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外垟村畜禽园区部分房产及场地十年租赁权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外垟村畜禽园区部分房产及场地十年租赁权
标的状态 | 部分在租,其中屠宰车间一层房产建筑面积为261.5㎡,将于2023年11月18日租赁到期。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温国用(2006)1-33790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40.*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起拍价340万元,租金前二年不变,第三年起每三年按上年基数环比递增3%。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租金(即首年租金减去免租金装修期金额),此后租金半年一付,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肉类预制菜产业园(含屠宰、加工、包装、仓储和配送等),不作其他用途。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承租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在结清租金及其它费用、注销证件并腾空移交完毕后无息退还。 2.竞买人须在竞得标的物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出租方支付施工保证金50万元。施工保证金对房屋进行维修、装潢及调整局部结构等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竞买人竞得标的物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经承租方书面申请并通过出租方审核后可变更承租方,新承租 (略) 且注册地址为该租赁物处,承租方及新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均对新承租方因租赁产生的所有责任向出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屠宰车间一层房产建筑面积为261.5㎡,将于2023年11月18日租赁到期,根据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租金,租金标准按整体房产租金成交单价执行,已交首期租金在下一期租金中进行抵扣。 4.竞买单位须自行审看并了解标的物情况,对自己竞投标的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交接及使用: ① 租赁物按实际现状交付承租方,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垃圾清运、排水排污、水电安装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就租赁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方不参与处理承租方与周边邻里等社会关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出租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公约或规定,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与承租方有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经济、法律纠纷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② 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物的所有日常运营管理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维修维护、水电物业卫生、保安保洁及消防安全等。承租方自行负责处理该资产设备设施等的更新及修理工作,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相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物现有设备设施出现损坏的情况,由承租方自行修理且承担修理费用。如有设备、设施需报废的,承租方应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报废处理,承租方不得擅自处理。装修后运营前承租方须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取得消防设备检测报告或通过营业前的消防检查。 ③ 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日常管理,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租赁物内墙体,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公安、街道、消防等有关部门落实监督管理、安全整改、临时建筑物拆除等。 6.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后开具给承租方租赁发票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自行负担之外,其余因租赁行为和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相关税费、土地收益金和租赁手续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 7.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相关证照,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涉。承租方就该租赁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税务局、消防局等单位咨询承租后需办理的各类证件执照的流程及手续,确认能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涉。在以上情形下,承租方自愿承担因租赁物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8.若承租方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经双方协商可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饰装潢、货物、设施设备及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均不负赔偿、补偿责任,待承租方按出租方指定日期完成租赁物腾空及人员撤离并结清水电等费用后,出租方退回承租方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按日平均租金计算)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无违约金。 9.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同意将投入的固定设施、内外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补偿。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政策调整、城市拆迁改造、城市“大拆大整”专项行动、房屋安全排查与治理改造、社区与街道等政府部门委托鉴定为危房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应予终止,双方互相不负赔偿或补偿责任。自接到相关方书面通知,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终止租赁并腾空,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饰装潢、货物、设施设备等均不负赔偿、补偿责任,出租方应将承租方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退还给承租方,不计利息,并不用支付违约金。城市拆迁政府补偿属于出租方的所有款项和金额与承租方无关,若有补偿属于承租方的款项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无条件接受拆迁部门计算的补偿金额,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 10.其他约定: ① 承租方根据自身需求铺设水电等管道线路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 出租方屠宰园区内配备的公共配套设施有: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垃圾堆放场地、动物粪便就地处理设 (略) 管理污水排放标准的设备等,由承租方负责运营管理,并与园区其他入驻单位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运行使用产生的污水处理费、蒸汽使用费、无害化处理费等相关费用、人工成本、维修维护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自行与园区其他入驻单位按实际使用结算,承租方不得额外增收费用。 ③ 若用电用水、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线路)等不满足承租方需求标准或承租方因经营生产需要增加设备系统的,由承租方自行配置并承担费用,承租方须做好安全防护等工作。租赁物周边建筑物及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所在建筑物属临时建筑,无房产证、土地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资料,相应的维修维护、消防安全和综合治理等所有事项均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若行政执法、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拆除,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投入均不负赔偿、补偿责任。承租方自行处理设备设施等的移机、安置、重购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 ④ 承租方已提前现场查看并充分了解租赁物、公共配套设施、周边通道环境等现状,确认符合承租方使用需求。在安排车辆出入时间及线路、规划设备设施安装位置、水电等能源消耗、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等事项时,承租方须优先考虑其他入驻单位使用需求及便利,不得故意阻拦或设置条件限制其他入驻单位通行或使用,不得破坏地面基础。园区内花坛及绿化用地由承租方负责养护并独立承担费用。 ⑤ 承租方自愿承担上述情况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如承租方违反上述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应无条件腾空租赁物,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11.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法人单位; 2.意向承租方应追加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股东作自然人担保,承担合同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3.意向承租方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未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否则视为不合格。意向承租方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本公告日之前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报告中存在两个月内逾期超过5次或单欠逾期超过两个月的,视为不合格;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具备能够从事肉类屠宰、加工、生产、销售的事项;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期 | 10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2个月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6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拍卖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浙交汇”平台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竞租方,则该竞租方应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租方,采用现场增价式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5.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次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下午5时止。 6.咨询、报名地点: (略) 江滨东路1号会展中心一期2 (略) 。 7.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8.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9.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0577-*。 10.拍卖会时间、地点:2023年7月24日下午3时整、 (略) 江滨东路1号会展中心一期2 (略) 拍卖厅。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 (略) |
联系人 | 胡女士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鹿城区十八家路31号523-524室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吴先生、林女士 | 电话 | 0577-*、0577-* |
