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仁和大厦705室转让二次挂牌
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仁和大厦705室转让二次挂牌
标的名称 | (略) 庐阳区长江中路仁和大厦705室 | ||
转让方名称 | 深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76.19万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李经理 陈经理 联系电话:0755-* 0755-* | ||
一、资产情况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庐阳区长江中路仁和大厦705室 | ||
房产证号 | 房地权合产字第*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附属设施 |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4.45 | |
资产概况 | (略) 庐阳区长江中路仁和大厦705室,资产现为空置状态,按转让标的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用途和现状转让,但不包括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转让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情况。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方名称 | 深 (略)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批准文件名称 | 人民日报社关于证券时报社转让空置房产的批复 |
批准单位名称 | 人民日报社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保证金或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代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21322 32880 76100 001 开 户 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21322 32880 76100 001 开 户 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8.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9.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0.相关交易条件见《资产交易合同》。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联系电话:0755-*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和保密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2.标的按现状单项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21:3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向联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报名登记。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且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有关因本次转让而产生其他税费按国家、省、市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6.标的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前(含该日)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相关欠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如有)。标的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后涉及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间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0.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11.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联交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1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10万元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三、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8个周期。 | ||
四、交易方式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五、其他信息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55-* 李经理, 0755-* 陈经理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标的名称 | (略) 庐阳区长江中路仁和大厦705室 | ||
转让方名称 | 深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76.19万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李经理 陈经理 联系电话:0755-* 0755-* | ||
一、资产情况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庐阳区长江中路仁和大厦705室 | ||
房产证号 | 房地权合产字第*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附属设施 |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4.45 | |
资产概况 | (略) 庐阳区长江中路仁和大厦705室,资产现为空置状态,按转让标的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用途和现状转让,但不包括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转让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情况。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方名称 | 深 (略)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批准文件名称 | 人民日报社关于证券时报社转让空置房产的批复 |
批准单位名称 | 人民日报社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保证金或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代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21322 32880 76100 001 开 户 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21322 32880 76100 001 开 户 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8.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9.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0.相关交易条件见《资产交易合同》。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联系电话:0755-*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和保密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2.标的按现状单项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21:3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向联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报名登记。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且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有关因本次转让而产生其他税费按国家、省、市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6.标的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前(含该日)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相关欠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如有)。标的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后涉及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间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0.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11.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联交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1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10万元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三、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8个周期。 | ||
四、交易方式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五、其他信息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55-* 李经理, 0755-* 陈经理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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