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1号楼7层802号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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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1号楼7层802号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略) (略)

公 告

(2022)川01执4503号

本院定于2023年7月20日10时至2023年7月21日10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

财产

(略) 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1号楼7层802号房屋

起拍价(保留价):718.2952万元

保证金:72万元

加价幅度:3万元

财产所在位置

(略) 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1号楼7层802号

不动产单元号

*GB00183F*

所有权人及执行案号

(略) (略) /(2022)川01执4503号

规划用途

公寓

实际用途

公寓

产权证登记面积(㎡)

238.57

房屋户型

\

所在楼栋建筑物总层数

总21层

所在楼层及层高

7层

朝向

\

装修

\

财产现控制占有情况

空置

备注

该拍卖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评估报告仅供参考。请意向竞买人务必前往现场实地查勘,并到物业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物业、水、电、气等是否存在欠费,如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1.本院已委托北京国信达房 (略) 对上述对象进行评估,上述对象的评估价总价为1282.67万元。形成的京国信达BJ〔2023〕房估司鉴字0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公告附件,请竞买参与人认真查阅。

2.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房屋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房屋所涉欠缴的水、电、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在1 (略) 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在确认成交裁定发出后依法向买受人交付财产。

3.本次 (略) 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司法 (略) 住房已经纳入限购政策管理范围,竞买参与人应当事先确定是否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必要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限购政策。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竞价成功后以无购房资格为由拒绝交纳成交价款的,按悔拍处理。购买后须遵守当地限售政策。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 (略)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委托代理人须在2023年7月1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略) 确认。 (略) 确认,竞买活动视为报名人的竞买人行为。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在拍卖活动即将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后,如果5分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并再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该竞价才有效。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

六、本院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发布时间以及拍卖时间。

七、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 (略) 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九、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及时办理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八、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3年7月28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 (略) 指定账户(账户名称: (略) (略) 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 (略) 成都新华支行,账号:*4380)。款项交付后应 (略) ,并在2023年8月4日前(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证金凭证、尾款缴纳凭证) (略) ( (略) 抚琴西路109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诉讼服务大厅10号窗口开具拍卖款收款收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及时办理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自理。

十、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未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 (略) 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 (略) 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便于买受人及时 (略) 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须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 (略) 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 (略) 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二、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

咨询或看样预约(及相关业务办理)电话:*或*

淘宝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028-*(此号码只接受投诉,不接受咨询, (略) 及平台不合规行为,对案件流程,信息不做解释,咨询请打公告上的咨询、看样电话。)

联系地址: (略) 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略) (略)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暂无修改记录
,四川, (略) , (略) ,成都

(略) (略)

公 告

(2022)川01执4503号

本院定于2023年7月20日10时至2023年7月21日10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

财产

(略) 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1号楼7层802号房屋

起拍价(保留价):718.2952万元

保证金:72万元

加价幅度:3万元

财产所在位置

(略) 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1号楼7层802号

不动产单元号

*GB00183F*

所有权人及执行案号

(略) (略) /(2022)川01执4503号

规划用途

公寓

实际用途

公寓

产权证登记面积(㎡)

238.57

房屋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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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楼栋建筑物总层数

总21层

所在楼层及层高

7层

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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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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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现控制占有情况

空置

备注

该拍卖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评估报告仅供参考。请意向竞买人务必前往现场实地查勘,并到物业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物业、水、电、气等是否存在欠费,如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1.本院已委托北京国信达房 (略) 对上述对象进行评估,上述对象的评估价总价为1282.67万元。形成的京国信达BJ〔2023〕房估司鉴字0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公告附件,请竞买参与人认真查阅。

2.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房屋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房屋所涉欠缴的水、电、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在1 (略) 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在确认成交裁定发出后依法向买受人交付财产。

3.本次 (略) 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司法 (略) 住房已经纳入限购政策管理范围,竞买参与人应当事先确定是否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必要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限购政策。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竞价成功后以无购房资格为由拒绝交纳成交价款的,按悔拍处理。购买后须遵守当地限售政策。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 (略)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委托代理人须在2023年7月1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略) 确认。 (略) 确认,竞买活动视为报名人的竞买人行为。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在拍卖活动即将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后,如果5分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并再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该竞价才有效。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

六、本院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发布时间以及拍卖时间。

七、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 (略) 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九、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及时办理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八、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3年7月28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 (略) 指定账户(账户名称: (略) (略) 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 (略) 成都新华支行,账号:*4380)。款项交付后应 (略) ,并在2023年8月4日前(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证金凭证、尾款缴纳凭证) (略) ( (略) 抚琴西路109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诉讼服务大厅10号窗口开具拍卖款收款收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及时办理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自理。

十、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未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 (略) 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 (略) 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便于买受人及时 (略) 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须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 (略) 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 (略) 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二、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

咨询或看样预约(及相关业务办理)电话:*或*

淘宝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028-*(此号码只接受投诉,不接受咨询, (略) 及平台不合规行为,对案件流程,信息不做解释,咨询请打公告上的咨询、看样电话。)

联系地址: (略) 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略) (略)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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