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A5H921等10辆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打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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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A5H921等10辆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打包转让

标的简介
标的:经福建永和资产评估房地产 (略) 评估,(福永评(2022) 资字006号)评估报告的对象和评估范围为 (略) 所有的10台车辆,也即是本次公开挂牌转让的标的物闽A5H921等10辆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打包转让。
车辆证载权利人为 (略) ,该10台字通牌大型专用校车的生产厂家为郑州 (略) 。现场勘查,该10台校车总体外观一般,有钥匙,停放已有一段时间,车内各设施基本较好,坐垫轻微磨损,局部有灰尘和磨损。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水淹,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现因不适合福州区域使用,已全面停运,其他信息如下表:

序号

车辆牌号

车辆类型

品牌

车型

机动车所有人

计量单位

数量

初登记时间

燃气

1

闽A5H921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09NX1

(略)

1

2015-6-29

CNG 天燃气

2

闽A5H051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3

闽A5H215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4

闽A5J585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5

闽A5J517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6

闽A5J506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7

闽A5J596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8

闽A5J363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9

闽AM9106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6-8-19

CNG 天燃气

10

闽AM7082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6-8-20

CNG 天燃气




本次转让车辆事宜, (略) 将提供材料如下: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产权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请意向竞价方仔细审阅相关文件,确定车辆过户后是否符合预定的用途,并依此决定是否参加竞拍,所有报名的意向竞价方均视为知悉上述情况。在确定成交后,受让人不得以转让标的不符合用途为由提出任何异议。标的物类型均为大型专用校车,使用性质为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标的成交价不含增值税,若受让方需开具发票,则由 (略) 开具,受让方承担相关增值税费用。因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含税费)由受让方承担且不计入转让价款。
2、受让人使用校车需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17号)第十四条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交管部门颁发校车标牌。
3、意向受让方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不得提供校车服务;意向受让方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和/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17号)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为:(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5、意向受让方购买标的物后,应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所在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章,因意向受让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所在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章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6、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中心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意向竞买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



(略)

看样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标的简介
标的:经福建永和资产评估房地产 (略) 评估,(福永评(2022) 资字006号)评估报告的对象和评估范围为 (略) 所有的10台车辆,也即是本次公开挂牌转让的标的物闽A5H921等10辆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打包转让。
车辆证载权利人为 (略) ,该10台字通牌大型专用校车的生产厂家为郑州 (略) 。现场勘查,该10台校车总体外观一般,有钥匙,停放已有一段时间,车内各设施基本较好,坐垫轻微磨损,局部有灰尘和磨损。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水淹,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现因不适合福州区域使用,已全面停运,其他信息如下表:

序号

车辆牌号

车辆类型

品牌

车型

机动车所有人

计量单位

数量

初登记时间

燃气

1

闽A5H921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09NX1

(略)

1

2015-6-29

CNG 天燃气

2

闽A5H051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3

闽A5H215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4

闽A5J585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5

闽A5J517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6

闽A5J506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7

闽A5J596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8

闽A5J363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5-9-8

CNG 天燃气

9

闽AM9106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6-8-19

CNG 天燃气

10

闽AM7082

大型专用校车

宇通牌

ZK6119NX1

(略)

1

2016-8-20

CNG 天燃气




本次转让车辆事宜, (略) 将提供材料如下: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产权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请意向竞价方仔细审阅相关文件,确定车辆过户后是否符合预定的用途,并依此决定是否参加竞拍,所有报名的意向竞价方均视为知悉上述情况。在确定成交后,受让人不得以转让标的不符合用途为由提出任何异议。标的物类型均为大型专用校车,使用性质为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标的成交价不含增值税,若受让方需开具发票,则由 (略) 开具,受让方承担相关增值税费用。因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含税费)由受让方承担且不计入转让价款。
2、受让人使用校车需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17号)第十四条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交管部门颁发校车标牌。
3、意向受让方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不得提供校车服务;意向受让方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和/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17号)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为:(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5、意向受让方购买标的物后,应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所在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章,因意向受让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所在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章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6、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中心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意向竞买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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