益持有人等方面存在影响融资主体后续资本运作的情况的,我方承诺在增资完成前或在增资企业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 2.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3.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24时前交纳人民币1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6.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以工商登记为准)期间的经营性损益,均由增资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7.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增资价款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或存放于增资企业指定账户。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增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价款、解除增资、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意向投资方同意增资企业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8.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增资企业应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9.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10.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须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增资企业置于重庆联交所的备查文件,并根据增资企业的安排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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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2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未满足拟募集金额、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人数量等要求的,信息发布终结。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方。 2.在已选定投资方的情况下,若出现非增资企业原因造成竞争性谈判得分排名第一的投资方放弃投资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签署合同、不按照公告文件要求签署合同的情形,增资企业有权在已入围的意向投资方中按照排名依次确定其他意向投资方为最终投资人。 3.竞争性谈判方式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具备电力等能源行业投资经验的优先。 (3)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企业的契合度:熟悉和理解增资企业的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认同增资企业的发展理念,愿意长期与增资企业一起共同推进业务发展,不追逐短期收益优先。 (4)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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