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105号楼房产-挂牌披露
黑龙江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105号楼房产-挂牌披露
挂牌日期:2023-07-07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R2022SH*-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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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黑龙江文化产业 (略) 部分资产( (略) 朝阳区 (略) 105号楼房产)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黑龙江文化产业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3,688.4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07-0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标的房 (略) 朝阳区 (略) 宇达创意中心105号独栋楼体,共7层,每层一个房产证。1层建筑面积215.54平方米;2层建筑面积330.64平方米;3层建筑面积365.48平方米;4层建筑面积330.64平方米;5层建筑面积330.64平方米;6层建筑面积339.97平方米;7层建筑面积330.64平方米,共计2243.55平方米。 2、标的房产1层用途为商业,2-7层用途为办公。 3、标的房产处于闲置状态。1.房屋证载总层数为7层,实际总层数为8层,其中第8层为产权持有人自行加建,属于违建,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亦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当事人注意加建楼层可能给将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带来的影响。 2.委估房产欠缴各种税费4,250,881.40元,详细情况如下:欠缴2019.1-2022.7期间物业费共计669,965.36元;欠缴2014.1-2022.7期间的房产税、土地税合计3,096,516.04元;欠缴装修工程款469,400元,其他资金占用费、诉讼费、公告费等约15,000.00元,合计484,400元。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当事人注意房屋税费欠缴情况,以及可能由此给将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带来的影响。 3.涉诉及抵押、担保事项 委估房产无抵押、担保等他项事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当事人注意以下诉讼事项。 (略) 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责委估房屋的装修工作,由于拖 (略) (略) 朝 (略)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略) 朝 (略) 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88352号,原告北京 (略) 与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关于宇达创意中心105号楼(委估房产)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略) 朝 (略) 依法立案并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 (略) 工程款四十六万九千四百元; (2)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 (略) 占用费(以四十六万九千四百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北京 (略)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6元,由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 (略) 已预交,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 (略) ]。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4、标的房产的评估价格包含增值税,不包含未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 |
挂牌日期:2023-07-07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R2022SH*-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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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黑龙江文化产业 (略) 部分资产( (略) 朝阳区 (略) 105号楼房产)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黑龙江文化产业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3,688.4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07-0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标的房 (略) 朝阳区 (略) 宇达创意中心105号独栋楼体,共7层,每层一个房产证。1层建筑面积215.54平方米;2层建筑面积330.64平方米;3层建筑面积365.48平方米;4层建筑面积330.64平方米;5层建筑面积330.64平方米;6层建筑面积339.97平方米;7层建筑面积330.64平方米,共计2243.55平方米。 2、标的房产1层用途为商业,2-7层用途为办公。 3、标的房产处于闲置状态。1.房屋证载总层数为7层,实际总层数为8层,其中第8层为产权持有人自行加建,属于违建,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亦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当事人注意加建楼层可能给将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带来的影响。 2.委估房产欠缴各种税费4,250,881.40元,详细情况如下:欠缴2019.1-2022.7期间物业费共计669,965.36元;欠缴2014.1-2022.7期间的房产税、土地税合计3,096,516.04元;欠缴装修工程款469,400元,其他资金占用费、诉讼费、公告费等约15,000.00元,合计484,400元。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当事人注意房屋税费欠缴情况,以及可能由此给将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带来的影响。 3.涉诉及抵押、担保事项 委估房产无抵押、担保等他项事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当事人注意以下诉讼事项。 (略) 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责委估房屋的装修工作,由于拖 (略) (略) 朝 (略)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略) 朝 (略) 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88352号,原告北京 (略) 与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关于宇达创意中心105号楼(委估房产)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略) 朝 (略) 依法立案并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 (略) 工程款四十六万九千四百元; (2)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 (略) 占用费(以四十六万九千四百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北京 (略)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6元,由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 (略) 已预交,被告中视中鼎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 (略) ]。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4、标的房产的评估价格包含增值税,不包含未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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