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城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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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城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肃州区城区公共空间

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略) 公共空间资源有偿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秩序,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住建部《 (略) 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略) 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工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 (略) 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略) 户外广告位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下列范围设置: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共绿地;

(三)公共建(构)筑物上方及桥梁;

(四)公共汽车候车站台、公用电话亭、路灯灯杆;

(五)汽车站、火车站;

(六) (略) 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两侧;

(七)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市场监管、纪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的期限为2-3年,特殊地段的期限另行约定。有效期限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30日开始起算。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以下简称“出让方”)负责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工作,出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城市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设定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底价和保证金,并将设定的底价和保证金报财政审查备案。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出让3种方式进行。

(一)拍卖:依据有关规定新增设的户外广告位和对已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届满的广告位,经现场 (略) 管理有关规定,经批准保留的广告位,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二)招标:符合有关规定,但无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楼顶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统一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

(三)协议出让:通过拍卖但流拍的户外广告位和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保留的已设户外广告位,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最高年限为3年,3年后收归政府,依据本办法处置。

第十条??出让方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户外广告位在出让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

(二)广告经营单位在获得户外广告位有偿设置权后, (略)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签订《城市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协议书》,并按规定全额交纳有偿出让金。

(三)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设置户外广告前,须持《城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书》、有偿使用出让金缴纳凭证、户外广告位有关审批材料, (略)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当事人应当 (略)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略)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现场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验收。

第十一条 出让方应当在户外广告位出让前15个工作日内发布挂牌出让、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户外广告位的路段及具体位置;
  (二)出让户外广告位的规格、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取得程序;
  (四)索取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参加户外广告位的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活动。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的受买人、招标的中标人、协议出让的获准人,应当在获准的7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与出让方签订《城市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成交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有偿设置权的经营者应当每年用不少于30%的广告位或者广告发布时间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有偿设置权的经营者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户外广告位版面连续空置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略) 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位设置权的,出让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出让价款或者选相应地段的广告位予以置换。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任何形式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其设置权纳入有偿出让范围进行出让。
  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收回,并将收回的户外广告位设置权纳入有偿出让管理范围进行出让。

第十九条 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略) 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对出让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有偿出让中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协议书》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有偿出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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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略) 公共空间资源有偿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秩序,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住建部《 (略) 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略) 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工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 (略) 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略) 户外广告位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下列范围设置: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共绿地;

(三)公共建(构)筑物上方及桥梁;

(四)公共汽车候车站台、公用电话亭、路灯灯杆;

(五)汽车站、火车站;

(六) (略) 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两侧;

(七)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市场监管、纪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的期限为2-3年,特殊地段的期限另行约定。有效期限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30日开始起算。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以下简称“出让方”)负责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工作,出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城市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设定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底价和保证金,并将设定的底价和保证金报财政审查备案。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出让3种方式进行。

(一)拍卖:依据有关规定新增设的户外广告位和对已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届满的广告位,经现场 (略) 管理有关规定,经批准保留的广告位,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二)招标:符合有关规定,但无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楼顶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统一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

(三)协议出让:通过拍卖但流拍的户外广告位和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保留的已设户外广告位,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最高年限为3年,3年后收归政府,依据本办法处置。

第十条??出让方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户外广告位在出让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

(二)广告经营单位在获得户外广告位有偿设置权后, (略)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签订《城市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协议书》,并按规定全额交纳有偿出让金。

(三)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设置户外广告前,须持《城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书》、有偿使用出让金缴纳凭证、户外广告位有关审批材料, (略)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当事人应当 (略)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略)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现场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验收。

第十一条 出让方应当在户外广告位出让前15个工作日内发布挂牌出让、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户外广告位的路段及具体位置;
  (二)出让户外广告位的规格、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取得程序;
  (四)索取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参加户外广告位的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活动。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的受买人、招标的中标人、协议出让的获准人,应当在获准的7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与出让方签订《城市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成交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有偿设置权的经营者应当每年用不少于30%的广告位或者广告发布时间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有偿设置权的经营者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户外广告位版面连续空置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略) 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位设置权的,出让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出让价款或者选相应地段的广告位予以置换。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任何形式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其设置权纳入有偿出让范围进行出让。
  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收回,并将收回的户外广告位设置权纳入有偿出让管理范围进行出让。

第十九条 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略) 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对出让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有偿出让中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协议书》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有偿出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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