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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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公告

广 州 市 萝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变卖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穗萝法执字第50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广州 (略) 与被 (略) (略) 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查封了被 (略) (略) 所 (略) 荔湾区光复北路508号3028、3031、3032、3060房,并经评估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上述标的仍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现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基础,分别以人民币:*.16元、*.16元、*.72元、*.08元变卖被 (略) (略) 所有的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变卖期间为公告之日起60日。变卖标的物展示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电话预约),展示地点: (略) 荔湾区光复北路508号,自变卖公告之日起第20日(即2014年8月11日) 上午10时开始计算交款时间(款项提前到账无效),至公告期满之日(即2014年9月22日)止,以足额变卖款最 (略) 拍卖、变卖统一缴款帐户的汇款人为买受人,其他购买人所付款项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全额退回(注:汇款时须注明标的案号及买受的财产名称。变卖实行实名制,买受人须与交款人名称一致)。

(略) 拍卖、变卖统一缴款帐户【户名:广州产权交易所;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越秀支行;帐号:1101 4568 3330 07】

说明及注意事项:

1、标的物按现状变卖,变卖交易过程中的买受费用以及过户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款、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契税、手续费、登记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可能存在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分摊费等费用,竞买人如要竞买,应当考虑因上述费用所产生的风险,因上述费用而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四套房产每间分开变卖,变卖款分开缴纳;

4、变卖成交后,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仅负责出具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自行前往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变卖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6元、*.16元、*.72元、*.08元;

6、不接受现金交付变卖款;

7、买受人付款后,提交银行书面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等,联系案件经办人备案;

8、买受人一旦买受上述标的物即表明买受人接受上述标的物的现状,买受上述标的物后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说明

二O一四年 七月 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

1、本院联系人:林文伟、赖立文,联系电话:*、*

地址: (略) 萝岗区开创大道2662号

2、交易所联系人:周宁波,联系电话:*、*

广 州 市 萝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变卖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穗萝法执字第50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广州 (略) 与被 (略) (略) 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查封了被 (略) (略) 所 (略) 荔湾区光复北路508号3028、3031、3032、3060房,并经评估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上述标的仍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现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基础,分别以人民币:*.16元、*.16元、*.72元、*.08元变卖被 (略) (略) 所有的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变卖期间为公告之日起60日。变卖标的物展示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电话预约),展示地点: (略) 荔湾区光复北路508号,自变卖公告之日起第20日(即2014年8月11日) 上午10时开始计算交款时间(款项提前到账无效),至公告期满之日(即2014年9月22日)止,以足额变卖款最 (略) 拍卖、变卖统一缴款帐户的汇款人为买受人,其他购买人所付款项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全额退回(注:汇款时须注明标的案号及买受的财产名称。变卖实行实名制,买受人须与交款人名称一致)。

(略) 拍卖、变卖统一缴款帐户【户名:广州产权交易所;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越秀支行;帐号:1101 4568 3330 07】

说明及注意事项:

1、标的物按现状变卖,变卖交易过程中的买受费用以及过户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款、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契税、手续费、登记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可能存在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分摊费等费用,竞买人如要竞买,应当考虑因上述费用所产生的风险,因上述费用而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四套房产每间分开变卖,变卖款分开缴纳;

4、变卖成交后,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仅负责出具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自行前往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变卖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6元、*.16元、*.72元、*.08元;

6、不接受现金交付变卖款;

7、买受人付款后,提交银行书面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等,联系案件经办人备案;

8、买受人一旦买受上述标的物即表明买受人接受上述标的物的现状,买受上述标的物后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说明

二O一四年 七月 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

1、本院联系人:林文伟、赖立文,联系电话:*、*

地址: (略) 萝岗区开创大道2662号

2、交易所联系人:周宁波,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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