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一台旧江淮车牌湘A0HN23商务车转让第四次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一台旧江淮车牌湘A0HN23商务车转让第四次
挂牌转让公告内容
表一 转让标的简况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一台旧江淮(车牌湘A0HN23)商务车转让(第四次) |
项目编号 | G2023SWZC0089 | |
挂牌价格 | 16187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7月12日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年7月25日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同意延期/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
表二 转让方简况 | ||||
转 让 方 基 本 情 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城 (略) 湖南分公司 | ||
住所(地址) | (略) 雨花区劳动中路491号畅顺大厦商业综合楼12楼1204房、1205房、1206房、1208房、13楼 | |||
企业单位填写 |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 |||
注册号 | *74Y | 单位性质 | / | |
所属行业 | 保险业 | 预算形式 | / | |
企业组织形式 | (略) 分公司( (略) )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主管部门 | / | |
负责人 | 朱相军 | 主要负责人 | / | |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略) 公务车辆湘A0HN23在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网络竞价)的请示 |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长城 (略) | |||
批准文号 | 长城 (略) 批复单 | |||
其 他 需 披 露 的 事 项 | (一)本次处置的所有车辆以每辆车为转让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 (二)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在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时间较久,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或因机器损坏已无法行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等数据有出入,车辆不予退换,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 |||
注: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
表三 转让标的明细清单——车辆 | |||||||||
人民币单位:元 | |||||||||
序号 | 挂牌编号 | 车辆型号 | 颜色 | 牌照号码 | 购买年月 | 原值 | 评估现值 | 挂牌价格 | 备注 |
1 | G2023SWZC0004 | 江淮瑞风7座车 HFC6500A1C8F | 灰 | 湘A0HN23 | 2011.6.1 | * | 22204 | 16187 | 车辆年检有效期:2023年6月;车辆交强险有效至2023年6月14日 |
总计 | * | 22204 | 16187 |
表四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或分期()(√或╳) | |||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2023年7月25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0.5万元到该项目指定账户。若未能成交则交易保证金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未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其报名无效。若资产转让成交,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则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生效的合同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付至联交所的资金结算账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4.车辆移交前产生的违章费用、过路过桥费用、滞纳金、交强险等由转让方承担,移交后产生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处置车辆的过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相关规定并承担车辆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等。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7.本次项目长沙联交所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
对 受 让 方 的 要 求 和 资 格 条 件 | 1.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交 易 方 式 | 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 | ||||
项目联系(指导)人 | 联交所联系人 | 刘洋 | 电话 | 0731—* |
挂牌转让公告内容
表一 转让标的简况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一台旧江淮(车牌湘A0HN23)商务车转让(第四次) |
项目编号 | G2023SWZC0089 | |
挂牌价格 | 16187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7月12日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年7月25日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同意延期/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
表二 转让方简况 | ||||
转 让 方 基 本 情 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城 (略) 湖南分公司 | ||
住所(地址) | (略) 雨花区劳动中路491号畅顺大厦商业综合楼12楼1204房、1205房、1206房、1208房、13楼 | |||
企业单位填写 |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 |||
注册号 | *74Y | 单位性质 | / | |
所属行业 | 保险业 | 预算形式 | / | |
企业组织形式 | (略) 分公司( (略) )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主管部门 | / | |
负责人 | 朱相军 | 主要负责人 | / | |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略) 公务车辆湘A0HN23在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网络竞价)的请示 |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长城 (略) | |||
批准文号 | 长城 (略) 批复单 | |||
其 他 需 披 露 的 事 项 | (一)本次处置的所有车辆以每辆车为转让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 (二)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在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时间较久,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或因机器损坏已无法行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等数据有出入,车辆不予退换,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 |||
注: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
表三 转让标的明细清单——车辆 | |||||||||
人民币单位:元 | |||||||||
序号 | 挂牌编号 | 车辆型号 | 颜色 | 牌照号码 | 购买年月 | 原值 | 评估现值 | 挂牌价格 | 备注 |
1 | G2023SWZC0004 | 江淮瑞风7座车 HFC6500A1C8F | 灰 | 湘A0HN23 | 2011.6.1 | * | 22204 | 16187 | 车辆年检有效期:2023年6月;车辆交强险有效至2023年6月14日 |
总计 | * | 22204 | 16187 |
表四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或分期()(√或╳) | |||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2023年7月25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0.5万元到该项目指定账户。若未能成交则交易保证金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未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其报名无效。若资产转让成交,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则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生效的合同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付至联交所的资金结算账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4.车辆移交前产生的违章费用、过路过桥费用、滞纳金、交强险等由转让方承担,移交后产生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处置车辆的过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相关规定并承担车辆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等。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7.本次项目长沙联交所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
对 受 让 方 的 要 求 和 资 格 条 件 | 1.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交 易 方 式 | 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 | ||||
项目联系(指导)人 | 联交所联系人 | 刘洋 | 电话 |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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