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宝路34号恒源大厦物权期待权拍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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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宝路34号恒源大厦物权期待权拍卖信息

推介信息



我司近期拟对《资产置换协议》项下权益—— (略) 南宝路34号恒源大厦物权期待权拍卖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招商、拍卖。
拟处置标的资产情况:本次拟处置《资产置换协议》项下权益—— (略) 南宝路34号恒源大厦的物权期待权。该《资产置换协议》项下的恒源大 (略) 南宝路34号,属海口的老城区,周边来往人流量较多,区域商业繁华, (略) 、学校、超市等公共配套设施场所较近,区域交通便捷,生活便利。该大厦建成时间约为1993年7月,设计为框架结构综合楼,大楼外墙为白色条形瓷砖,地下室为车库,大楼总高9层、第1层为商场(临街商铺),2-9层为办公与住宅,装有电梯但无法正常使用,大部分房屋属于闲置状态。有土地证(证号: (略) 国有(籍)字第Q1559号)及房产证(证号:房证字第25216号),目前登记于开发商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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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滨海大道115号海垦国际金融中心低层区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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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的资产已知的瑕疵

1.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合同权益数额可能小于资产明细表中列明的合同权益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对该合同权益在2022年11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竞买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置换协议》与《房屋转让合同》针对拟受让权益对应不动产的转让面积约定存在差异;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为物权期待权,实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 (略) 认可导致无法取得对拟受让权益对应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查封的情况;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购房尾款未付清的情形;
8.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在持有期间及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缴纳的情形;
9.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被他人占用的情况。
10.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房屋及土地)权证登记用途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用途不一致。
11.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交易完成后,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租金收益归属竞买人。
12.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如转让方在从前手受让拍卖标的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则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拍卖标的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该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该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2
标的资产可能的瑕疵


合同权益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竞买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资产置换协议和/或合同权益相关文件;
2.与合同权益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合同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4.涉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资产置换协议和/或合同权益相关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6.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7.有关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可能存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边界无法明确的情形;
8.转让方可能尚未实际占有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借或被第三方合法或非法占有),致使转让方无法或难以向受让方交付(转移占有)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
9.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收、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情形;
10.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拍卖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1.无法办理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12.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3.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
14.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
15.拍卖标的项下不 (略) 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6.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17.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拍卖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18.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拍卖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拍卖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19.合同权益文件对于合同权益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0.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价值贬损的相关情形;
21.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由于存在查封,可能 (略) 认可排除执行的情形,导致无法取得对该实物资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22.竞买人受让的合同权益,可能因交易过户时间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竞买人实际接收的合同权益与公告拍卖披露的信息不完全一致。
23.拍卖标的出现以上所称的瑕疵、缺陷或风险的,竞买人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委托人或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竞买人资格要求

下列人员不得参与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本次拍卖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拍卖标的的主体。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竞拍,详情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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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上述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我司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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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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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对该合同权益在2022年11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竞买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合同权益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置换协议》与《房屋转让合同》针对拟受让权益对应不动产的转让面积约定存在差异;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为物权期待权,实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 (略) 认可导致无法取得对拟受让权益对应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查封的情况;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购房尾款未付清的情形;
8.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在持有期间及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缴纳的情形;
9.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存在被他人占用的情况。
10.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房屋及土地)权证登记用途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用途不一致。
11.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交易完成后,拟受让权益对应的不动产租金收益归属竞买人。
12.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如转让方在从前手受让拍卖标的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则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拍卖标的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该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该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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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可能的瑕疵


合同权益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竞买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资产置换协议和/或合同权益相关文件;
2.与合同权益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合同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4.涉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资产置换协议和/或合同权益相关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6.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7.有关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可能存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边界无法明确的情形;
8.转让方可能尚未实际占有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借或被第三方合法或非法占有),致使转让方无法或难以向受让方交付(转移占有)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
9.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收、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情形;
10.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拍卖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1.无法办理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12.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3.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
14.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
15.拍卖标的项下不 (略) 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6.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17.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拍卖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18.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拍卖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拍卖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19.合同权益文件对于合同权益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0.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价值贬损的相关情形;
21.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由于存在查封,可能 (略) 认可排除执行的情形,导致无法取得对该实物资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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