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征收土地预公告鹤山西站产业园区主干道建设工程

征收土地预公告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4号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 (略) 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略) 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5.9196公顷(其中农用地5.919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24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3年7月25日前到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龙口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 (略) 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7月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5号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 (略) 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略) 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1.1040公顷(其中农用地1.104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24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3年7月25日前到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桃源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 (略) 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7月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6号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 (略) 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略) 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2.0470公顷(其中农用地1.7805公顷、建设用地0.266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24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3年7月25日前到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桃源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 (略) 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7月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4号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 (略) 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略) 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5.9196公顷(其中农用地5.919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24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3年7月25日前到龙口镇那白村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龙口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 (略) 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7月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5号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 (略) 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略) 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1.1040公顷(其中农用地1.104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24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3年7月25日前到桃源镇三富村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桃源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 (略) 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7月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6号

  因国道G325至S270连接线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 (略) 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略) 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2.0470公顷(其中农用地1.7805公顷、建设用地0.266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24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3年7月25日前到桃源镇旺龙村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桃源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 (略) 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7月4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