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长沙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银河长沙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 ZZCQ* |
---|---|
项目名称 | 银河(长沙)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兴湘资产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湖南兴湘资产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2806.04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2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3-07-0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null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民事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 2806.04万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6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 (略) 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6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根据正德能达评报字【2022】第07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22年11月15日,转让方湖南兴湘资产 (略) 享有对标的企业债权人民币411.*万元。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受让本标的企业100%股权后,代标的企业偿还上述债务,且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债务人民币411.*万元同交易价款一并一次 (略) 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受让方代标的企业支付完上述债务后成为标的企业相应债权人;受让方支付完上述交易价款及债务人民币411.*万元后方可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根据本公告“其他披露内容”第2点所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本标的企业100%股权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履行。 6、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湖南兴湘资产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湖南兴湘资产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略) 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项目编号 | ZZC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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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银河(长沙)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兴湘资产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湖南兴湘资产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2806.04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2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3-07-0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null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民事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 2806.04万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6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 (略) 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6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根据正德能达评报字【2022】第07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22年11月15日,转让方湖南兴湘资产 (略) 享有对标的企业债权人民币411.*万元。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受让本标的企业100%股权后,代标的企业偿还上述债务,且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债务人民币411.*万元同交易价款一并一次 (略) 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受让方代标的企业支付完上述债务后成为标的企业相应债权人;受让方支付完上述交易价款及债务人民币411.*万元后方可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根据本公告“其他披露内容”第2点所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本标的企业100%股权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履行。 6、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湖南兴湘资产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湖南兴湘资产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略) 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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