手机号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吴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标的状态 | 部分在租,其中屠宰车间一层房产建筑面积为261.5㎡,将于2023年11月18日租赁到期。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温国用(2006)1-33790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40.*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起拍价340万元,租金前二年不变,第三年起每三年按上年基数环比递增3%。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租金(即首年租金减去免租金装修期金额),此后租金半年一付,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肉类预制菜产业园(含屠宰、加工、包装、仓储和配送等),不作其他用途。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承租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在结清租金及其它费用、注销证件并腾空移交完毕后无息退还。 2.竞买人须在竞得标的物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出租方支付施工保证金50万元。施工保证金对房屋进行维修、装潢及调整局部结构等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竞买人竞得标的物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经承租方书面申请并通过出租方审核后可变更承租方,新承租 (略) 且注册地址为该租赁物处,承租方及新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均对新承租方因租赁产生的所有责任向出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屠宰车间一层房产建筑面积为261.5㎡,将于2023年11月18日租赁到期,根据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租金,租金标准按整体房产租金成交单价执行,已交首期租金在下一期租金中进行抵扣。 4.竞买单位须自行审看并了解标的物情况,对自己竞投标的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交接及使用: ① 租赁物按实际现状交付承租方,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垃圾清运、排水排污、水电安装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就租赁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方不参与处理承租方与周边邻里等社会关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出租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公约或规定,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与承租方有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经济、法律纠纷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② 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物的所有日常运营管理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维修维护、水电物业卫生、保安保洁及消防安全等。承租方自行负责处理该资产设备设施等的更新及修理工作,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相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物现有设备设施出现损坏的情况,由承租方自行修理且承担修理费用。如有设备、设施需报废的,承租方应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报废处理,承租方不得擅自处理。装修后运营前承租方须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取得消防设备检测报告或通过营业前的消防检查。 ③ 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日常管理,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租赁物内墙体,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公安、街道、消防等有关部门落实监督管理、安全整改、临时建筑物拆除等。 6.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后开具给承租方租赁发票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自行负担之外,其余因租赁行为和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相关税费、土地收益金和租赁手续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 7.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相关证照,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涉。承租方就该租赁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税务局、消防局等单位咨询承租后需办理的各类证件执照的流程及手续,确认能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涉。在以上情形下,承租方自愿承担因租赁物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8.若承租方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经双方协商可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饰装潢、货物、设施设备及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均不负赔偿、补偿责任,待承租方按出租方指定日期完成租赁物腾空及人员撤离并结清水电等费用后,出租方退回承租方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按日平均租金计算)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无违约金。 9.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同意将投入的固定设施、内外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补偿。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政策调整、城市拆迁改造、城市“大拆大整”专项行动、房屋安全排查与治理改造、社区与街道等政府部门委托鉴定为危房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应予终止,双方互相不负赔偿或补偿责任。自接到相关方书面通知,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终止租赁并腾空,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饰装潢、货物、设施设备等均不负赔偿、补偿责任,出租方应将承租方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退还给承租方,不计利息,并不用支付违约金。城市拆迁政府补偿属于出租方的所有款项和金额与承租方无关,若有补偿属于承租方的款项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无条件接受拆迁部门计算的补偿金额,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 10.其他约定: ① 承租方根据自身需求铺设水电等管道线路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 出租方屠宰园区内配备的公共配套设施有: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垃圾堆放场地、动物粪便就地处理设 (略) 管理污水排放标准的设备等,由承租方负责运营管理,并与园区其他入驻单位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运行使用产生的污水处理费、蒸汽使用费、无害化处理费等相关费用、人工成本、维修维护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自行与园区其他入驻单位按实际使用结算,承租方不得额外增收费用。 ③ 若用电用水、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线路)等不满足承租方需求标准或承租方因经营生产需要增加设备系统的,由承租方自行配置并承担费用,承租方须做好安全防护等工作。租赁物周边建筑物及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所在建筑物属临时建筑,无房产证、土地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资料,相应的维修维护、消防安全和综合治理等所有事项均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若行政执法、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拆除,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投入均不负赔偿、补偿责任。承租方自行处理设备设施等的移机、安置、重购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 ④ 承租方已提前现场查看并充分了解租赁物、公共配套设施、周边通道环境等现状,确认符合承租方使用需求。在安排车辆出入时间及线路、规划设备设施安装位置、水电等能源消耗、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等事项时,承租方须优先考虑其他入驻单位使用需求及便利,不得故意阻拦或设置条件限制其他入驻单位通行或使用,不得破坏地面基础。园区内花坛及绿化用地由承租方负责养护并独立承担费用。 ⑤ 承租方自愿承担上述情况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如承租方违反上述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应无条件腾空租赁物,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11.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法人单位; 2.意向承租方应追加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股东作自然人担保,承担合同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3.意向承租方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未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否则视为不合格。意向承租方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本公告日之前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报告中存在两个月内逾期超过5次或单欠逾期超过两个月的,视为不合格;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具备能够从事肉类屠宰、加工、生产、销售的事项;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期 | 10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2个月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6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拍卖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浙交汇”平台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竞租方,则该竞租方应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租方,采用现场增价式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5.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次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下午5时止。 6.咨询、报名地点: (略) 江滨东路1号会展中心一期2 (略) 。 7.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8.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9.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0577-*。 10.拍卖会时间、地点:2023年7月24日下午3时整、 (略) 江滨东路1号会展中心一期2 (略) 拍卖厅。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 (略) |
联系人 | 胡女士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鹿城区十八家路31号523-524室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吴先生、林女士 | 电话 | 0577-*、0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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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略) 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吴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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